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09-0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本届政府部署的一些重要工作,都对加强相关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方面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新的空气质量标准,定期发布细颗粒物(PM2.5)、臭氧等监测信息。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成效的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企业、市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方式和途径。继续做好全市地表水水质状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和治理效果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保处罚、环保核查等环境监管信息,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公开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效果等环境信息。按相关规定推进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二是推进环境整治和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做好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措施、进展和效果信息公开,及时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宣传先进典型事例。对照环境建设目标和标准,定期发布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市政市容环境和重点区域整治、检查和改善情况。加大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重点项目审批、建设和使用情况,推动垃圾分类管理和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市市政市容委牵头落实)

  三是推进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公开。加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主体、认定部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信息公开。建立违法建设拆除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相关法律依据、查处程序、违法建设情况和实施拆除措施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对相关举报进行登记、调查、处理,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程序向举报人反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公开渠道,及时公开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进展情况,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市规划委、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四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信息公开。做好节能政策、规划和标准的信息公开,加大对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项目、基础能力建设、全民参与等信息公开力度。继续做好减排政策和减排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五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主动公开。(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二)推进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2013年各区县政府要按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及时公开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落实)

  二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客观准确规范发布有关信息、已经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加大食品药品行政审批、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处理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开制度。做好重点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公众关注的问题,公开重点治理整顿的相关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

  三是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全市各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在继续做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进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调查报告的公开比例。2014年,要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负责组织事故处置、救援的各级政府要及时准确发布本级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进展等信息。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重大隐患预警信息,着力提高信息发布时效。(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四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在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报批前征地公示、依申请听证,征地批准后征地公告的基础上,重点推行征地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及安置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在继续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重点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实行阳光征收。(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五是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市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加大市属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各市属高校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逐步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逐步扩展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研究工作。(市教委、市科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三)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行政管理改革创新方面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工作。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市编办牵头落实)

  二是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进一步细化公开市级部门“三公”经费,其中“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市级部门,要细化说明经费增长原因。细化市级部门2014年预算编制,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各区县政府要力争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要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在继续做好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公开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和全面性。(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三是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做好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工作,加强全市性及市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督促区县政府全面公开本地区政府定价目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督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民生领域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工作,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四是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快推动招投标信息共享。(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分别落实)

  各区县、各部门在推进上述重点工作时,要与贯彻落实《条例》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规范、有序开展。一是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对于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及时明确公开属性,能公开的尽量公开。对《条例》施行前形成但没有移交市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要以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重点,进行全面清理,分时段、有步骤做好公开工作。二是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着力协调处理好涉及民生,涉及多个区域、多个部门的申请事项,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推动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考评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扩大公众参与,逐步实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二、努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各牵头部门要深入研究、分类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规范程序标准,细化公开目录,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开实效;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区县政府要统筹推进本地区重点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适时将对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信息发布,及时解疑释惑。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公开信息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政府信息,要科学研判公开后各方面可能的反应,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信息后,要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切。

  (三)强化教育培训,深化公开理念。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专家辅导、业务交流、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理念。特别是要对主动公开业务量大、依申请公开任务重的单位加强重点辅导,对处于一线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四)拓展公开渠道,方便群众生活。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等传播政府信息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场所服务水平,及时公开信息,答复公众询问,回应公众关切,确保公众及时知晓和有效获取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