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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划定收费范围

2008-6-24 7:57:47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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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 (记者 赵艳红 李雪) 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可向信息公开的申请者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三类费用。昨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明确了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的有关收费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信息公开申请人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收取检索费;行政机关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收取复制费;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收取邮寄费。这三项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另行制定。除此之外,政府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明可免收相关费用。

  据悉,检索、复制、邮寄三项收费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行政机关需于收费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在京中央预算部门收取的上述三项费用全额缴入中央总金库。

  不过,一位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向记者表示,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收费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粗线条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制约着民众获得信息权利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继续完善信息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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