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创建“三满意”机关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11〕10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梳理确认审批、收费等项目

  根据国务院五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现行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收费、年检等项目,对项目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同时清减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即办事项比例,更新并公布进入政务中心的项目目录。

  二、巩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成果

  按照机构、职能“双进入”和“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将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各部门审批办公室办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全部进驻市政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中心办理。

  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职能、职数和编制。一是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和轮换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派驻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审批办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两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遣单位的其他工作,政务公开办要随时调度通报情况。二是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办公室授权到位,除重大事项和争议事项需向部门领导请示报告外,一般项目由行政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可使用部门行政印章)。行政审批办独立办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场踏查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由审批办牵头组织,坚决杜绝“里一半、外一半”的审批方式。市监察局对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要追究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三、编制标准化的行政审批流程

  编制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标准流程,按照科学设定、合理提前的原则设计办理流程,进一步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和各审批环节的标准办理时限,要将行政审批流程以规范化的文字和图表形式进行记录,固化审批环节和时限,制定《行政审批办公室作业指导书》和《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工作流程图》,并严格遵照办理,做到职能清晰、程序合理,实现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规范、高效。

  四、严格执行“十项制度”

  市政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制度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度等十项效能监察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执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对岗位责任要进行网上公示,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执行首问和首办负责制,凡到中心办事或咨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做到热情接待服务规范,耐心解答有关询问。特别紧急重大的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窗口(部门)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追究其相应责任。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各审批服务机构应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确保承诺事项的落实。对社会各界群众通过效能投诉电话等渠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窗口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限时办结,做到务实高效,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办理。对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的,要追查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申办人到政务中心窗口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监察分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十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随时予以通报。

  五、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按照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流程统一确定的承诺办理时限,通过行政审批系统自动推行限时办结,并对超时办理的人员进行问责。统一实行法定办理时限公示制、承诺办理时限公示制和延期办结告知制,各部门面向社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承诺办理时限要进一步压缩30%以上。手续齐全,合规无需现场踏查的承诺办理件能变为即办件的要当场办结,努力提高即办件比例,每年办件总量中即办件比例不低于80%。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由第十二监察分局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办件情况进行督查,实行月调度和通报,对逾期未办结件进行跟踪检查,实行行政问责,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

  各审批服务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端正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按照服务规范和礼仪标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细致、热情、周到的服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因服务用语不规范、不文明受到投诉或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推行基本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的并联审批工作

  改革基本建设项目领域传统的串联审批模式,建立“一次告知、一口受理、统一收费、窗口传递、限时办结、一口送达”的审批模式,在市政务中心建立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各业务处室之间的两级并联审批机制,明确报件的“入口”、“出口”牵头部门,确定审批周期和环节上的审批时限,实行一口受理、联合会审、联合踏查、联合验收,努力实现一个申报项目一次性报件、一次性取件。在基本建设项目领域并联审批取得成功经验后,可在其它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推行并联审批。

  八、建立市政务中心重点投资项目“直通车”

  在市发改委审批办及相关部门审批机构设立市政务中心重点投资项目“直通车”服务窗口,对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直通车”。市发改委审批办依据重点项目名录确定进入“直通车”项目并负责告知相关部门窗口,需要多个部门联审联办的,由“直通车”牵头窗口负责协调,各审批部门要在最短时限内办结,创新工作机制助推项目建设。

  九、规范市政务中心招投标平台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行政监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进入市政务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制定进场交易工作流程。市发改委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定工作。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出让进场交易的行政监督执法。交易项目的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并应在相应的信息系统发布。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在规范市政务中心现有招投标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将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国有产权和股权转让以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建设改造等项目进行整合,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十、积极推进县(市)区政务大厅建设和加强市政务中心外延审批机构管理

  推进县(市)区级政务大厅建设。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本级政务大厅建设的调查研究,结合实际认真查找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解决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要统一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大厅建设的功能定位、运行模式、目标任务、管理机构、设施配套、受理业务和进驻人员工作要求。县(市)区、开发区的政务大厅要根据各窗口单位项目入驻情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做好日常考评和综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直接用于窗口工作人员晋级评等和部门年终考核,纳入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接受社会评议。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区级政务大厅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采取调研、座谈、经验交流等形式,树立先进典型并适时加以推广,在推行规范化运行的同时,不断创新审批服务、社会管理和民生工作模式。

  对于各部门已经建立、暂不具备条件进入市政务中心的各类办事服务大厅,要按照“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要求,作为分中心,纳入到市政务中心管理范畴,统一设置咨询、办事、收费窗口,形成完整的服务系统。对于挂靠组建、暂没有进入市政务中心的外延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业务也要纳入市政务中心的管理与考核范畴。市政务中心分中心和外延行政审批机构要健全办事制度,规范业务运作,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审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