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2-08

如何理解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信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特点和问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我国第一部针对信息化工程提出的系统性管理规范,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性文件。

为什么要出台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出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首先是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步入了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发展阶段。但也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来明确立项规则,强化项目管理,约束政府投资行为,遏制盲目建设风潮。

  其次,是规范审批程序和要求的需要。项目审批时间过长是目前项目建设单位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最主要的是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符合审批要求的立项或可研报告,许多时间被用在对项目方案的反复讨论、调整和修改中。这其中虽有申报部门缺乏项目组织经验,申报、审批部门间缺少有效沟通等方面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规则不清、程序不明造成的。因此,有效解决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时间长的矛盾,必须从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明晰审批规则、改善审批服务这一关键环节入手。

  第三,是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需要。电子政务工程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有着完全不同的建设管理特点和规律。电子政务工程从任务提出到建设、营运,目前均为同一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后能否发挥应有效益,取决于政务需求的挖掘深度和现行法规、管理体制对系统的支持程度。因此,需要有比普通基建项目更严格的制约和管理机制,做好立项前的咨询服务尤其重要。

目前我国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电子政务大检查发现了一些我国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不少政务部门对电子政务的本质及其全局性、创新性和渐进性的认识不足,重建设轻应用、重技术轻管理,盲目建设、互相攀比、贪大求洋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个别部门把信息化当成了固化职能分工、拓展工作范围的手段,把目前政府机构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矛盾又搬到了网络空间,并用信息化手段加以固化,这些都是造成当前电子政务项目重复投资、重复建设,设施利用率不高、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是对国家电子政务工程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管理、运行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程序和管理进行规范,对项目建设主体和审理、监管部门的责任、权力做出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有四个附件,均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规定,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编制大纲、项目验收大纲。

出台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
  出台管理办法力求通过对重要环节的严格把握,对需求分析、资源共享、招标投标等关键点实行有效控制,努力做到需求不清的项目不批,贪大求洋的项目不批,做不到互联共享的项目不批,提高电子政务工程质量,发挥国家投资效益,实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1、关于审批程序的问题

电子政务工程属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这类项目总体上应从规范审批程序角度做出严格规定。即: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要严格履行立项、可研、初设三道审批程序,为降低政府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把牢审批关;要坚持三个审批环节都要有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论证制度,目的是提高政府信息化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对一些中央要求急办且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简化程序处理。比如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可考虑只审批可研(代建议书)和初设。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采取中央整体批复立项,中央、地方分别编制、分头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做法。

2、关于加强立项前期工作的问题

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普遍存在需求分析不到位、系统边界不清晰、总体架构不合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审理质量和审批效率出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先开展充分的需求分析研究工作,并按要求编制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送专家组咨询提出意见,为项目建议书编制奠定扎实基础。需求分析报告和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将作为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重要参考。

3、关于电子政务项目招标采购的法律依据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项目建设中的采购行为,招投标法则明确了采购中应遵从的行为规则,都是本管理办法应贯彻执行的。因此管理办法中将招标采购问题规定为“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此项规定有三层含意:一是电子政务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项目建设所必须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以无论采购主体是谁,均应执行国家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二是采购中的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

4、关于电子政务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问题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时,许多部门都反映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在研究确定方案的前期,需要开展需求分析、梳理业务流程、制定标准规范、确定建设方案,但这些工作没有经费支持。因此,摊派、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希望管理办法对项目前期经费做出规定。对此在办法中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可在立项或可研批复后根据需要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前期费用将纳入项目的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