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发布要点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3-02-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今天发布《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以59个国务院部门、26个省级行政单位和43个较大市作为观察对象,对它们在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测评。结果显示,在关于信息公开目录、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基本考核指标方面,行政机关交白卷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一些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懒政”思维应警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应当发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社科院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显示,国家能源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齐齐哈尔市和兰州市等5家单位,在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和年报指标考核上,连续两年得分为零。而在2012年度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中,这种零分现象明显减少,除了抚顺市在年报测评中得零分外,所有行政机关在上述指标考核中,没有出现零分记录。

  《报告》对此分析指出,零分记录的减少现象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针对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工作,提出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并明确了各部门的任务。这对各地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相关制度方面助力不少。

  但是《报告》也特别指出,政府机关“懒政”思维应警惕。《报告》举例说明,在对各级行政机关干部任免信息公开程度的调查中,有不少部门都提出对本机关本年度选拔领导干部任职的岗位、人数、新选拔任职干部的性别比及其学历、专业分布情况以及干部处分人数、原因、处分类别等信息未作统计,因为没有现成信息,也就没有加工汇总义务,自然也就不能公开。这显然是某些部门政府管理水平落后、效率低下的症结所在。可以说,有关部门将未经加工汇总的信息排除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外的做法,非但不利于有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助长了政府机关的“懒政”作风。

 项目审批进展信息测评:  9成政务网站不公开  
 
  行政审批权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权力,小到开个餐馆,大到上亿元项目的上马,都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然而,在目前行政审批中,“拖”、“卡”、“推”等问题却最受舆论诟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申请人及社会公众对于审批进展的情况无从得知,从而也就无法有效地予以监督。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2月25日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在被观察的26个省级政府中,只有两家省级政府的政务中心网站,在其办件公示栏中对于审批办件的动态信息予以披露;而剩余九成多的地方政府,不公开审批办件动态的信息,以至于申请人对于所申请审批的进展情况不清楚。这种问题在我国较大的城市中同样存在,与省级政府一样,被观察的43家较大的市,同样有九成市级政府不公开审批办件的进展情况。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要求,为方便公众办理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但是《报告》调研组对调研的省市随机抽查10条审批信息,只有5个较大的市在办事指南中提供了上述所有事项信息;有5个省级政府全部提供上述信息。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披露不全面的问题较为突出。

食品生产检查信息测评:  海口西宁未建网站得零分  
 
  对食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开,这既可让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食品质检部门的工作情况,也有助于公众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
  但根据2月25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公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的调查,我国很多城市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查信息公开情况堪忧。通过对43个较大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网站的调查发现,能提供当地一个月内食品生产监督抽查信息的只有10家,信息透明度仅为23%。
  此外,食品企业安全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情况也不乐观。加强食品企业安全诚信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也是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报告》披露,仅有16家较大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了食品企业安全的信用档案,而能够在其中详细提供企业各类基本信息的则更少。
  调研组还发现,一些重点旅游城市如洛阳、海口等城市,其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也不理想。在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测评指标分为10分的前提下,洛阳得分仅为1.5分,海口居然为零分。另一个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得分为零的城市是西宁市。
  《报告》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很多地方城市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情况与满足公众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测评:  70%城市环保网站没发布  
 
   进入2013年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北京已经连续五六次遭遇雾霾困扰,而中央气象台也连续发布大雾蓝色预警,河南、陕西、山东以及南方大部分城市也都是深陷浓雾当中。连续的灰霾天气,对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唤起公众对空气质量预报的渴求。但是,根据2月25日公布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的调查,我国43个较大市的环保部门网站中只有11家、占比为25.58%的市级环保网站,提供了下辖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其余32家市级环保部门都未对辖区内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予以披露。这违反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提出的必须披露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
  对此,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我国多数城市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程度依然非常有限,相当数量的城市空气污染状况比预期更为严峻。
  社科院法学所《报告》的上述调查数据,也印证了在2012年9月,由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发布的“第二期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指数(AQTI)评价结果”。该结果也表明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此次评价调查中,113个参与考评的城市平均分仅有21.5分(总分为100分)。有89个城市不到30分,总分低于20分的就有80个。而本溪、潍坊、济宁、日照、曲靖、金昌6个城市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的得分居然为零,完全不透明。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表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非常巨大。以PM2.5为例,由于其粒径小、比表面积大,易于富集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可以随着人的呼吸进入肺泡或血液循环系统,直接导致心血管和呼吸系统疾病。
  对此,众多环保人士建议,应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信息公开水平;尽快落实污染天气状况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各界应利用公开的环保信息数据开展更多研究。
 
