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2-08

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兴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推动我区电子政务建设向标准化、集约式发展,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建设多头投资、重复建设、资源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区信息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大兴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报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北京市大兴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子政务建设的管理,深化电子政务建设的内涵,推动电子政务建设向标准化、集约式发展,解决我区电子政务建设中存在的多头投资、重复建设、资源不共享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根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京信发[2004] 1号)和《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单位,是指与区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企业。

  第四条 大兴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区信息办)是本区电子政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提出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区信息化发展的总体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保密、务求实效的原则,禁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六条 凡在我区从事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实施和服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市信息办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已经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七条凡承揽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实施和服务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必须接受区信息办的技术审查和监督。

第三章 关于项目的前期论证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电子政务规划和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

  提出的项目建设申请须组织前期论证,一并报区信息办,由区信息办负责对项目需求和技术部分进行审查,并提出项目的可行性意见。

  第九条 前期论证和审查的内容包括对业务需求、目标与预期效果、业务流程优化与资源共享、技术框架等。

  第十条 对通过前期论证和审查的规划项目,须由区发改

  委按有关程序立项后进入区电子政务待建项目库(简称待建库),按照规划逐步实施。

  第十一条 对涉及的重大项目,由区信息办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共同审查,报区政府审批。对面向公众服务的项目,各建设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第四章 关于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待建库中需要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待建库中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市场机制组织市场主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系统设计、项目建设和运行,并依法按有关规定报区发改委备案或核准。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技术部分统一由信息办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的一般新建和改建项目(未列入待建库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出申请,由区信息办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分别提出技术论证和资金拨付意见,报区政府审批;涉及的重大项目仍按有关程序立项审批。

  第十五条 需由区财政支付运行维护费的项目,其运行维护费概算应与建设资金概算同时报审。项目建成后,其运行维护费经区信息办初审后,报区财政局核准,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对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

  依法进行招标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信息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一)  招标文件;

  (二)  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四)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五)  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对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网络、信息安全、通用软硬件设备和服务等,按政府采购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重大项目,由区信息办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负责全程技术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五章 关于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区信息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参与。项目验收前须经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测评未通过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与承建单位签订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中要明确项目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