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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应尽快成为行政习惯

2008-7-24 7:41:39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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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肖擎
 
 
 
  本报昨天报道的两件事情,可以放在一起来关注。

  一件是61家重点企业参加节能降耗的考评,54户及格,有7家没有按规定参加考核,得了零分。另一件是一重点市政工程两次违禁强运渣土污染路面被罚款30万元,成为城管部门处罚金额最高的个案。

  事情都很重要,人们自然渴望获知相关信息。可及格的是哪54户?得零分的又是哪7家?一个重点市政工程,到底是哪一个?没能看清。相关信息既然见诸媒体,已显示要公开的姿态,既然公开,自然越清楚越好。一些信息模糊,公开的效果大打折扣,也难免引人猜疑。

  无论是从信息公开渠道、公开内容、公开效果来看,必须承认今日社会之进步已是有目共睹。但也要看到,非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模糊缺省,市民申请公开某类信息却得不到相关部门回应,这些情形并不是没有。这至少显示信息公开还没有能够成为一种习惯。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时代早已结束。把该公布的信息公布出来,把人们希望了解的信息如实告知,这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哪些信息应当公开,虽说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列举,但一般而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决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需要主动公开。这一点,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早已有明确规定,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城乡管理的重大事项等情况,除此以外,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申请信息公开。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信息公开是公众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甚至是公民监督政府的基本前提。公众只有了解了情况,才能讲监督,连事情是个什么状况都没法了解清楚,监督是谈不上的。信息公开也是政府自我净化、完善、升级的一个途径。有效的信息公开,将使政府内部的健康力量得到培育生长,使徇私舞弊、欺罔瞒报、遮蔽事实等不健康力量得到遏制和消除。公开可以消除猜疑,减少不确定性,公开也可以为政府提升可信度。丰富信息公开的各种方式,让民众完整地了解信息,形成公开信息的习惯和主动性,是政府自身良性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一座城市来说,政府手里掌握着很多重要而权威的信息,主动而准确的信息公开当成为政府工作的常态和习惯。信息公开既是一个行政要求,也应该是一种行政习惯。实事求是地说,作为要求,我们或许会去落实,但作为习惯,养成可能还不是容易的事。旧的习惯是,行政过程产生的信息,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顾虑很多,好心或者无意地,政府可能担当了信息把关这种不必要的重任,有时,公开曝光甚至被当成了一种处罚手段。

  但不管怎样,新的习惯需要尽快养成,新的要求需要尽快适应。目前,武汉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已有地方性法规,全市范围的电子政务系统亦在建设之中,政务信息是基本的公共信息,充分公开应成为一种下意识,这才能进一步改善政府治理,促进公民实现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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