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3-10-12

 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2〕2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推进“三区三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电子商务广泛应用
    (一)对首次加入本市环球市场网、共赢网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实体企业,签订2年以上服务协议,在其支付服务费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B2B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或B2C销售额
超过300万元,按平台2年服务费用的30%给予应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 2 万元(分别补贴给进入 B2B、B2C 平台排名前100位的企业)。
    (二)对本市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企业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单位,并建有电子商务应用平台运行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平台建设实际设备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本市应用电子商务企业,连续2年企业营销平均增长超过 200%、300%、500%的,分别给予 10 万、30 万、50 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四)本市上年度进出口总额达 4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各类企业,参加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环球市场网、共赢网、中国诚商网(在线广交会)等电子商务平台,每年对其入网费给予5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二、促进基础支撑和服务平台建设(五)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苏州市电子商务基础认证平台、统计分析平台、信用平台建设的投资实体,给予其实际设备投资额4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以产业集群、商品市场、公共物流配送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的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 200 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项目,给
予平台建设方设备投资一次性补贴。
    (七)对以商业街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的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已投入实际使用一年以上),且平台入网企业数3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平台建设方设备投资一次性补贴。
    (八)对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注册收费用户首次突破2000个、5000个、10000个或交易用户首次突破10000个、50000个、100000 个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的平台拓展奖励。
    (九)对本市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交易清结算平台日均资金流量超过 500 万元或实名交易结算用户总数超过20万的,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十)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使用建筑面积超过1万㎡,且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达 30 家以上,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十一)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当年新建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实际设备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引进和培育龙头型企业
    (十二)引进、设立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2 号),享受相应补贴或奖励。五、支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十三)对本市电子商务代理(外包)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的,分别给予代理(外包)企业 1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规模提升奖励。
六、附则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单位。
    (十五)本意见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姑苏区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区由市级财政承担40%。
    (十六)本意见与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内容),且一个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十七)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