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于完善领导问责制的意义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2-12-28

 

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持续推进,中国社会对加强行政领导问责制的呼声和实践也不断走向深入。所谓行政领导问责是指对各级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任人在工作范围内由于自身行为出于本意或过失,不能或者未能准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或贻误行政部门正常有效工作,侵害公众合法利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所进行权力约束、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我国领导行政领导问责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003年非典时期,包括前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领导在内的近千名相关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领导由于对疫情的隐瞒和未及时防治而被免职。该事件标志着我国正式拉开行政领导问责的序幕。2004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国务院正式把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之后,各级政府部门都自发地制定出有关问责的专门性文件和规定。行政领导问责制度的推进已经在各个地方形成一种常态化的机制,摆脱了原有的“事后问责”、“风暴问责”,行政问责正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然而,在行政领导问责制度不断深入推进的过程中却面临着现实的困境,相关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造成当前问责进展困难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由于问责主体职责缺失,多同体问责,问责职能混淆,缺乏监管,制度体系存在缺陷;问责客体权责不清,导致行政领导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称,一旦违规,无法追究因权力执行不当所承担的相应责任;问责程序缺乏操作性,问责的时间、方式、步骤不规范,致使问责效能低下;问责内容范围狭小,缺乏法律规划,问责弹性过大,缺乏统一标准衡量等等。
 
二、电子政务的建设对完善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推动作用
 
1.有利于明确责任,划定问责标准
 
权责明晰是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在追究行政领导责任时,经常会出现由于部门及人员之间的权限不够清晰、职责不够明确,导致相关部门相互推责、无法对行政人员执行具体的责任划定等现象。而电子政务是对原有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重新的梳理和清晰的划分,设计新的业务流程,实现政府管理和服务电子化、网络化;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有利于解决行政问责当中出现的权责不清、问责不明等问题,使得每个部门和行政人员的权利和责任都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更好的促进公共权力的实施和问责。
 
2.有利于问责过程的公开化,强化监督环节问责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使得政务信息通过搭建的网络实现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双向的实时交流和互动,是促进和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有效手段和途径。电子政务可以充分发挥“鱼缸效应”在促进行政问责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的作用。就政府部门自身而言,电子政务系统通过对政府职能的梳理完成组织结构的优化和重组,并实现新的业务流程的设计和使用,并将部门的制度规章、人员的权责等固化在系统程序当中。问责主体和客体的部门及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都会在系统中留下电子痕迹,“职员所作出的决定对于主管部门来说是透明的,这个系统能自动报告职员执行标准程序时所出现的偏差”,受到系统的监督。
 
3.有利于强化内在驱动机制,促使问责制度常态化发展
 
电子政务系统是将现实政府部门的职能、官员的权责范围以及问责过程等固化在计算机程序当中,形成刚性特征的技术规制。因此,在电子政务系统下,行政官员权力的运行受到系统的严格控制和约束,一旦出现违规、越权等情况时,系统会自动启动问责进程,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追究。可见,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小还是舆论关注的多少已经不再是行政问责的标准和尺度,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可以打破这种原有滞后的问责方式,这使得行政问责的启动不再被动依赖于事件之后媒体和舆论的压力,而是通过“违规即追究”的即时性的系统程序作为内化的驱动机制来完成。
 
三、电子政务推动行政领导问责制建设的对策和办法
 
电子政务的建设对行政领导问责制的创新和完善有着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作用,势必会在技术层面上和深层次的结构层面上发挥应用的作用,问责实施的主体部门理应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以电子政务建设推动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创新的对策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行政领导问责程序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所谓的问责程序,是指问责主体在对行政领导进行问责时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的总和,可见惟有辅之以可操作性的问责程序,问责机制的预期作用才能够付诸实现。” 根据流程和步骤,问责程序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按照问责流程和步骤主要表现在信息获取子系统、评估责任子系统和追究责任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的建设。
 
