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研究
来源:第一资源 更新时间:2014-01-02

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是很多发达国家发展电子政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它对于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升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率和效能、保证政府信息化协调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支撑作用。目前,推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向纵深发展亟需解决统一规划、资源整合、协调发展等瓶颈问题,针对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并逐步推行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措施。

一、对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理解

美国的《CIO》杂志对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简称CIO)有如下定义:“首席信息官是负责一个公司(企业)信息技术和系统的所有领域的高级官员。他们通过信息技术的利用来支持公司目标。他们具备技术和业务流程两方面的知识,具有多功能的概念,常常将组织的技术调配战略和业务战略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最佳人选。”[1]尽管这是对企业首席信息官的定义,但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一般信息:

(1)首席信息官是组织中的高级官员,位居领导层;(2)首席信息官的核心职责和目标是利用信息技术来支持组织目标的实现;(3)首席信息官应具备的知识是技术和业务流程两方面;应具备的能力是战略管理。这个概念比较全面地概括出了首席信息官的职能定位、主要职责、核心能力等要素。

另外,从首席信息官职位出现与制度形成的发展脉络来看,首席信息官是伴随着信息资源管理的兴起而产生的。它最早产生于美国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其后一些大型企业借鉴了这一信息资源的管理制度,首席信息官制度开始在企业出现,并得到长足发展,逐渐成为企业提升自身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形式。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和电子政务的普遍推行,首席信息官制度开始回归政务领域,并在实践中逐步显示出巨大的生命力。

所谓政府首席信息官,是全面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以及与信息技术应用有关事宜的专职高官,参与决策,具有组织协调和资源整合权力,其基本素质是既懂技术、又懂业务,具有技术与业务结合的战略眼光和能力。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是指对政府首席信息官实行科学管理而建立的一整套法规和制度体系,包括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责、权、利、能关系,录用、考核、培训、薪酬、退出等管理规定、管理体制,等等。

二、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发展概况

纵观世界各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历程,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由首席信息官及其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政务的总体规划、具体实施和全面管理,是比较通行和成熟的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确立了CIO制度。各国正在积极推进的电子政务实际上是‘一把手’+CIO工程。”[2]因此,总结和梳理发达国家在电子政务管理体制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借鉴意义。

不同国家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虽然各有特色,对首席信息官的称谓也有一定差异,但在首席信息官的职责与素质能力框架、各管理环节的具体规定、基本管理体制等方面具有相当明显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具有制度共性的特征。

(一)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产生的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国家,其良好的制度实施效果及其成熟的制度建设经验,使美国的首席信息官制度成为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发展电子政务的制度模板。通过对美英等发达国家电子政务发展过程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尽管这些国家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时间不同,但却有一些共同因素对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着催化作用。

1、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面对全球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适时地把信息技术引入政务领域,希望通过新的技术手段能为新一轮的公共行政改革带来新气象,这便引发了全球性的电子政务建设浪潮。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了信息资源的重要价值,信息资源逐步成为组织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而对信息资源接受与处理的速度和广度成为21世纪评价政府治理能力一个重要指标。因此,随着各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深入,如何使政府的信息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管理,并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成为各国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广泛而深入地调查研究之后,各国纷纷采取对策,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在各部门设立相应的职位和机构,专门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这就是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雏形。由此可知,政府首席信息官是信息时代的必然产物,是伴随着信息资源管理的兴起和发展而诞生的。其中,美国政府对政府信息的作用和意义有着十分清晰而准确的认识,它把政府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化的目标都定位在使政府信息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开发利用上。早在1996年颁布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中,美国就率先提出在联邦政府各个部门设置首席信息官,专门负责组织的信息资源管理。同时,也正是由于信息资源在政府资源中的战略地位,提升了专门负责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的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中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在美英等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地位很高,往往与组织内的首席财务官等核心人物具有同等地位。

