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19个政务事项
来源:辽宁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记者王笑梅报道 2月1日起,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正式实施。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形式把政务公开的规则、程序和责任固定下来,标志着我省政务公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政务公开的工作范畴,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透明。2008年,国家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政府信息公开有了法律依据,但政务公开的其他重要内容,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基层政务公开、群众咨询问题办理等,则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推进。我省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预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项基金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等19个事项,行政机关不仅要主动公开,而且要在事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省政务公开办负责人介绍,《规定》中有两项内容是首次纳入政府规章,一是依托民心网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二是确立“5·15政务公开日”为政务公开工作载体。

  依托民心网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规范了政策咨询办理工作。《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省政务公开信息处理中心通过民心网,受理政策咨询和群众投诉及公开反馈办理结果。”第十六条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通过民心网提出的政策咨询,应当准确提供政策文件,及时反馈咨询结果。”

  随着政务公开的推进,目前全省14个市进厅审批项目已有2264项,项目的承办岗位、办理要件、办理时限、投诉举报渠道等,均依托行政审批网、电子触摸屏、公开板(栏)、办事指南(手册)等进行了公开。14个市、100个县(市)区、470个市级部门、950个县区级部门都建有网站,公开政策信息。省、14个市、120个县(市)区(含开发区)和4000多个基层街道、乡镇和社区依托同级档案馆、图书馆或街道、社区服务站等,建立了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和便民信息查阅点。

  新闻延伸

  《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乡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公共财政预算报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影响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防、发生及应急处理情况;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扶贫、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人口户籍、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管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标准和实施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招投标、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情况;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行政机关的办事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服务承诺、监督途径、行政救济等事项;行政职权目录、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行政许可的设定、变更与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和结果;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和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行政审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