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25日  财办[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建设与管理,确保金财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财工程建设实际,我部制定了《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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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金财工程建设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财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金财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高技〔2006〕664号),金财工程已批准统一立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报批和建设工作。中央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财政部负责编制,并按现行固定资产审批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统一编制本地区金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政部审查后,按现行固定资产审批程序报当地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条 金财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运用和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核审批程序,规范项目资金申请和分配管理办法,强化各个环节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实现项目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为加强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应成立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各级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研究确定金财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目标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财办),金财办在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金财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项目领导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实施机构,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并负责项目试运行及自行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金财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对项目监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九条 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项目凡列入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采购设备、系统软件、技术服务项目形成批量的,由财政部组织地方财政部门进行统一采购,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对外商务谈判、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办法,规范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商务谈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组建谈判小组,认真做好市场调研,了解供应商基本情况,把握项目需求,制定谈判文件。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金财工程项目建设中财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发生的经济合作行为,除小额即时结清的经济事项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严格遵守合同签订程序,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事项。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妥善管理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合同项目验收工作。每一个合同执行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项目验收工作,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明确项目验收内容,确保项目验收文档资料完整归档。
   第十四条 为规避项目实施风险,确保金财工程依法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主要参与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咨询,参加项目谈判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金财工程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金财办〔2003〕26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金财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金财工程建设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负责筹集本级建设项目经费,并负责安排中央在地方建设系统投资和对确有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级建设项目经费,省级财政部门同时负责监督地市级财政部门建设资金的落实。
   第十七条 金财工程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系统升级及网络专线租用等确需保障的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解决。金财工程骨干网的建设及运行费用,原则上按“下管一级”方式执行,即财政部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的骨干网建设及维护费用,由财政部负责安排;省本级至地市级的骨干网建设及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规模申请经费预算,同时根据批准的经费预算安排和使用金财工程建设资金。项目预备费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金财工程财务管理制度,对金财工程建设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严格控制经费支出,精打细算,防止铺张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资产管理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金财工程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金财工程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归财政部门所有。各级财政部门对于有条件取得知识产权的成果,应与软件开发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规定如下事项:源代码程序归财政部门所有,未经财政部门书面授权,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源代码程序及相关工作成果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对源代码程序、完成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工作成果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将修改后的工作成果加以使用或许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等。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根据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数量大、更新快等特点,在资产形成并验收合格后,财务人员应根据有关程序和资料,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对资产实物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 金财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本级金财工程(一期)项目建设任务后,应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级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竣工初验工作,并将初验结果报财政部金财办。财政部金财办根据各省市初验情况,对全国金财工程建设目标及项目完成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对金财工程正式统一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经费批复权限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专业人员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对各种档案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确保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实际投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定期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金财工程建设周期内,每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将本级金财工程建设年度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投资完成情况等形成年度报告,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金财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项目的督察与指导,确保金财工程按期实现建设目标。财政部金财办负责对地方金财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金财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等行为,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