 干部任免信息申请公开遇“冷”  
 
  在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中国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制度。适时发布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要求、考察对象或者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提高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然而在2月25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的调查中显示,公民申请政府机关干部任免情况信息公开的难度很大,且遭遇各种形式的阻挠。
  据《报告》调研人员介绍,他们以公民个人身份,利用在线网络提交系统,向59家国务院部委机关发出了申请,要求获取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30日的干部任免情况,包括选拔领导干部任职的岗位、人数,新选拔任职干部的性别比及其学历、专业分布情况;干部处分人数、原因等信息。然而在实际的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调研人员遭遇了种种阻挠。

其一:不耐烦,让申请者自己看网站
  调研人员反映,部分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人员在与调研组人员联系时,态度不耐烦、言辞傲慢,只考虑自身便利。比如有的政府工作人员提出,其工作非常繁忙,根本没有时间处理调研组的申请,口头告知调研组人员自行浏览门户网站。有的工作人员屡次拒绝调研组人员获得书面回复的要求,有的甚至要求调研组人员向其发送相关文件撤销申请,以满足其“程序需要”。

其二:申请人得自己承担邮寄费用
  调查中,一些行政机关在给调研组寄送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时,甚至要求调研人员自行承担邮寄费用。调研人员提出采用挂号信的方式以降低申请成本时,工作人员的答复居然是,采用挂号信不能在网上查询邮件是否送达,去邮局查又太麻烦而拒绝申请人使用挂号信邮寄。

其三:敷衍塞责相互推诿
  申请过程中,一些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有的在回复中写明“相关信息由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公务员局或纪委等部门掌握”。还有的部门工作不严谨,发给课题组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在答复其他当事人的文件上修改的,原来的意见也未被删除。

其四:要求说明申请用途
  调研人员向记者反映,在调研人员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29家国务院部委在申请表格中或者在指南中要求必须填写申请人个人信息。有20家部委直接要求必须说明申请用途,18家在收到申请后要求补充申请用途。与以往相比,行政机关非法收集申请人个人信息和要求说明申请用途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地加大对干部任免信息的公开力度,但在实际中事关行政干部的各种职权、任免信息,一直都是不愿或者是忌讳公开的敏感信息。2011年9月9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女研究生李燕,因为学术研究的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和教育部,申请公开“副部长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被拒绝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法院裁判上述三部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此案最后以部委公开信息、李燕撤诉了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在干部任免信息公开方面,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比如公开的范围、内容的法律责任还不明确,是否公开主要还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态度;行政机关干部人员任免的公开更多仅是公开名单,而对于任免条件透明度的公开却远远不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4年多以来,公民申请公开难度大、成本高成为普遍共识。在中国社科院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三年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均指出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难度阻力大,申请成本逐年增多的突出问题。对此,业界普遍认为,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难度与阻力,增加了申请的时间乃至经济成本,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存在差距。
 
 红头文件废止信息测评:  4成部委网站未提供 

  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推动行政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的“三乱”问题,使得一些部门的“红头文件”容易与法律“撞车”。
  2月25日公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对59家国务院部委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不尽如人意。通过对59家部委机关官方网站的调查,能提供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废止信息的,仅有37家,透明度为63%。而规范性文件修改信息的透明度则更低。59家部委网站中,提供规范性文件修改信息的仅有8家国务院部门,能提供2012年修改信息的,仅有1家国务院部门。
  对于上述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认为,“谁制定、谁清理”是我国历次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原则。但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过程中,一些地方把这一原则延伸为“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这种认识上的混乱也导致了“红头文件”废改信息公开的混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其中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下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法律规范内部统一、相互协调。所以,任何一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都必须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公开透明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必须要遵循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坚持“开门清理”,扩大公众的参与,是依法行政,建设创新型政府的必选。
 
 干部任免信息申请公开遇“冷” 

  在2012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中国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制度。适时发布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要求、考察对象或者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提高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然而在2月25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的调查中显示,公民申请政府机关干部任免情况信息公开的难度很大,且遭遇各种形式的阻挠。
  据《报告》调研人员介绍,他们以公民个人身份,利用在线网络提交系统,向59家国务院部委机关发出了申请,要求获取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30日的干部任免情况,包括选拔领导干部任职的岗位、人数,新选拔任职干部的性别比及其学历、专业分布情况;干部处分人数、原因等信息。然而在实际的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调研人员遭遇了种种阻挠。