2、提升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效率与能力的需要

早在1994年,美国审计总局(GAO,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的一项调查就发现,从1982年开始,美国用于IT方面的开支超过2000亿美元,但许多IT项目的建设都是失败的,国家因此损失巨大。通过分析,GAO认为项目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对于信息化项目的需求认识不清、成本效益观念不强。因此,GAO认为政府部门在购买信息系统前应作详细计划,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否则,一旦实施,系统也无法有效运行,资源浪费是必然结局。[3]事实上,这些诸如系统规划、需求分析、项目管理等问题是大多数国家在电子政务建设之初都会遇到的共性问题。随着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如何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等复杂问题就逐步凸显出来。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瓶颈问题,提高政府利用IT技术的效率和能力,美英等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对策,力图通过建立一套统一而有效的电子政务管理体系,来保证行动的一致性和建设的高效率。它们相继建立了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有政府首席信息官专门负责部门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与此同时,建立首席信息官委员会,由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组成,以保证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能够协调进行,信息资源能够充分共享。实践表明,正是由于这些国家在电子政务建设初期就非常注重其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才有效实现了电子政务的协调发展和高效率。

3、实现电子政务战略意图的需要

发达国家的电子政务建设往往与政府改革密切相关。例如,英国在电子政务建设之初就明确了电子政务的战略地位,即“保证IT能够支持政府的业务转型,以便为公众提供更好、更有效的公共服务”。美国政府在1993年发布的《创造一个花费更少、运转更好的政府》的报告中,提出了“运用信息技术再造政府”(Reengineering-Though Information Technology)的新理念。韩国政府在2003年颁布的电子政务法中,明确规定:“在需要对行政机关的业务进行电子化时,应该预先对相关业务以及业务处理过程进行革新,使其符合电子化处理的要求。”[4]在确定了电子政务的战略地位和发展愿景之后,各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各项制度、采取各种实施措施,将其逐步落实。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就是其中的关键举措之一。在政府高层设立首席信息官职位,通过其专业化、权威性、协调有序的工作,逐步实现信息技术对传统政务流程的重组和再造,从而为社会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有效提高内部的工作效率,最终实现通过电子政务促进政府改革的战略意图。

(二)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

明确职责通常是发达国家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时首先解决的问题。作为首席信息官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和成熟的美国,是以法的形式来规定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的,这一方面体现了首席信息官职位本身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为首席信息官明确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美国在1996年颁布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为:(1)向政府部门首脑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信息化发展意见及协助,指导、监督本部门信息技术相关事务的实施,以保证本部门信息化的成功实施;(2)为本部门开发、维护一个稳妥的、整体的信息化架构,有效进行信息资源管理;(3)改善提高本部门在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运作,制定更为有效的工作流程。[5]英国2004年新上任的首席信息官—— Lan Watmore在其执政宣言中,将首席信息官的职责概括为四点:(1)提供网上服务;(2)推广已经进入日常生活的各种新技术;(3)增强事务处理系统,保证一线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4)建设对政府有支持作用的应用系统。[6]

尽管各个国家在形式上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概括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项:

1、制定战略规划和计划

这主要包括深入理解本部门工作流程,总结和梳理信息化需求,提出部门信息化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规划和短期(年度)计划等。

2、监控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实施

这主要包括运用一切可能的方法,评估信息化项目的绩效,实施有效的项目管理,协调组织内各部门的关系,并向部门首脑提供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意见、汇报信息化发展进程。

3、管理和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

这是政府首席信息官的最主要职责,包括利用信息手段提高本部门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并尽可能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实现其使用价值的最大化。

4、提升部门的信息化实现能力

这主要包括为不断加强组织的信息化建设能力,而进行的一系列评估、培训工作,包括评估本部门现有管理层与执行层实施信息化的实际能力,评估本部门人员在信息化进程中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并针对存在的缺陷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聘任计划、职业开发计划等。同时,关注、引进、推广新技术。

(三)政府首席信息官的核心能力

发达国家在以各种方式明确了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完成这些职责所应具备的核心能力。例如,美国在《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中详细规定了首席信息官应当具备的一些核心能力,如一个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人际技能;在复杂的合作和协作环境中游刃有余地发挥作用的能力;敏感、诚实、聪明、判断力强、战略思维结合务实作风,为同事所信任、建立联盟的能力,等等。[7]英国学者迈克尔·厄尔教授提出了首席信息官的素质模型,如图1。[8]

图1 首席信息官的素质模型

事实上,不同国家往往是从不同角度阐释对首席信息官能力的要求,但最核心的能力要求却是共通的,即政府首席信息官应是既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和能力,尤其是项目管理能力,又要熟悉政府业务流程,善于沟通和协调,有较强战略意识和全局观念的高级管理人才。具体来讲,发达国家认为政府首席信息官的核心能力主要应有以下几方面:

