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竞争需要基本法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2-08-21

 

  近日,京东等电商爆发的“价格战”引发社会热议。中国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副司长王德生就此表示,电商“价格战”的有关问题在商务部已发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已有规定,今后,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权责、义务,除了在相关法规里进行完善外,在相关标准中也要进行细化和补充,电子商务营销运营规范等标准已列入制定计划。

  京东商城(微博)首席执行官通过互联网络发布的《零利润宣言》,以苏宁、国美为代表的家电零售企业立即跟进,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价格竞争。有部分学者担心,这场竞争有可能会导致中国的零售市场出现资本高度集中的现象,从而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在笔者看来,只要经营者不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规定,这场竞争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这场竞争从表面上来看是传统零售行业价格竞争,但从本质上来说,反映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电子商务是一种独特的销售模式,某种程度上,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不能进行面对面的讨价还价,因而存在产品质量与价格风险;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交易,因而存在信用风险;由于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络支付平台之上的交易,因而存在金融风险。近年来,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务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但现在看来,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时出现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纠纷,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出现了新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规范经营者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但却无法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信用评价以及支付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家电零售行业爆发的价格战,与其说是传统意义上的价格战,不如说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利用价格战进行火力侦察,在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环节进行实质上的较量。

 巨大的现金流量以及日益扩大的经营规模,使得电子商务企业有足够的能量进行这样的价格大战,但是,消费者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属于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电子交易支付中出现的时间差是否为电子商务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空间,所有这些都需要行业经营者以及执法机关认真地调研。当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采取的是各管一段的做法,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的物流管理部分,而人民银行则负责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部分,这种特殊的监管机制必然会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千方百计地利用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果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的环节进行系统化管理,增加电子商务企业经营的透明度,那么,电子商务企业就不会铤而走险,不能以打擦边球的方式拓展自己的经营空间。

  中国的电子商务产业是典型的朝阳产业。当前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既是电子商务企业在摸索阶段所面临的方向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在电子商务监管领域所面临的资源整合问题。换句话说,这场突如其来的价格战之所以令人瞩目,是因为它和传统的价格战相比,增加了互联网络虚拟竞争的元素,从而使这场竞争变得扑朔迷离。人们不知道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何种方式生存和发展,也不知道政府该从什么样的角度切入解决电子商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场竞争让人们看到了电子商务企业传统的盈利模式,也让人们注意到了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透明问题。既然电子商务企业敢于如此公开地进行不惜血本的价格战,那么,消费者有理由怀疑电子商务企业的盈利空间究竟有多大?经过血雨腥风的拼杀之后,电子商务企业该何去何从?

  笔者认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问题重重,现在急需制定基本法,全面规范我国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我国已经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与其说是电子商务的基本法,不如说是打开电子商务大门的市场准入法。未来的电子商务基本法,不仅要把好市场准入关,而且要规范电子商务的整个流程,防止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利用互联网络的特点,以信用评价的方式诋毁竞争对手,以巨大的现金流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金融活动。此次价格战尚未尘埃落定,鹿死谁手尚未可知,但由此暴露出来的问题足以提醒立法机关,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