其一:不耐烦,让申请者自己看网站
  调研人员反映,部分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人员在与调研组人员联系时,态度不耐烦、言辞傲慢,只考虑自身便利。比如有的政府工作人员提出,其工作非常繁忙,根本没有时间处理调研组的申请,口头告知调研组人员自行浏览门户网站。有的工作人员屡次拒绝调研组人员获得书面回复的要求,有的甚至要求调研组人员向其发送相关文件撤销申请,以满足其“程序需要”。

其二:申请人得自己承担邮寄费用
  调查中,一些行政机关在给调研组寄送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书(答复内容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时,甚至要求调研人员自行承担邮寄费用。调研人员提出采用挂号信的方式以降低申请成本时,工作人员的答复居然是,采用挂号信不能在网上查询邮件是否送达,去邮局查又太麻烦而拒绝申请人使用挂号信邮寄。

其三:敷衍塞责相互推诿
  申请过程中,一些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有的在回复中写明“相关信息由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门、公务员局或纪委等部门掌握”。还有的部门工作不严谨,发给课题组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在答复其他当事人的文件上修改的,原来的意见也未被删除。

其四:要求说明申请用途
  调研人员向记者反映,在调研人员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29家国务院部委在申请表格中或者在指南中要求必须填写申请人个人信息。有20家部委直接要求必须说明申请用途,18家在收到申请后要求补充申请用途。与以往相比,行政机关非法收集申请人个人信息和要求说明申请用途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地加大对干部任免信息的公开力度,但在实际中事关行政干部的各种职权、任免信息,一直都是不愿或者是忌讳公开的敏感信息。2011年9月9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女研究生李燕,因为学术研究的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和教育部,申请公开“副部长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被拒绝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法院裁判上述三部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此案最后以部委公开信息、李燕撤诉了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在干部任免信息公开方面,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比如公开的范围、内容的法律责任还不明确,是否公开主要还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态度;行政机关干部人员任免的公开更多仅是公开名单,而对于任免条件透明度的公开却远远不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4年多以来,公民申请公开难度大、成本高成为普遍共识。在中国社科院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三年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均指出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难度阻力大,申请成本逐年增多的突出问题。对此,业界普遍认为,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难度与阻力,增加了申请的时间乃至经济成本,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存在差距。
 
政府采购信息测评:  不见采购记录难知成交结果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2月25日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以下简称《报告》)的调查显示,政府采购特别是协议采购的透明度普遍不高,有的政府部门对本应主动公开的采购结果、成交记录,非但未能主动公开,通过依申请公开也难以获得有效信息。

采购信息缺乏关键内容
  中标公告必须同时公开商品名称、型号、配置和单价,否则,公众无法对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横向比较。但《报告》披露,协议供货在法律制度的规定和执行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成交记录不透明。
  调研组发现中央部委及21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商品目录,有20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但仅有两个省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有效成交记录。除此以外,中央部委、个别省和直辖市的协议供货成交公告均不提供或不同时提供采购的商品型号、具体配置和对应单价等关键信息,无法据此对协议供货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一些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公告仅列明了采购货物的大类别和数量,既不给单价也不给型号,对于公众而言,仅知道其中标金额毫无意义。有的中标公告只公布商品型号和配置、告知总中标金额,却不公布采购数量和单价。还有的以采购特供商品为由,不提供商品的配置和品级。这些做法都有规避监督之嫌。

申请公开拒绝比例较高
  除了不公开采购结果、成交记录等最受公众关注的关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也是阻力重重。《报告》调研人员在向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提交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申请时,就遭遇了各种形式的刁难和阻挠。比如违法设置申请条件,申请不能得到按期答复,而且拒绝公开的比例较高。
  在向24家未主动公开协议供货成交记录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后,有13家地方政府在反馈中明确表示拒绝。其中,有3家地方政府称因为协议供货成交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开;有10家地方政府称财政主管机关不掌握协议采购的信息,这是地方政府拒绝公开的最主要理由。 
  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应保持透明。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必须公开。但是根据《报告》调查的结果分析,最受关注也是社会监督重要参照的采购结果,信息普遍不透明。而公众对“黑箱采购”的批评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结果不公开——“不知道花多少钱具体买了什么”?报告提示,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中避重就轻的现象值得警惕。