1、战略思维与规划能力

在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首先被定位为一个部门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宏观管理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至关重要。首席信息官在了解信息技术及其发展趋势的同时,更要是个行政专家和决策者,在这样的双重背景下,他才有可能站在部门改革的战略高度上做好信息化发展的规划和决策,从而使信息技术能为组织目标的实现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同时,首席信息官也不只把视线集中在技术管理层面,更注重宏观管理。

2、有效沟通能力

在发达国家,沟通往往是占据首席信息官时间最多的工作,与业务部门密切沟通才能确保IT部门不再是关门做规划,才能真正满足业务需求;与部门首脑及主要领导沟通才能确保组织对IT建设提供足够的支持;与IT团队沟通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业务能力

一般而言,业务能力是发达国家对首席信息官的基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了解信息技术及发展趋势,电子政务归根到底还是信息技术的一种应用,首席信息官良好的信息素养和能力是部门内整个IT团队高素质、高效率的有力保障,也是整个组织信息化能力的典型代表。二是熟悉本部门政务运作流程和规则,电子政务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是政务问题,因此,首席信息官对政务流程的熟悉程度是能否做好本职工作的关键要素。

(四)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模式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职位和个人行为,而是围绕着首席信息官有一套完备的管理体系。归纳起来,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架构

一般来说,在发达国家,其政府首席信息官都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并将其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其中,美国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组织体系最具代表性。图2是美国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架构图。


图2 美国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组织架构图

其中,总统管理委员会是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最高领导机构,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是其执行机构。下设首席信息官公办室,主任是由总统任命的联邦首席信息官,负责整个联邦政府的信息资源管理。首席信息官委员会由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正副首席信息官组成,其首脑是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副主任,负责指导、建议、评估首席信息官的工作。

事实上,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政府首席信息官组织体系的建立,英国、日本也在电子政务领导和决策机构下设置了负责执行的首席信息官职位和负责协调的首席信息官理事会等。发达国家在体系建设方面主要有三点经验可供借鉴:一是统一设置,层级分明;二是责任关系简单明确,各司其职;三是结构设置富于弹性,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实践证明,严密而统一的组织架构对于整个政府的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它使发达国家的电子政务建设普遍呈现出有序、协调的发展态势。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工作方式

发达国家在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又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以保证对本部门电子政务的有效管理。一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比较通用的工作方式:

(1)定期汇报。一般而言,在发达国家,各部门的政府首席信息官都要直接向本部门的首脑做定期汇报。通过汇报,及时向部门首脑提供部门信息化进展的信息和相关建议,以便取得领导的支持。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要定期向OMB的副主任汇报,OMB的副主任再向主任汇报,主任再定期向总统汇报。通过建立这种链条式的汇报机制,有助于使高层领导及时了解本部门的信息化进程及存在问题,从而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

(2)制定规划。在美国,联邦首席信息官负责制定整个联邦政府的信息化发展规划,而各个部门也必须相应制定本部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战略规划》,并且每年滚动进行。该规划主要包括网络建设规划、信息收集规划、重要信息系统规划等内容,提出每年和五年的目标以及对资源的要求。在发达国家,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通常是首席信息官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为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方向,同时也为有效评估首席信息官及部门信息化的工作提供了依据。

(3)项目管理。发达国家的电子政务建设大多以项目为单位,采用外包的方式开展,这就要求政府要有很强的项目管理能力,以保证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进行电子政务项目管理,主要是评估项目的进程和效果,加强业务部门与外包商之间的沟通,使需求能够得到全面理解和体现。

(4)定期沟通交流。美国政府非常重视政府各部门首席信息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先是设立了“首席信息官理事会”(http://www.cio.gov),由各部门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执行机构中与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活动。这种沟通机制加强了政府各部门首席信息官的交流与合作,不仅有利于相互学习借鉴,更有利于电子政务的整体协调发展。其后,美国又有意识地加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合作和交流,制定了首席信息官定期交流制度。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制度

(1)任用。美国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任用条件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在《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中详细规定了对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任用:①经咨商国会参议院并取得同意后,由美国总统任命;②必须具备经确认的、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的、具有在管理及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应从与信息资源管理有关的教育、工作经验以及专业活动等多方面考虑;③美国首席信息官为美国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该办公室隶属于美国管理和预算委员会)的负责人。同时,该法还规定在联邦政府各部门均应设立首席信息官制度,部门首席信息官一般由该部门第一副手担任,并由该部门行政首长任命。[1]

