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牛其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首次提出每年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办法规定,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目标备案、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考核、报批与通报五个步骤,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方面进行考核。
据了解,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对考核结果为D 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 ,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提出,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此外,办法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