是否应责令经商亲属退出本人辖区? 问卷调查显示:仅半数官员明确同意 

  中央三令五申禁止领导干部亲属在本人辖区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这一危害程度不亚于贪贿的腐败现象却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为了解公职人员对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认识,以便有关部门掌握第一手材料,完善相应的制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以下简称“调研组”)在全国二十余个省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464份。2月25日公布的结果显示:仅有51.2%的公职人员认为应责令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剩下的或选择反对、不清楚或拒答,占一半左右。

  中纪委连发禁令  已有82人受查处

  近年来,官员亲属依附权力经商成腐败重灾区。典型的如曾当选“2009中国十大品牌市长”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腐败案。其丈夫、弟弟、丈夫的弟弟等多人在其辖区经商、办企业。市长亲属参与工程招投标,无往而不胜。像李启红这样披着人民公仆的外衣,通过土地经济、房地产开发、内幕消息等,与民争利、中饱私囊、集聚家族财产的公职人员并非只此一人。

  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此段核实原文):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要严于律己,又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事实上,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纪委等有关部门,对公职人员亲属在本人辖区从事营利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就没有中断过。而且一个比一个严厉。

  2004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

  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公职人员亲属管理作了有史以来最严格的规定,其第5条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等。

  2009年,中纪委公布了十七大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管理方面的数据,全国共有82名领导干部因配偶、子女违反从业的有关规定受到了查处。

  赞成经商亲属退出  司局级高于省部级

  是否应责令经商亲属退出本人辖区?调研发现,级别不同的公职人员的认识差异较大。态度最为积极的是司局级公职人员。有67.2%的司局级公职人员认为应该责令其亲属退出相关行业或者公职人员本人应当辞职。

  其余人数比例从高到低分别为:县处级59.0%;省部级53.3%;科级48.9%;科级以下48.6%。

  反对人数比例最高的是省部级公职人员,其人数比为26.7%。调研组提示,省部级公职人员反对的比例较高,值得有关部门密切注意。

 公布亲属经商情况  省部级支持率最高

  问卷结果显示,虽然省部级公职人员反对经商亲属退出本人辖区的比例较高,但多数支持将亲属经商的信息予以公开。

  不仅是省部级,各个级别的公职人员多数都认同应当向社会公开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况。其中,省部级公职人员持赞同意见的人数最多,为66.7%。

  比较而言,县处级公职人员的认同比例最低,为57.2%。

  调研组提示,值得注意的是,对信息公开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选择了拒答,而且行政级别越高,选择拒绝的人数比就越高。省部级为33.3%,司局级为31%,县处级为24.5%,科级为17.4%,科级以下为13.4%。

  调研组分析,之所以呈现这样的分布,一个假设是,省部级公职人员的亲属在其管辖行业内从事获利性工作的人数多。当然,实际情况究竟如何,还需要权威数据予以证实。

  违规收入上缴国库  多数官员拒绝回答

  对是否应将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在其管辖行业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上缴国库,不同级别公职人员的态度出现了较大的分化。但有一点是趋同的,即多数人选择拒绝回答此问题,占人数比例的第一位。而且,行政级别较高的被调查者,拒答的人数相对较多。

  在作答的公职人员中,反对将亲属的获利所得上缴国库的人数占比最高。

  调研组分析,对待利益的态度最能够体现公职人员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愿望和意志。如此大数量的公职人员拒绝将亲属违规获利所得上缴国库,说明部分公职人员以个人利益而不是人民利益为重,违背基本的公职道德。 

  当官就应该“避商”法制网记者 张红兵

  官员贪污受贿,放任自己的亲属违规经商,或和亲属一起攘腕搂钱,都是一个“财”字在作怪。

  爱国将领吉鸿昌在西北军当营长时,把“做官即不许发财”七个字写在细瓷碗上,送到陶瓷厂依照烧制。瓷碗烧好后,他集合部队举行了隆重的发碗仪式,告诫全体官兵一心为民、不讲私利。吉鸿昌对部属严格要求,自己更是带头身体力行。后来他官至师长、军长等要职,始终不忘“做官即不许发财”的座右铭。

  “不许发财”,并不是限制官员合法致富,而是要求其不贪腐、不受贿,不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当然也包括官员的亲属能遵守法律法规,不靠权力非法经商发财。

  很多官员经不起“钱财”的诱惑倒下了,但前车之覆难引后车之鉴,违规犯法者仍然前赴后继。一个家庭有人当官有人经商,紧密合作把生意做得风生水起红红火火的现象随处可见。也有官员做权力交易,你帮我的家人,我帮你的亲属,总之是揩国家集体的油大发横财。

  阻遏这种现象,首先需要官员们正确认识头上的乌纱和手中的权力,“官”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更需要严密的制度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