(2)考核与激励。美国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由OMB的首脑直接领导,是该首脑有关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首席顾问。因此,首席信息官的权责也是由OMB的首脑确定的,并受其指导和管理。在实践中,OMB设计出了一系列的方法来加强对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和考核,以激励其更加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例如,OMB向联邦政府各部门发放电子政务记分卡,根据已确定的评估指标进行评分,并且每季度刷新一次。这些标准包括:是否将大部分信息技术开支放在需要优先执行的现代化实现项目上;是否已按照预定的成本/时间表/执行目标来实施重大信息技术项目,浮动的范围控制在10%之内;重大的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已通过权威认证、认可或者以其他方式被授权证明具有充分的安全性;电子政务项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够创造利润(如降低成本、缩短响应时间、减少负担、提高公众服务质量等),等等。通过这些评估的指标和方法,可以非常直观地显示出首席信息官的工作效果,并据此进行相应的奖励或改进。

(3)培训。发达国家普遍都很重视政府首席信息官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为了确保政府首席信息官能够具备所要求的素质能力,美国联邦政府组织政府、院校和产业界的专家制定了培养首席信息官相关能力的知识体系,并由各政府机构、大专院校组织力量,编写教材、整理典型案例和最佳实践,组织对首席信息官的培训,保证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能力能够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2]例如,美国国家国防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所开办的首席信息官短期培训班,就是由美国国防部授权的首席信息官认证项目,主要用于培养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所应具备的能力。其主要的教学方法是采用研讨会的方式,并邀请一些专家参与讨论,开研讨会时所有学员都要以个人或小组的形式参与讨论,与教师进行互动交流。课程结束后,教师通过学员提交的个人或团队的报告或项目来进行评估。又如,以美国联邦首席信息官委员会为首创建了首席信息官大学,它主要是一个由几个大学联合举办的虚拟联盟,这个联盟包括卡内基梅隆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乔治梅森大学、马里兰大学等。这些大学所提供的首席信息官培训项目都是美国联邦首席信息官委员会所认可的首席信息官应掌握的核心能力。各大学的首席信息官项目往往由多个相关学院共同授课或设计实践项目,比如卡内基梅隆大学的首席信息官研究项目,是由软件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国家政策和管理学院、信息系统工程中心、社会和组织系统的计算分析中心和电子商务学院等机构来共同完成的。[3]通过这些专业化的、针对性强的课程设计和培训,美国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知识体系得到了很均衡的发展和提高。

三、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需求和现状

发达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实践表明,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是当前世界各国发展电子政务的基本保障制度。但对于我国来说,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和首席信息官制度还是个比较陌生的或时髦的概念。就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状况看,一方面,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已经设立了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并在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尝试,但规范的首席信息官制度制度也没有建立。

(一)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

1、推动我国电子政务向纵深发展需要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

我国的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特别是自1999年实施“政府上网工程”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2005年底,我国的政府门户网站已超过12000个,其中,93%以上的国家部委拥有部门网站,73%以上的地方政府(省、市、县)拥有门户网站。基础数据库、网络平台等方面的建设也已初具规模。以此为基础,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和有序的制度安排向纵深发展。从建设的侧重点看,经过办公自动化和系统内业务联通的发展阶段,开始向协同办公、整合各类信息系统等更高层次发展,强调电子政务建设的服务性和实用性。从建设投入的重点看,逐步改变“重硬轻软”的现象,开始向应用软件、整合资源与业务流程、提高运营服务等方面倾斜。从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看,正在逐步加大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并开始着手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从电子政务的运维模式看,主体开始多元化,由以往单靠政府财政投入转向以政府投资为主,兼之以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同时,电子政务建设开始尝试一些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和专业的项目管理方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升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率和成功率,降低风险和成本,已经成为国内众多电子政务建设者们重点思考和着力探索的问题。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已进入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的战略管理阶段。新的发展阶段,迫切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与模式,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必然选择。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对于解决电子政务发展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专业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2、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要求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

随着世界范围内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资源已经成为组织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纷纷采取各种对策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我国自实施电子政务以来,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面也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尤其是以四大基础数据库为代表的等一批综合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发展,加快了政府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输网络化、应用集约化的进程,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了更为科学、快捷的支持。同时,2005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使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有了规范性约定。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相当不充分、不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规划,信息垄断问题严重。信息垄断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政府对社会的信息垄断;各级政府之间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垄断。二是管理模式不科学。我国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大多还停留在传统的、手工阶段,缺乏专业化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使得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配套措施不到位。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不明确,建设、维护资金投入不足,相关法规不完善,数据标准不一致等问题目前都存在。这些问题解决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由专人对政府的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的、专业化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而在发达国家,政府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初衷也是为了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更为有效的管理。

