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赣府厅发〔201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推行政务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要求,现就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为载体,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全面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强化为群众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突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际效果;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针对不同区域和城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予以推进。
(三)目标任务。选择南昌县等15个县(市、区)(见附件1)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并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开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二、工作任务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
1.清理规范行政职权。摸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职权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予以取消。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等。试点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行政职权进行统一编码(参照附件3)。
2.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经审核确认的每一项行政职权,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逐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参照附件4),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为在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行政职权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暂不纳入电子政务平台办理,但要进行清理、规范,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
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切实增强公开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4.确定便民服务事项。按照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的要求,梳理、确定便民服务事项及具体内容。试点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公众需求,在《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目录》)基础上进一步扩充。
5.制定监察规则。试点县(市、区)监察部门要对政务公开内容的完整性、时效性等制定电子监察规则,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内容完整性和收费合规性等制定电子监察规则(参照附件5),对行政职权行使方面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梳理确定,明确风险点名称、类型、内容描述和防控措施等内容,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进行重点监控。
6.编制、公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试点县(市、区)要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公布的目录必须包括《基本目录》中所列事项,并针对每类事项的不同特点相应明确每个事项包含的具体内容。
(二)建立统一电子政务平台。
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平台由电子政务网络、政府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及数据服务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组成。要加强规划设计,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和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结合集约化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现有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改造,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应用需要。没有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试点县(市、区)要依据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的《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工信部联信﹝2011﹞455号),编制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指南,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指导。
(三)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运用。
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在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在平台上全面、准确发布目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将目录所列行政职权纳入平台的业务系统办理,通过平台的乡镇(街道)窗口终端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并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规避平台,确保平台充分使用。鼓励逐步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监控。
各地各部门的各类应用系统必须接入试点县(市、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不得直接延伸至试点县(市、区)部门,已延伸的必须依照试点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予以改建,达到主动向县级统一电子政务平台输送数据等要求。试点县(市、区)各部门已建系统必须与试点县(市、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对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重新建设。试点县(市、区)政府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网络设施、服务器、信息安全设施、应用及数据服务设施均纳入试点县(市、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86279288),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明确工作责任。
1.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以及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编制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2.试点县(市、区)政府部门依据职能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依托县级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提供服务。
3.试点县(市、区)编制和法制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
4.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县级平台的应用设计、平台构建、运行维护、技术保障、技术培训和评测等工作。
5.试点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监察规则,充分利用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进行全过程监察。
6.试点县(市、区)政府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负责确定通过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办理的便民服务事项及内容,依托县级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将便民服务向社区(村)延伸。
7.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建设资金。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
1.完善管理制度。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
2.加强人员培训。2012年6月底前,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试点县(市、区)政府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进行相关培训;各试点县(市、区)要组织对公务人员的应用培训。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试点县(市、区)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清理、规范行政职权,形成本地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三)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先报设区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报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四)试点县(市、区)监察部门依据《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所列事项制定电子监察规则。(2012年4月底前完成)
(五)编制县级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通用技术标准规范。(2012年5月中旬前完成)
(六)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5月底前完成)
(七)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基础信息资源新建改建。(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八)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基础应用系统新建改建。(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九)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基础设施整合。(2012年7月上旬前完成)
(十)试点县(市、区)政府网站改建。(2012年7月上旬前完成)
(十一)试点县(市、区)政府服务窗口系统改建。(2012年7月上旬前完成)
(十二)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成。(2012年7月底前完成)
 
 
附件:1. 试点县(市、区)名单
2. 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3. 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则
4.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5. 监察基本规则制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