  在我国现行的干部制度中,防止官员谋私利要求其回避的规定比比皆是。县市级、地市级主要领导干部任职要回避成长地,法官、检察官任职必须回避近亲属,司法公务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回避有亲属或仇嫌涉及的案件。还应该明确一条铁律,可以称之为“避商”,就是官员及其亲属不得违规从事经商活动。

  防止官员亲属违规经商,除了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外,还得落实干部家庭财产公开透明的制度,有效防止权力被家族利用。

 官员隐性经商大行其道现有规定缘何力不从心 

  公职人员亲属利用权力从事营利行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使腐败行为隐蔽性日益加强,是未来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2月25日出版的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2013)》,对我国规范公职人员亲属营利活动的规定进行了梳理。蓝皮书认为,现有规定法律层级低、内容不严密、缺乏强制性、公众参与途径不畅,亟待完善。

  监管内容空泛  管辖范围不清

  在监管内容上,虽然有关规定要求公职人员申报亲属经商情况、在管辖行业就业情况、出国情况等,但这几乎只是形式上的规定,只要公职人员本人不出问题,其亲属经商情况很难被发现或查处。

  蓝皮书特别指出,许多文件都规定亲属不得在公职人员管辖范围内从事获利性活动,但什么是管辖范围并不清楚,如公职人员身任某一地区的最高长官,其直系亲属可以从事什么行业、不可以从事什么行业并无明确规定。

  处罚程序不明  几无威慑力度

  蓝皮书指出,各种与公职人员管理相关的规定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尽管大多文件规定,领导干部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须申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亲属不得在领导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等,但多数只是要求公职人员申报或回避,对违规公职人员亲属违规行为如何定性、怎么处罚、由谁处罚规定不明确,更谈不上对非直系亲属的规范了。由于信息不透明,公职人员直系亲属或非直系亲属的信息很难获取,无疑给公职人员亲属“暗度陈仓”从事营利活动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规制对象过窄  旁系亲属漏网

  蓝皮书指出,当前的文件仅禁止公职人员直系亲属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对旁系亲属并没有限制。这正是公职人员隐性经商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在已经查处的公职人员腐败案件中,官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的不在少数。蓝皮书指出,这并非官员亲属都有经商办企业的天赋,而是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能助其获得巨额利润。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亲属包括旁系亲属的管理。如果不加大预防和查处力度,这类行为将层出不穷、危害巨大。

  权力互惠行为  规避现有规定

  现实中,公职人员互惠亲属的现象突出。如公职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形成交换关系,其亲属的公司不在本人管辖的地区经营,而是在其他公职人员管辖的地区经营。比如甲在乙处经营公司,乙在甲处经营公司,规避了监管。

  尽管《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但显而易见的是,此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都非常有限,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蓝皮书呼吁,如何有效监管这种现象值得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仅靠内部监管  公众参与无门

  蓝皮书指出,各种文件中,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管措施都是内部的,看不到外部监管明确规定。如何开辟渠道使公众参与更有效,尚待有关部门进行制度设计。

  在监管形式上,尚无公职人员亲属经商信息公开的制度、公开的程序等。公职人员亲属实施了营利性违规行为,一般不会主动申报,即使申报了,违规的内容、违规的处理结果也不会向社会公开。

  蓝皮书认为,公开是一种最好的监督形式。公开可以将隐藏在黑暗之中的信息透明化,便于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使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使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难以利用公职人员的职务和权力谋求私利。
 