3、加强政府信息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

毋庸置疑,我国的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发展很快,尤其是政务上网年之后,这种发展态势尤为明显。正因如此,我国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建设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建设管理者队伍也日益壮大。这支队伍主要由如下几部分人员构成:各级政府信息化领导与决策机构的人员;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的人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

在信息时代,人才与信息是两个重要资源。信息资源开发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依赖于相关人才资源开发的程度。在政府信息化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所起作用越来越大的今天,建立一套科学的符合我国特色的相关人才管理与开发制度,培养或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人才队伍,进而有效开发政府信息资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从总体上看,目前对这支队伍中各部分人员的职责权限、素质能力、管理措施、管理体制等缺乏与我国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需要相适应的、清晰、系统、规范的具体制度安排,致使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优秀的政府信息化建设人才的吸引力不高。在相应的制度建设过程中,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制度建设,具有基础作用和引领作用。

(二)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可行性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但随着政府信息和与电子政务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在逐步深化,并开始引起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在实践领域也开始有所探索,这对于在国家层面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事实上,我国已经具备了一些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基础性条件和有利因素。

1、发达国家提供了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成熟经验

电子政务发展较好的国家,几乎都建立了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从提出这一职位的概念雏形到目前为止,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在国外已经有了20多年的发展历史,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尤其是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核心素质和能力、管理模式等问题都有比较成熟的实践。事实上,电子政务建设具有一些普遍的发展规律,如都要经历大体相同的发展阶段,都会遇到一些共性的问题,都会建立一些类似的管理制度,采取一些大体相同的管理方法。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就是其中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电子政务管理制度,尤其是解决电子政务建设中信息资源管理不到位、资源整合不利、协同发展能力差等问题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过程中,缩短周期、提高效率、少走或不走弯路。

2、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模式参考

信息时代的到来,提高了信息资源的战略地位,也促成了首席信息官的诞生和发展,这一发展脉络在企业界表现得尤为明显。就世界范围来看,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制度形式,并且已经显露出明显的实践效果,即企业效益和竞争力的飞速提高。在利益驱动下,企业的首席信息官制度有巨大的生存空间和发展速度,目前,世界排名前500强的企业大都建立了首席信息官制度。在我国,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知名企业建立了首席信息官制度。事实上,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与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他们的核心职责都是制定组织的信息化规划与信息资源管理,核心目标都是为组织战略服务、为组织的效率和竞争优势服务。因此,我国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参考和示范作用,充分吸收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经验。

3、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了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的有益尝试

基于解决电子政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和提升电子政务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着建立首席信息官职位和相关制度。例如,上海市政府1999年启动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试点;江苏省政府2001年启动首席信息官研修制度;广东省政府2002年明确提出建立信息主管制度;北京市宣武区政府2003年首次任命的43名处级政府首席信息官走马上任,等等。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对首席信息官的管理模式还进行了探索,有的采用市场化原则来改革部门信息主管的薪酬体系,有的采用面向社会公开竞聘的方式录用专业的IT人士担任部门信息主管,有的还以不同形式授予部门信息主管以一定的特权,等等。尽管这些实践带有很强的地区性,缺乏规范性和系统化,但它在当前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对当地的电子政务发展来说,无疑是一种制度创新,对于我国早日建立统一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也无疑是一种有益尝试。

4、在我国现有的政府管理中存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依据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已经初步具备比较完善的电子政务管理的组织架构,尽管还存在着各个层次的组织与人员责、权、利、能关系没有理顺,定位不清,权威性不足等问题,但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时,完全可以在已有架构基础上进行调整、规范,这不仅可以减少制度建设的工作量,还有利于与原有体制的衔接和过渡。二是在我国现行的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制度体系中,有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空间。首先,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内部设立首席信息官职位有制度实践依据。目前,在我国的多数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中,通常会有总会计师来管理资金、总工程师来管理技术和设备、总经济师来通盘考虑经济工作,这些职位的设立已经是很成熟的管理实践。而在信息时代,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也有与这些职位相同的属性,主要负责信息资源管理和其他与信息技术应用相关的事宜。其次,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务员管理制度。我国公务员制度1993年建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完善,于2005年颁布了《公务员法》,公务员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直接制度基础,《公务员法》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分为三类,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首席信息官由于需要一定的任职资格,因此其制度选择比较适合专业技术类。三是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不论在是横向还是纵向的管理体制中,都存在某些机构或人员在具体业务管理上地位与权限相对较高的管理模式。

