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电子政务

信息化

电子商务

计算机安全

政府采购

解决方案

成功案例

资料库

企业动态

公务员

公文写作

学习园地

会展

培训

  没有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电子政务网 >> 新闻中心 >> 其它新闻 >> 信息正文


公开信息整治廉租房“李鬼”

2008-7-28 16:47:10  :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作者:陆志坚  

   名下有奔驰车,月收入已过万元……这些人也来申请廉租房。自推行廉租房政策以来,上海不时遇到这样的“尴尬”。(7月27日 新华网)
  在城镇推行廉租房政策,是惠及低收入群体、保障他们同样能够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的一项公开福利政策,这也是落实“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

    然廉租房在为大量困难居民解决居住之忧的同时,这一充满诱惑力的福利政策也引来了不少别有用心的人窥视的目光。个别中高收入者趁机揩油冒领廉租房,使这一有限的公共资源在分配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以致于真正的贫困户住不到廉租房。

    据上海市民政局负责人透露,大部分申请廉租房居民都是诚信申报收入的,但约有16%的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单位证明与实际信息间存在较大差异,部分人更是故意虚报以图冒领。

    无疑,在廉租房申请过程中“李鬼”频出,凸显了廉租房申请“把关”难题。也就是说,对申请者的有关信息掌握不准、透明不够。

    目前就上海而言,除不断呼吁加强个人诚信外,正在建立一套“收入核对系统”,即通过民政、劳动、财税、工商以及金融等各部门实行信息共享,掌握相关申请人的收入信息。尽管这一举措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避免“李鬼”弄虚作假,但其是在相对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群众没有知情权,且牵涉部门多、工作量大,特别是某些人的隐性收入无从查知,容易出现操作漏洞。

    因此,廉租房作为一项公共福利政策,其公共属性就注定了在实施中最重要的就是信息公开,即将有关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全面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可以说,廉租房是用纳税人的钱修建起来的,那么纳税人就有权利知道是那些人住进了廉租房。当大部分人的知情权与少数人的隐私权相碰撞时,维护大众的利益是首要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只有纳税人与申请人的信息对称,“李鬼”才无可乘之机。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减少公共资源不该有的流失、保证其分配的公平公正,信息公开是治本良策。


 

 

 

 

  • 上一篇信息:

  • 下一篇信息: 没有了
  • 载入中…
    普通文章 ISEC国际仿真工业展览会
    普通文章 2008中国(深圳)国际卡业博…
    普通文章 第四届农业网站发展论坛暨农…
    普通文章 国际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展览…
    普通文章 2008电子卡及识别展览会
    普通文章 第十八届全国信息保密学术会…
    普通文章 2008年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览…
    普通文章 第五届中国信息无障碍论坛
    普通信息 广安市审计局行政效能公开承…
    普通信息 象山县政府首次举行新闻发布…
    普通文章 通化市烟草专卖局打造“阳光…
    普通信息 株洲市天元区综合信息门户网…
    普通信息 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不晚于20…
    普通信息 公开信息整治廉租房“李鬼”
    普通文章 中小型网站安全防范问题
    普通文章 数据交换平台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