新拆迁条例未能有效遏制违法强拆  公共利益原则被一些地方滥用  
 
   强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违代拆迁”……2012年,我国的强拆问题并没有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去年5月,因拆迁引发的惨剧甚至达到了史上最高峰,两天间就发生了3起引起全国关注的轰动事件:10日,云南昭通巧家县拆迁办爆炸;11日,湖南宁乡灰汤镇的被强拆者跳楼自杀,广州杨箕被强拆者跳楼……之后的20天,各地此类事件不断发生。
  “中国城市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实践的症结是法律执行不力,尤其是公共利益被虚置。”2月25日发布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蓝皮书(2013)》指出,虽然《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以类型列举的方式加兜底条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对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导致为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既然有余地,我们就能看到:许多地方政府以“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为由,任意按照“旧城区改建”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地方上进行的商业性拆迁,也一脸无辜,声称是为了群众的利益……“拆迁为了发展经济”的公共利益伪装频频出现在各地实践中。
  蓝皮书据此分析,在不动产征收实践中,公共利益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发挥公权闸门的作用,即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也难免深受其害。“现实中征收矛盾主要体现为利益分配而非公共利益之争,公共利益似乎被财产利益掩盖,征收最本质的东西反而被淹没。也就是说,本来不是征收的商业行为被当作征收,真相若如此,中国的征收问题将比表面严重得多:它说明政府作为理性人的经济考虑几乎不受控制,成了经营土地最大的获益者,私权的牺牲则成为必然。”
  “必须严格界定公共利益!”对此,蓝皮书建议,《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亟需尽快出台,并在未来条件成熟时统一立法,制定不动产征收法,而在这两者中,均应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在此基础上还应注重从程序角度,规定公共程序如何认定,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征收的任意性。
  在之前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热议中,多位专家、学者也认为:在利益出现分化、价值取向多元的当今社会背景下,规定一个比较妥当的、能决定公共利益的程序,远比《征收条例》中的几项类型列举更加重要。
  “征收立法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并非实体问题,而是程序问题。”蓝皮书认为,《征收条例》的区区35个条文,要实现“规范征收”、“维护公益”、“保障私权”三大立法目的,未免力不从心。它的诸多规定都暴露了立法一个固有的问题:即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地方政府对其解释五花八门。
  “如规定补偿方案确定前应当先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或者组织听证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也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征收决定的效力如何?违反这种程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如何?一直为立法忽视。”蓝皮书建议,未来的不动产征收立法宜兼用实体与程序规定来遏制征收的随意性,后者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可以确保程序启动后,操作者就按照既定的结构、框架决定是否征收及征收的具体事项,也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了重要依据。唯有与细致的程序规范结合,公共利益才可能落到实处,保障民生等目的才不至于沦为道德口号。
 
“垃圾专利”泛滥 数量考核亟待转为质量考核

  “中国科研最牛高校”是哪一个?

  答案出人意料:山东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原因是该校专利拥有数量达300多项,高居全国之首。但后经调查发现,原来是该校老师因评职称压力,纷纷去莱芜市专利技术服务中心购买专利,只要交上800块钱,就可以拿到一张盖了“公章”的专利证书。

  噱头下的真相,乍听令人捧腹,但之后便是苦涩,因为上述事例只是我国令人堪忧的专利现状下的一个缩影。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对近年来我国专利发展状况作了深入调研,发现近几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迅猛增加,但申请质量却有所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垃圾专利”,因此有必要反思和优化当前的专利制度,以尽快实现我国从专利数量大国向专利质量大国的转变。

  杨延超的这篇报告,已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2月25日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3)》中。

  “三低一不足” 专利质量堪忧

  报告显示,发明专利在专利申请量中所占比重较低。据统计,从1985年4月到2011年11月,在中国各项专利申请总量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较低,仅占32.9%。不仅如此,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国外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后授权比例较低。大部发明专利申请后,因其不符合发明专利申请条件而未能授权。报告统计,2010年、2011年的授权量均仅占申请量的约三分之一。

  专利科技含量及转化率偏低。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与国外发明申请在质的方面依然存在较大差距。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比例最高的领域是中药,之后为非酒饮料、食品等;而国外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则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如无线电传输、移动通讯等。

  发明专利申请海外布局力度不足。2011年,中国向欧、日、韩、美四国专利申请部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共计13258件,仅占上述四部门总申请量的1.1%,在中国对外申请基数不大的情况下,同比增幅也远小于同期向本国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增幅。

  片面追求数量 考核制度有漏洞

  蓝皮书认为,专利考核制度片面追求数量,是我国专利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自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地方政府纷纷制定适用本辖区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纲要中大都对本辖区专利申请数量作出明确要求,甚至还有些省市将“专利申请数量”列入政府考核。为完成考核指标或彰显政绩,地方财政还根据专利申请数量给予企业补贴,表面上是企业在申请专利,实质上是政府在为专利申请买单。还有些地方政府给当地企业下达专利申请数量硬性指标,这种硬性摊派的做法,从根本上违反了发明创造的客观规律,势必造成专利申请数量急剧增加、质量大幅下降的局面。

  与此同时,高新企业认定制度存在漏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有一定数量专利的企业就可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税收等优惠政策,但由于没有专利质量考核制度,因此很多企业都放心大胆地大量制造“垃圾”专利。蓝皮书指出,缺少专利质量考核制度,导致优惠政策成为鼓励企业制造“垃圾”专利的动因。

  此外,对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体系不建全、专利资助制度存在漏洞,专利无效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种种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垃圾专利”的滋生。

