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3-01-06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公布,就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申请人也就没有约束力。
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提供政务服务时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政务服务不得收费
有个前提: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必须在能够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政务大厅设窗口,方便市民办理。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窗口缴纳。收费应当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所收资金进入同级财政国库。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需要部门(机构)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实行并行审批制度,由该部门(机构)确定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机构)分别实施的,应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由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并联审批,或者指定一个部门(机构)政务服务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
政务服务纳入年度考核
有个细节:窗口人员工作不满1年别更换
《办法》要求部门(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把电子监察系统纳入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健全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网上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全过程监控,实现省、州、市县区三级联网联动。
政务服务将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部门(机构)应将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1年的,一般不应更换。
建立质量测评和投诉制度
有所惩罚:情节严重由行政监察机关问责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申请人对政务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制度和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制度。
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问责。(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