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网 更新时间:2012-08-12

津政办发〔201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2012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在公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扩大部门预算和决算公开范围,细化内容。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报表。从2012年起,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的部门预算要全部提交市人大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情况表及具体说明,其中财政拨款情况表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重点支出的,要细化到款级科目。各部门要参照部门预算公开的体例和格式,推进部门决算的公开,并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从2012年起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因公出国(境)等“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数据和行政经费支出决算。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要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要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要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快推动全市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市政公路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要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对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要积极回应,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听取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原因、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各区县、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推进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实效

(九)健全完善《条例》实施办法。各区县、各部门要依照《条例》要求,对本单位政府信息进行认真梳理,不断细化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便于实际工作中遵循。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工作中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有关制度,依法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十)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一些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于引发炒作的情形,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十一)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等公开渠道建设。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管理,逐级督促检查,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凡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信息,要集中展示,方便公众查阅。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十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区县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其他区县和部门也应进一步配强、配齐队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推进。要加强对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好相关培训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要于2012年9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