(1)信息获取子系统。对于信息收集子系统的建立,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扩大内部的收集渠道。问责主体部门通过将地方的政务内网以及与部门之间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办公的政务专网进行互联,实现信息的共享,这打破了原有问责主体与客体信息的不对称,避免了问责客体的相关行政领导因违规失范故意隐瞒等现象的发生,使得问责主体部门能够深度挖掘可以利用的信息,同时也是对行政领导“不愿负责”、“不敢负责”、“逃避负责”等现象进行警示。其次,扩大外部的收集渠道。建立外部专门的问责信息收集渠道,例如通过政府网站开通行政领导问责信息收集栏目或者建立专门的电话热线等,公众可以对行政领导的违规违法进行揭露和举报,最大程度地扩大问责信息收集的来源,这些信息会实时传递给收集子系统,相关的工作人员会对这些信息进行查证,对核实存在违法现象的事件进行及时检查。
 
(2)评估责任子系统。责任评估是对行政领导相关的问责信息进行获取后进行评价和核实,然后界定责任的级别和失范行为的严重程度的过程。责任评估子系统是通过对信息标准化子系统收集的问责信息进行评价,根据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结合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相关行政领导问责的实际具体要求和情况作为主要的问责依据,找出问责内容范围中可量化的部分,然后编写计算机程序使得可以根据收集的信息自动计算这个比例,系统会直接圈定该区域所对应的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并且依据其所承担责任,判定其应付责任的级别。
 
(3)追究责任子系统。责任追究是对责任级别和失范程度判定后,所采取的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惩罚。责任追究子系统将评估子系统所确定的责任级别和失范行为按照严重的程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出不同等级相对应的惩罚方式和惩罚的力度,然后将其固化在系统程序当中。“问责主体部门的工作人员不用人为地对责任追究进行操作,这不仅提高了行政问责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由于问责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某种人情利益关系所导致的问责过程受阻现象。”
 
2.构建一体化的问责主体监督模式
 
构建一体化的监督模式可以有效防止问责主体行政权力被滥用的措施和办法。行政监督模式是否科学、高效、及时直接关系到问责效果的好坏。电子政务下的问责主体监督模式的构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构建内部监督模式。问责主体部门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行政领导问责系统的工作流程环节当中设立监督节点,这些监督节点会对使用系统的工作人员的权限范围和工作时限等进行检测,并记录其工作痕迹。若工作人员在使用系统中出现越权、违规、寻租等现象时,监督节点会自动终止该项土地问责程序,并将此事件进行上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构建外部监督模式。问责主体部门应建立自身部门的政府网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规定,公开有关行政领导问责的范围、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赋予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在网站当中开设双向互动的沟通的栏目,促使问责主体部门广泛听取民意,接受公众的监督。
 
3.制定相协调的保障机制
 
行政领导问责程序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即建立电子政务行政领导问责系统若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离不开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思想素质等内部因素所构成的保障机制作为基础的。对于保障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新梳理行政领导问责制的流程和环节,设定将问责主体职能固化在系统当中的结合点。按照这些结合点对原有的部门组织结构进行重组,使其重组后的组织适应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要求;其次,要对职能处室及下属人员的工作进行细化,明确在问责系统当中的权利和责任,从而形成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统一驱动的工作流程,也就是说相关处室及人员的工作都是该流程当中的若干个环节,环节之间有先后的顺序,只有处在前面环节人员的职能在系统当中进行确认后,系统才能继续处理下一个环节的工作,直到问责结束;最后,工作人员应树立“以用户为中心”、“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思想,依法问责,按照系统程序严格办事,并通过学习和培训掌握和提高信息技术的知识和业务水平,从而提升问责主体部门的整体业务水平。
 
结语
 
由此可见,电子政务的建设可以完善和解决我国行政领导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困境,通过建立的电子政务问责系统,构建和制定的一体化监督模式以及相适应的保障机制,优化问责流程,强化问责监督,从而推进我国行政领导问责制法治化和民主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http://www.zhazhi.com/lunwen/jjkx/dzswlw/24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