  “数量考核”须转变为“质量考核”

  蓝皮书建议,要改变现状,必须先完善专利考核制度,由“数量考核”变为“质量考核”,着重考核专利申请的创新能力,以及专利内容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技术,特别是要重点考核专利的转化率。

  其次,要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重点在于考查专利本身在企业运营中是否实际发挥作用,以此作为授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要条件。

  同时要完善专利资助制度。包括调整资助对象,从“量化支持”转为“质量支持”,重点资助那些申请后实际在生产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专利;严格专利费用减缓门槛,将滥竽充数的申请人排除出去。

  此外,专利无效程序也亟待完善。蓝皮书建议可以考虑专利授权后设立异议和撤销制度的准司法程序,具有节约经费和节省审理时间的优势,也符合当前中国专利审查员的配备情况。异议或撤销的提出时间可以规定为专利授权后的6至9个月。

学界完成四省两万件商品政府采购调查  八成采购商品高于市场均价  
 
  虽然政府采购价格虚高问题频频见诸报端,但多是个案报道。2月25日,学界完成的一份最大规模的调研结果发布,结论令人触目惊心:八成商品的政府协议采购价高于市场均价。
  这个调研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完成的,并形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之所以说是史上最大规模的政府采购调查,是因为该调研组调查的成交记录涉及近2万件商品,货值近亿元。
  调研组的样本来自黑龙江、广东、江西、福建四省。成交记录的形成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
  据介绍,调研组进行比对的“市场平均价格”是这样计算出来的:首先将政府协议供货商品在京东商城进行检索,提取京东商城销售的同类商品价格;如果京东商城无该类商品销售,则在淘宝网天猫商城进行检索,对销量前五的商家的价格进行平均计算,如果出售该商品的商家不足五家,则按全部出价进行平均计算;最后,对于京东商城和淘宝天猫商城均没有的商品,就检索普通商家,对销量前五的商家的商品价格进行平均计算,如果出售该商品的商家不足五家,则按全部报价计算平均数。平均价格的计算还排除了“水货”、“促销”等特殊因素。
  调研发现,调研样本中总采购件数79.86%和占总支出85.79%的协议供货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这一批商品实际多支出了逾2000万元。
  报告披露,政府协议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不含1.5倍)的商品占56.1%;高于市场平均价1.5至2倍(不含2倍)的商品占17%;高于市场平均价2至3倍(不含3倍)的商品占5.2%;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以上的占1.5%。
  高出市场平均价3倍以上的政府采购商品主要为:移动储存类(移动硬盘、U盘等),照相器材(储存卡、相机电池、记忆棒等)、耗材(硒鼓、内存、投影机灯泡等)。
  报告也披露,特供产品在目前协议供货中占有相当比例,调研组所取得的协议供货成交记录中将近四分之一(23.98%)是特供产品及涉密产品。
  报告分析,政府采购法第17条有关于采购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规定,不排除部分供货商以“特供商品”为由规避这一规定。许多特供产品仅仅具有细微配置的区别,甚至仅是外观、包装或者型号的区别,但其价格却远高于同类型商品。此外,特供产品不但价格普遍偏高,而且定价机制不透明,往往以“特供”掩盖商品配置和型号,使其脱离监管。

海外投资规模扩大风险剧增 蓝皮书建议 数“法”待立方能保护对外投资

  772.2亿美元,这个惊人的数据,便是我国2012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金额,其中涉及全球141个国家和地区的4425家境外企业,同比增长达28.6%。数据证明: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随着中国海外投资规模的急速扩大,海外投资风险也日益增加,而目前我国在对外投资保护与支持方面仍然面临着缺乏有效立法的尴尬局面。”2月25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2)》发出警示:政府有必要从法律视角认真审视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加大立法的保护与支持。

  由于当前我国海外投资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建议出台《对外经济合作与援助促进法》:促进包括海外投资保险在内的一系列投资风险的保险制度和投资收益的保障机制,鼓励商业金融机构走出去,为中国海外投资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支持,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海外投资便利化,为海外直接投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亏损提留、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或者免税等,将企业海外投资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

  考虑到能源与资源行业仍是中国海外投资的重点,建议加快出台《海外能源与自然资源开发促进法》:设立能源发展基金,为风险过大或经济收益过低的关系国家战略利益的能源与资源合作项目提供补贴,鼓励企业在海外战略布局。

