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试行)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化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区、市)教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教育信息化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方向和重要支撑。基础教育强县(市、区)信息化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对其他地区、学校、教育办园具有带头、示范作用。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避免盲目建设、片面发展等不良现象,按照本标准提供的规范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本县(市、区)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发展规划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实施。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三条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并覆盖所有学校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和应用体系。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推进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习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让每一个学生平等、有效、健康的使用信息技术,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获得终身发展的能力,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奠定重要基础。

    第三章硬件设施

    第四条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网校园计算机网络接入传输速率不低于10M,网络到桌面传输速率100M,网络信息点覆盖全校所有教学场所;幼儿园每班1台,小学、初中生机比7:1,高中生机比6:1;中小学师机比1:1。

    第五条广播电视系统有卫星接收或有线电视接入,有校园闭路电视和智能广播功能,可播放国家及当地主要教育频道和其他频道节目,可播发校园教育节目。

    第六条推进多媒体进课堂,实现教室班班通,每个普通教室配有多媒体设备(计算机+投影机+电子白板或计算机+投影机+投影幕等或计算机+60英寸以上平板电视机等),具备电视节目接收、课件播放、网络浏览等功能;根据需要设置计算机教室、多媒体综合教室、学科专用教室、科技活动教室、音像教材资料制作室等专业教室,能满足相关教学活动的需要。

    第四章软件与资源

    第七条教学软件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师备课、教学、答疑,学生自主学习、提交作业、考试评价等功能;有学生自建的跨学科的班级学习型主题网页。

    第八条管理软件实现基于网络的教学管理、教务管理、课程管理、学生管理、学校行政后勤管理、图书管理等功能;有学校网站,发布学校信息和校务公告,每个班级和教研组有自制的主页(优秀教师要建立Blog),实现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网上互动。

    第九条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实现与辽宁省基础教育资源库互联。加快建立数字图书馆,逐步建立虚拟实验室。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平台。校本优质资源总量不少于1T,基本满足学校各项教育活动,保证所有教师正常使用,每学期整理更新教学资源至少一次。学科电子音像教材与学科文字教材配套,总量不少于500小时以上,三年内补充更新率15%左右,满足学科教师正常使用。有三种以上的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书籍与报刊。

 第五章管理者与教师

    第十条学校管理人员(包括学校主要领导)了解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政策、法规和发展趋势,每年至少参加1次教育信息化相关的培训与学习,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管理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教育信息化领导力。

    第十一条学校应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教育技术专业知识的专职教育信息化技术人员,能力达到《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技术人员》要求,能够为学校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学应用与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学校各学科教师全员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教学人员》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100%。主要学科教研组具有1-2名教育技术骨干教师,能够组织本校教师开展教育技术能力发展项目。学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校本研修(包括网络教研),每学期活动不少于2次,活动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有成果,并形成制度。学校有激励教师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的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都有对技术人员、中青年学科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校内教育技术培训计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纳入教师个人专业化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让每一位学生使用信息技术进行有效学习,让每一位学生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学习便利和快乐,让学生运用计算机开展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学会制作电子作品,积极参加学生电子作品比赛活动。

    第六章教育教学应用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课程开设率为100%,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任信息技术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学生上机操作时间和学习效果达到新课标的要求。学校为学生提供条件开展正式或非正式的信息技术课外活动,做到四定:定时、定点、定内容、定能力要求。开展常规性的信息技术相关兴趣小组等课外活动,培养和发展学生在信息技术方面的特长。

    第十六条学科教师能够应用网络进行集体电子备课、教研,能够快速检索网络资源进行教学设计,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学科覆盖率要达到100%。每周应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的学科数达到开课学科数的60%以上。普通与专用教室信息技术设施平均周使用时数达到周学时数的50%以上。

    第十七条每位教师都能在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信息技术支持的课堂互动、有效教学,开展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期撰写整合信息技术的学科教学设计方案2篇以上。学校开展基于信息技术的教学改革实验每学年至少1项,建立专项研究课题,跟踪学生的发展收集数据,验证信息技术使用的有效性,改革经验、科研论文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教育网站上发表,或在同级竞赛中获奖。

    第十八条根据学校地理或人员优势,开发信息技术校本课程,取得一定成效(有计划、有课程、有过程、有成果,对周边学校有辐射作用)。

    第十九条建立学校教学信息化绩效监测和评价机制,把教学信息化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区域教学信息化发展及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第七章教育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领导和管理区域信息化建设,健全电化教育机构,理顺信息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队伍。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信息化经费投入的正常预算,努力缩小区域内校际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建立现代教育技术(或信息技术)中心(组)。各项责任落实,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学期)计划,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实施步骤明确。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育信息化小组人员组成:高级中学:专兼职人员5-7人;初级中学:专兼职人员4-6人;小学:专兼职人员3-5人;幼儿园:专兼职人员2-3人。专职人员逐步具备教育技术合格学历,中级职称以上人数不低于1/2,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每学年不少于2次,研究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形成规划方案,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可评估性。把教育信息化工作列入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每年均有能保证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并保障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教育信息化管理、应用、安全规章制度,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网络道德与安全教育至少1次。各类信息化设施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