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
来源:IT168 更新时间:2013-08-14


  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体系框架分为四个层面
 
  一、 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主要有:
 
  《宪法》
 
  《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职责。
 
  《刑法》
 
  1997年《刑法》修改后,除了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犯罪罪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都适用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外,还专门在第285条和第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共两条四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该法分别从(1)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
 
  (2)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4)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四个方面,共15款,明确规定了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刑事诉讼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等。
 
  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
 
  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法规。
 
  《条例》赋予“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工作”的职能。主管权体现在:
 
  (1)监督、检查、指导权;
 
  (2)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权;
 
  (3)其他监督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原则:
 
  1、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2、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3、用户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规定》对互联网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性)和审批制度(非经营性),限定了接入单位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及其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行为,即:
 
  (1)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
 
  (2)未按规定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
 
  (3)未按规定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4)未经许可和审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33号)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第33号令发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互联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不仅对我国互联网的初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而且为后续有关网络安全的法规、规章的出台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 规范性文件、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法律规范。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
 
  与信息安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等。
 
  工信部----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部----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原电子部、邮电部----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专用网与公用网联通的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资质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四、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2003年3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自1996年5月1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