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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笔者一位朋友因闯红灯而被电子警察拍到,笔者拨通当地“168×××××”交通违章查询电话。之后我们才了解到,该查询电话除向拨通该电话的用户收取正常的通话费之外,还向用户额外收取每分钟0.9元所谓的“信息费”。
朋友为此感到十分气愤,交通违章信息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使违法当事人更
加便利地查询相关信息,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一种便捷的电话查询,本是件便民的好事。但是,这种查询电话怎能以声讯电话来代替?怎能向违法当事人收取通信费之外的“信息费”?!向当事人收取“信息费”,说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在利用自己掌控公共信息的权力,变相有偿地向公众出售。此举严重违背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交通违章虽是违法行为,但公民并没有因交通违法而丧失其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也没有丧失由执法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享受权。并且,行政处罚不能代表司法裁决,即便当事人却有违法行为,其仍然可以通过要求听证、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再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违法行为确认前,行政执法部门就通过信息查询的方式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信息费”,于法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
提供交通违章查询信息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作为国家执法部门,理应将这些属于公共信息通过便捷、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采取接受处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措施。同时,交通管理部门不应将信息查询搞成商业性质的有偿服务,更不能利用垄断和掌控信息的权力,来向当事人收取额外的费用。即便在执法部门为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成本费用,但此费用也不应当有违法人单方面来承担。在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类似交通违章信息查询等信息,政府机关都是以各种便利方式无偿地为市民提供。
发展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打造高效、廉洁的阳光型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及时、全面地向公众公布政府所掌握公共信息(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布的除外),是法律的规定,更是体现尊重人权、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一种切实行为。要真正把这些政策落到实处,需要我们的执法机关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细节做起。真正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决不为自己单位利益、个人利益而损害群众利益。而把交通违章查询电话搞成声讯台电话,向违法当事人收取额外的“信息费”这一做法,不但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也侵犯了公民的切身利益。
笔者发现,如今的广播点歌、法规咨询、交通事故查询、旅游咨询、考试成绩查询等,甚至连政务投诉、公交线路查询也都搞起了类似“168”的声讯电话。一些商业性质的公司为市民提供一些信息服务,收取一定的通信费和信息费,无可厚非。但作为政府机关的一些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却将公众关心的、需要的信息咨询电话,也搞成收费昂贵的“168”信息台。并在宣传电话号码的时候不提醒公众该电话的收费标准,严重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制止政府职能部门这种“将公共信息以168声讯电话的形式公布告知给当事人”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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