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案件管理工作要处理好六个关系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高检院机关案件流程、案件质量和案件统计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并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案件管理工作在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机构设置比较混乱、职能定位尚未定型,尤其是关于案件管理的系统理论还不成熟,需要继续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做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必须处理好六大关系。

一、广义管理与狭义管理的关系

案件管理并非新生事物,它在检察制度建立之初便已存在,并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关于案件管理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案件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高检院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的管理、上级院对下级院案件的管理、检察长对全院案件的管理、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案件的管理以及综合性业务管理部门对全院案件的管理。2003年6月,高检院针对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的问题,制定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几项具体内容,包括下级院向上级院报告统计资料、重大典型案件和办案情况分析,上级院指导督办下级院的办案工作,加强案例编纂、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办案工作考核等等。此即为狭义案件管理的由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由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对全院所受理案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集约化检察案件管理模式。目前,各地检察机关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能并不一致,但基本都涵盖了案件流程管理、质量管理和统计信息管理等内容。需要明确的是,专门机构的案件管理只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对其职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对案件质量实现全面到位的管理。

二、案管机构与案管系统的关系

案管机构是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由于其管理的专业性和职能目标的单一性,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具备组织和业务优势。案管系统依托于专门的案件管理技术手段,由一套功能强大的系统软件组成。案件一旦进入案管系统,其全部信息便处于软件自动分析处理之中,其办理过程和结果便处于全程实时监控之下,同时,案管系统根据规定设定了办案期限、办案流程和办案文书的标准,这些基础性标准为考核评价办案质量提供了可能。可以说,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使案件管理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革命。没有案管机构,案件管理将软弱无力;而没有案管系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案件管理。因此,在案件管理工作中,案管机构与案管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三、内部监督与互相配合的关系

案件管理需要对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控、对办案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对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其中必然涉及对违反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纠正的情况,因此,内部监督实为案件管理的应有之义。同时,案件管理围绕案件办理而展开,在很多方面需要与业务部门互相配合。为正确处理内部监督与互相配合的关系,应当进一步明确监督与配合的范围和原则。首先,案件管理监督的对象是不规范、不合法的办案过程、办案结果以及办案信息,涉及此类问题必须进行监督而没有所谓配合的余地。比如办案超期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必须提出纠正,不能因为顾及业务部门的考评而随意调整甚至篡改案件信息或数据,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案件管理的目的。其次,案件管理配合的范围主要是分担办案辅助事务、共享案件数据信息、共同分析办案情况和移交诉讼监督线索等,涉及此类问题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

四、案管监督与诉讼监督的关系

案件管理除了对内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监督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对外监督的作用。对外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和接收文书材料,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案件、文书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移送机关并要求补正;二是案件管理部门在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发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违法犯罪线索,可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处理。表面看来,案件管理对内对外都具备监督职能,似乎违反了管办分离的基本原则。其实不然。案件管理的对内监督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监督,并非诉讼意义上的监督;对外监督内容之一是基于案件受理职能而产生的对案件及文书、材料的形式要求,不是对诉讼违法活动的监督,体现的是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的关系,称为对外制约更恰当;对外监督内容之二是基于内部管理而产生的工作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只负责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诉讼监督,并不直接进行诉讼监督。因此,案管监督与诉讼监督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

五、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的关系

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其内容包括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案件管理也包括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因此,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在职能上存在交叉。事实上,有些检察机关就是以检务督察室作为案件管理的专门机构的。对于大多数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分属不同部门的检察机关来说,则需要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案件管理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流程管理来实现的,其基本思路是: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合理地划分为若干个小的办案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为每个办案环节设定相应的期限要求、文书标准和目标任务,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理系统自动记录的办案信息和工作记录对整个办案流程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而检务督察是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说明、调取案卷材料等调查形式实施的,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案管监督针对违反管理目标要求的办案行为,检务督察针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案管监督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自动发现问题,检务督察通过主动调查发现问题;案管监督重在日常监督,检务督察主要为阶段性监督;案管监督的结果是纠正不符合目标要求的行为,检务督察的结果除了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之外,还可能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因此,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虽然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但其履行职能的范围、方式和结果均有很大不同,可以并行不悖,各自发挥作用。

六、质量考评与案件评查的关系

案件评查是控申部门近年来推进的重要工作,其做法是通过对已办结案件的检查评议,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而案件管理中的质量管理也涉及对已办结案件的考核评价。质量管理的基本途径有三条:一是事前设定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标准,向全体办案人员公布,要求其遵照执行;二是事中过程控制,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办案过程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同时通过系统自动比对和人工核对相结合的方式预防和控制办案程序和文书中的质量问题;三是事后考核评价,对办结案件对照案件质量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之内公开,同时制作综合考核报告,分析办案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其中第三种途径即质量考评的方式与案件评查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一定的职能重叠。为理顺二者关系,可考虑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所有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考评工作,而控申部门仅承担涉检信访案件的评查工作。这种安排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将重复评查的案件数量和比例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又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充分运用到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刀刃”之上,提高了司法效率。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