  为使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有具体详细的法律保障,建议制定《海外投资安全法》: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活动,就投资程序、投资论证、投资责任的明晰和投资范围以及分散风险等做出相应规定,保护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的运行、管理和资产安全。

  为完善海外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应制定《海外投资情报信息收集法》:整合当前海外投资信息情报收集平台,建立由商务部牵头,包括外交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多部门多系统组成的海外情报信息协调办公室,建立信息数据库,系统收集有关国家的政治动向、经济政策、税收、法律、人力资源、金融商贸环境以及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帮助中国企业交流海外投资经验,协助进行投资分析和咨询服务。

  此外,为强化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合规管理和经营,蓝皮书认为应尽快健全海外投资企业管理体制,制定《海外投资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守则》、《海外投资企业行为守则》以及《海外投资企业承担投资东道国社会责任守则》等系列规则,同时,建立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牵头,包括商务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多部门组成的海外投资企业治理委员会,审议和调整海外投资政策,放宽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限制,鼓励中国企业加强风险评估,制定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针对当前并购已经成为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动因,起草《海外并购风险提示手册》,以提醒海外投资企业审慎对待海外并购面临的困难。

育龄人群生育意愿明显下降 蓝皮书建议逐步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今天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3)》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逐步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

  合法性和正当性屡遭质疑

  事实上,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出台前,我国并没有“社会抚养费”这个名词。在计划生育推行之初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无论是民间还是政府,都把因违反计划生育而征收的相关费用视为是一种处罚。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人权理念的推广和法治观念的强化,政府渐渐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种倡导性的义务,对超生不适宜予以行政处罚,于是许多地方开始将罚款改为收费。

  社会抚养费既是一种非典型的行政征收,又是一种不纯粹的行政处罚,自诞生伊始,就屡被社会诟病: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遭质疑、社会公平问题难解(征收条件、收费标准因地因人差异较大)、征收到位率不高、部分地区收费去向成谜、执法阻力大甚至出现粗暴的野蛮执法现象等,造成了相当负面的社会影响。

  去年8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等15名学者将一份《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建议书内容之一就是应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此事件一度成为当时的舆论热点。“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湛中乐表示。

  与法治精神相悖应逐步取消

  蓝皮书认为,作为当前计划生育法制中的重要制度,社会抚养费制度体现出浓重的一边倒的战略管理意图,但却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也未能理清自身的制度逻辑。“它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结合计划经济体制痕迹、平均主义色彩浓重的社会公平观念以及全面管制型政府定位的奇特产物,和现代法治精神存在相当的距离。”

  蓝皮书建议,随着硬性配额与指标及相应强制性手段的消除,公民获得真正自主行使生育权的机会,社会抚养费制度和有关行政处分机制在未来亦应逐步取消。

  之所以说“逐步”,主要是考虑到一个过渡性阶段。如先统一在无论身份、地域、民族或宗教等不同背景,一般都设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是从第三孩开始,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在生育权行使方面所设置的许多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蓝皮书分析,这一主张是以未来的社会发展预期为根据的。在未来,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很可能向欧美国家趋近,中国家庭的发展模式、生育意愿和生育率也将有类似的改变,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当前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就已相对一二十年前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调查显示,抚养孩子相对成本的经济考量已经成为影响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其中明显地看出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经济环境发展所带来的重要影响。

“一行三会”各自为政 蓝皮书建议 建监管协调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 

  在当下的国内金融市场,无论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都在出售各种理财产品,虽然这些产品在性质和功能上相近,但由于是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归属不同监管机构监管,并适用不尽相同的监管规则。

  “这不利于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公平有效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2月25日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2013)》对此指出: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但在当下金融市场日趋整合、混业经营不断发展、“跨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各自为政的监管理念和做法,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难以形成合力,无法对产品购买人、投资者、消费者进行公平有效的保护。

  蓝皮书建议,为了加强对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需要尽快建立具体的监管协调机制,既包括证券监管领域的协调机制,也包括更大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可以考虑在投资者保护局现有的统筹协调、沟通教育职能之外,赋予其直接受理投资者申诉乃至裁断证券纠纷的职责,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于消协这样的功能。

  其次,尽快给投资者保护局和投资者保护公司之间关系一个明确的说法。可以投资者保护公司整合进投资者保护局,成为后者下属的一个特别机构;也可以保留投资者保护公司,但将其职能限定在危机处置和客户赔付,以免与投资者保护局产生不必要的职能交叉和资源重复配置。

  最后,在分业监管总体格局不变的大前提下,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的界定,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尽快构建“一行三会”之间具体的监管协调机制和程序,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协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