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阳光法”应尽快与世界接轨
来源:西安晚报 更新时间:2012-05-21

 

 5月10日报道,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提到,要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进行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试点。广东省纪委书记黄先耀介绍,申报财产的方案已经出来了,目前正在做试点方案。“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消息让人看了一喜一忧。这毕竟标志着官员公开财产“阳光法案”将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正式破局,可喜可贺!而所忧的是在做“试点”,并且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会不会是还在“摸石头”?能不能真正地修桥“过河”?

恰好仅过一日,媒体就报道了法国新当选总统奥朗德未上任先公布个人财产。5月11日法国政府公布了新当选总统奥朗德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现年57岁的奥朗德个人财产超过117万欧元(1欧元约合8.15元人民币),主要为父亲兄弟家人共住的三套房产,无车无股票,却另有25万欧元债务需要偿还。因为,法国的法律规定,总统候选人在提交候选人资格的同时必须向宪法委员会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当选总统的财产状况以政府公报形式公布,离任总统也必须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家庭财产报告。总统财产信息可以在政府公告网站查阅。我国东邻日本也是一样,前首相菅直人上台时公布个人财产仅有2240万日元,约合170万人民币,住在廉租屋里。菅直人贵为“首相”,其全部个人资产竟然不足在北京买一套房子。去年,日本首相野田佳彦等共18名内阁成员9月就任时的资产10月14日全部对外公开。首相野田资产为1774万日元,约合147万元人民币,成为日本历史上最穷的首相。

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被称为反腐的“阳光法”不是什么新鲜事,几百年前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就颁布实施了这项法规。比如瑞典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财产公示规则》;英国于1883年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将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美国于上个世纪的七八十年代通过制定和修订《政府行为道德法》《道德改革法》等法律推行官员财产的申报和公开制度。在这些国家,不管是通过竞选出来还是委任的政府官员,其个人财产信息必须要公开。官员的家庭财产,从政前后个人财产增长幅度的变化,增长渠道的变化,以及配偶、子女所从事的行业等等,也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现在国际上90%的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都以大量事实证明,官员财产公开对解决世界难题、官场通病“贪污腐败”会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和约束机制,可以说这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国际惯例和经验。

其实,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就制定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5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及《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但一直得不到落实和执行。舆论一再呼吁将财产申报列入立法议程,在“正研究和论证”中一再被搁置,在《公务员法》立法时就应将此列入法规条文,却因“时机尚末成熟”而在立法时回避掉了。由于这些年社会腐败现象日益严峻,前几年一些地方如新疆阿勒泰便在当地廉政网上公布过近千名官员的财产;浙江慈溪则要求数百名官员在本单位政务栏上“晒家底”,尽管这些地方的做法还很不完善很不到位,却也是不再“摸石头过河”,不失为参照国际惯例“修桥过河”之举。

时下有很多官员遇事总爱说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内到处跑,满世界访问取经,可总是有利的事让我接轨,不利的就让你接轨。如国企高管拿高薪迅速接轨,让工人下岗失业迅速接轨,可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迟迟不接轨。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就是世界各国的国际惯例;官员家庭财产公开作为反腐的“阳光法”是过河大桥,“建桥”经验世界各国都有且大同小异,可是至今尚未与国际惯例接轨,迟迟不能推行。所以,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连续七年七次提出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议案。每年“两会”期间,媒体舆论对其关注最为强烈,中国社科院2011年调查结果显示,七成公职人员认同公开财产,不知阻力何在?要真正发挥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的作用,不能光搞“试点”,只试上一点点,也不能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因为从逻辑上讲,官员自己的家庭内公开也属于“一定范围之内”,那就等于没公开。“阳光法”是一个系统工程,官员家庭财产公开,程序必须阳光操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财产申报公开的范围,除了正常工资外,还有哪些财产应纳入公开的范畴,以及官员的子女以及近亲属乃至与官员发生财产关系的当事人;务必使公众可以多途径、多渠道和多种方式获取官员财产信息。这样,公开不仅是组织监督,还能使群众参与,让大家都能够看到官员透明的收入,这不仅仅是防止腐败、净化社会风气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政府官员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因为是清官、是人民公仆就不怕亮家底。


作为国际惯例,官员家庭财产公开早已没有“个人隐私”问题之说,“阳光法”几百年前手写笔录白纸公告都不存在“操作困难”的技术问题,何况当今电子时代,网络系统发达,技术问题更不存在,关键在于改革的决心。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要当好排头兵,就应尽快与世界接轨,不能像党校专家瞎说还得等10年。10年太久,应只争朝夕!既然要改革,就不能怕涉及到某些群体的既得利益,既然与国际惯例接轨就不应以“国情”作为挡箭牌,“阳光法”在港台实施都能服水土,在大陆也不会因国情水土不服。推行“阳光法”,不敢“晒家底”恐怕难称“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所以,推行“阳光法”完全没必要继续“摸石头过河”,应为“过河”修一座现代化、国际化标准的样板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