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广播网 更新时间:2013-11-29
法院裁判文书全面上网 不宜公布情形需负责人审批
深圳11月28日消息(记者李强)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深圳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公开推介会结束,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发言人孙军工对意见和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龙回答记者提出的相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和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包括了五个部分23条。
推动三大平台的建设首先要推进审判流程的信息全面公开,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审、听证、和议、宣判等诉讼过程当中产生的各类静态和动态信息要公开,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第二推进裁判文书的信息全面公开,意见强调各级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明确要求不得不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一项工作设置任何的障碍。第三推进执行信息的全面公开,包括向公众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包括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等,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一个信用惩戒的功能。
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将自2014年的1月1号起正式实行,2010年的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法的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该规定从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真实性切实保护个人隐私权利和其他的个人信息安全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第二是涉及未成年违法犯罪的,第三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第四是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此外孙军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在规定的第九条也做了特别强调,比如说独任法官或者是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之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