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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

2008-7-7 6:47:43  :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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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市民最关心的莫过于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通过什么途径公开。记者6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对市民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暂行办法》中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而这些信息不在公开信息目录之内,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暂行办法》明确,行政机关收到市民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应在公开之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其中,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等都将不予以公开。

同时,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记者 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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