(三)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负有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职责的主要有以下三类组织:一是各级信息化领导小组;二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三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分管信息化的机构。根据目前对首席信息官内涵的一般理解,加之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成熟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相比较,这三类组织的负责人都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其中后二者的负责人分别承担着首席信息官的部分职责。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专职的、有权威性的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及其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本文为叙述方便,暂且将后二者的负责人称为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

从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化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亟待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权责配置不到位

根据政府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各种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起领导所在部门制定、审核政府信息化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总体规划与计划和相关标准并督促、监管其实施与落实以及其他相关的各项职责,实现政府信息化建设中的资源共享,促进政府信息化的科学、协调、健康地发展。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以必要的权限配置为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权责配置不够平衡,其具体表现是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权威性不足。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要实现政府信息化发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目标,就必须给予政府首席信息官以一定的权威性,如美国就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范围、权限、核心能力、组织体系等问题。另外,还赋予其较高和较特殊的地位,并给予其一定资源配置权力。我国为提升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权威性也做了大量努力,如提高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级别等,但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权威性仍然不足。

(1)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专职化程度不高。我国在提升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权威性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提升有关部门的级别和层次,如在中央层面,由现任国务院总理和常务副总理兼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正副职,由现任信息产业部部长兼任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地方政府多是效仿中央建制,由省级主要领导担任省级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由信息产业厅长兼任省级信息办的主任等。这些举措对于信息化的整体规划和协调具有重大作用,但问题是这些领导的专职程度相对较低。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信息化的最高决策层可以由身兼要职的领导牵头或参与,但专门负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信息化规划、协调、监督、实施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却是专职的专业人士。

(2)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缺乏权威性约定。在我国,作为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信息办的职责往往有明确的规定,并以相对稳定的形式(如行政规章、政府发文等)予以确定,如建设部制定并发布了《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甘肃省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职责的通知》,等等。但对于机构内部的领导者——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权限、能力等却缺乏统一、规范、明确的约定,即使有相关规定,也缺乏权威性保障,法律层面不高。这直接导致了政府首席信息官责、权、利、能等关系的模糊和不确定,使政府信息化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履行缺乏有效保障。首先,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政府信息化进程中各部门的关系是信息化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但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化管理制度中,却缺乏类似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委员会、首席信息官交互任职之类的交流协调机制。其次,缺乏有效的战略、规划、政策实施或项目监管的控制手段。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监控信息化规划和项目的实施,而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控能力非常有限,主要是通过项目监理来保障项目实施效果,缺乏更为有效的项目绩效评估和控制手段。

2、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核心能力不足

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核心能力不足是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又一大障碍。在我国,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无法有效行使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与协调等职责的重要原因,除了缺乏明确的职责约定、没有配置相应的职责权限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由于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缺乏足够的能力来履行其职责。其主要表现是有关人员的技术素质与能力、政务素质与能力、管理素质与能力的复合程度不高,即存在素质与能力缺项。导致其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对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具备的核心能力的认识存在偏差。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首席信息官最应具备三种核心能力:战略思维和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对业务流程的管理能力,而对信息技术只要求了解现状及其最新发展趋势。与之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认知显然是舍本逐末的,往往忽略了首席信息官最应具备的战略决策和协调能力。

其次,我国对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具备的核心能力及其知识体系缺乏系统研究,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

最后,我国尚未建立起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培养体系。在国外,首席信息官作为一种高级管理人才,与CEO、CFO一样都要根据专业化的知识体系进行专门培养,有的国家甚至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担任。而在我国,虽然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出现一些社会性机构开始对企业首席信息官进行培训的探索,但尚未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和有效的培养模式。

3、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制度缺乏特色

目前,针对各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均适用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但事实上,政府首席信息官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类特殊群体,是具有很强专业技术背景的政府信息化的高层管理者,因此对这一群体的管理无法完全沿袭已有的管理制度。要科学有效地对这一群体进行管理,除了遵从公务员管理的一般规定外,应制定相应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制度。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地方对专业性较强的某些公务员岗位实行了聘任制,有些地方也开始尝试设立首席信息官职位并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但总的来说,我国具有其独特属性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还存在明显的缺失。

