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与对策
来源:光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3-08-14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自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到现在已经有四年时间了在这四年里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也突显出了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作了初步分析,在找出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对策

    一、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在我国,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有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80%的社会信息都掌握在政府手中。2008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现在已经四年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是: 1、政府信息偏重保密,公开程度较低。2、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3、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4、当前政务公开缺乏原则性规定,缺乏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在做法上形式各异,尺度不一。‏5、‏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目前有的政府网站角色错位,承担了商业 网站或专业门户网站的功能;‏有些政府网站则在重复媒体的新闻报道。

    二、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和原因

   作为政府网站的三大功能之一,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与实施以后,得到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与规范。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目前我国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然而,在成绩的背后,比照《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从最大程度的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的角度出发,目前我国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遗憾与不足。

    1.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亟待提高。

    从总体上看,目前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业务部门信息的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所以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内取得大的突破。“公开越多,做事越难”的观念还须进一步转变。

    2.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管理急需加强。

    在信息公开中,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分类和查询制度。网站所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信息数量少,更新不及时,内部工作动态占的比例较大。

    3.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我国目前对信息公开范围有界定作用的是《保密法》。然而,《保密法》强调的是保密而不是公开。而且就《保密法》而言,不仅其所界定的保密范围过于宽泛,而且定密权和解密权均在政府。因此,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把不愿公开的信息定为秘密,而不是从公众的需求出发来界定披露的范围。另外,长期以来,我国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统一的规定,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导致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公众获取政府公共信息的难度。

    4. 信息公开的可靠性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公开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为严重的隐瞒不报或虚假公开的情况,尤其是存在隐瞒“坏消息”、虚报“好消息”,制造假象和假政绩、报喜不报忧的情况,这不仅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宗旨,也损害了人民的知情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5.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检索效率较低

    首先,编排保守。目前,大多数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采取的是按来源分类的编排方法。由于普通游览者对于行政机关的运行规则并不熟悉,这种传统的分类方法给其带来了比较大的麻烦。其次,算法简单。现阶段,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提供的检索功能,其算法还比较简单。在检索政府网站之前,先通过百度、谷歌等检索的现象屡见不鲜。我认为检索是现阶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解决的重点。若检索到位,则少量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对查阅者产生巨大的意义,反之,则海量的政府信息对于查阅者也毫无价值。

    三、对改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议

    1.进一步提高政府的“透明意识”。

    领导干部的“透明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是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让领导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信息公开事关政府的职能转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为民服务的需要,是从源头上制约行政权力的一项有效措施。要使“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逐步成为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

    2.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

    要建立一整套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建立相应的归类查询制度。在门户网站上,以专栏的形式,将群众急需的信息及时地向外发布,还应该加强调研,到基层群众中了解群众最想知道哪些信息,建立与群众的经常沟通机制。同时,在信息提供中应该强化服务意识,把它当成一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这样才能更好地向群众提供信息。

    3.进一步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

    一是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有明确的公开或保密规定的,相应信息则必须公开或保密。二是法律法规对某一信息没有公开或保密的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公开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否则相应信息必须公开。三是强化保密管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管理手段为信息公开与保密提供保障,切实提高发现和查处泄密隐患、泄密事件的能力。

    4.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强化政府网站的信息服务功能。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开通多种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立信息查询点,赋予公民更多的政府信息请求权。 同时丰富政府网站的内容,加快信息更新的频率,并设立一定的标准对网站信息的公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以促进政府网站的建设,推进电子政务。

    5. 保障资源衔接,做好信息编排

    首先,建立权威而高效的信息收集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明确以办公室或综合信息部门牵头,联动需要主动公开信息的各个部门,建立权威而高效的信息收集机制其次,将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同其他政务网络有机结合,如电子文件网络、办公自动化网络等。此举,不仅可以解决部门报送难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各种认证技术的应用,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再次,考虑加强政府网站群与政府网站群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子网站可以把各自政府信息资源添加到一个共享交换平台上各个政府网站根据自己需要提取信息,以提高政府门户网站与各信息源之间的资源衔接程度。

    在信息编排方面,主要是要做好问题分类和规范制定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服务的主体是广大民众,要让不熟悉政府工作的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查询政府信息。这就要求一方面,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要采取相对统一设置规范和标准,而且这些规范与标准应当以最大程度的方便公众使用为原则。公众只要学习和了解这个统一的规范,就能轻松地在各政府网站上查询所需要的信息。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条例》只是为打造“透明政府”迈出了第一步。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从思想认识、行动落实到制度建设都非易事,这是一个不懈努力的长期过程。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民主政治赖以建立的基础,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更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不仅对有效开发和科学利用政府信息资源,树立勤政、廉洁、透明的政府形象,构建高效率的信息化政府都有积极作用,而且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际地位的提高,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