(1)选拔任用制度缺乏特色。一是人员选拔的社会开放程度不高。我国目前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主要包括组织委任、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等三种方式。在政府层面,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基本上采取委任方式任用,而在政府部门内部,主要通过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产生,其中竞争上岗者占绝大部分。二是人员选拔缺乏科学、合理、明确、统一的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如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关部门提出的任职条件只是笼统地包括政治条件、年龄、计算机技能、管理能力等;另一方面,选拔考试也很不规范,缺乏科学、统一的素质与能力判断标准。三是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方式与其他公务员差别不大,一旦任用,就很少向社会流动。

(2)考核制度缺乏特色。目前,我国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主要是按照公务员的考核标准进行的,即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模式对于专业技术性和管理性都很强的复合型人才——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来讲,明显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另外,我国当前尤其缺乏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绩效考核,主要是缺乏专业化、针对性强的考核体系和标准。

(3)薪酬制度缺乏特色。我国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薪酬基本是走公务员的薪酬系列,其薪酬水平远远低于在IT领域供职的同等素质与能力人员或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首席信息官人员的薪酬水平。另外,到目前为止,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薪酬还没有科学合理地与工作绩效挂钩,其薪酬构成缺乏必要的激励作用。

(4)培养制度缺乏特色。目前,我国亟待建立包括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资格认证等内容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培养制度。首先,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学历教育和相关专业,通常是在电子政务专业中涉及相关内容,师资力量和研究基础都相当薄弱。其次,目前在我国的公务员培训体系中对政府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充分,一些信息化方面的行业协会、研究部门、培训公司等机构开展的包括政府信息化管理人员在内的培训工作,也多是采取短期研修班+结业证书的方式,因此,从总体上讲,对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培训缺乏统一的、专业性强的权威性规定。

(5)退出制度缺乏特色。由于其素质与能力构成的特殊性以及保持政府信息化高水平发展的客观需要,要求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在退出机制的建设方面要有其灵活性和开放性,尤其是与IT行业同等素质与能力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同等身份的人员有一定的互动性和交流性,即在制度设计方面要使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与社会其他领域有畅通的交流渠道。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设计不到位。

4、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混乱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组织机构大体如下图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当前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组织体系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1)组织机构设置层级不一。我国在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方面主要有三个国家层面的重要机构:一个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总理任组长。二是正部级的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三是国家信息化咨询委员会。其中,前两个机构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后者则主要是为领导小组提供重要的咨询和建议。与之相对应,很多地方政府也都在省市政府内建立本级的信息化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办公室。在这个框架内,政府各部门相应设立了电子政务的管理机构。在中央政府的各部委中,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有的由一个司局负责,有的由办公厅负责;在办公厅负责的情况下,有的成立了电子政务处,有的则由其他处主管。在地方政府,情况也较为复杂,有的与信息产业厅合署办公,有的则由信息产业厅的一个处负责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工作。


图3 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组织机构

(2)纵向的组织体系和责任关系不清。从图中可以看出,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在纵向上,都缺少资源共享和政务协同等方面的责任关系。例如,在省级政府中,信息化最高决策机构是信息化领导小组,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其办事机构,但信息办又通常设在信息产业厅或其下属的信息化推进处,这就使信息办要受信息化领导小组与信息产业厅的双重领导,责任关系不明确。另外,省级政府与其下级政府在信息化建设方面也缺乏有制约性的责任关系,多是在规划方面的指导,而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方面协调无力。在这种层级关系不清的状态下,出现各自为政、良莠不齐的政府信息化建设局面也就在所难免。

(3)横向的协调机制不健全。横向交流不足一直是我国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其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同级政府各委办局之间的信息办缺乏业务交流和沟通。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的电子政务项目,缺少协同联动机制;对电子政务建设的共性和难点问题,缺少交流沟通机制。二是同级政府各委办局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之间缺乏交流任职机制,而这是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机制。三是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与外界的交流渠道不畅:从企事业单位选聘来担任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数量有限;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由政府向社会流动的比例也不高。

四、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构想

在目前形势下,我国要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化,促进电子政务建设的健康发展,亟须解决整体规划、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综观各国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的实践,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比较通行和成熟的做法。“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确立了政府首席信息官(CIO)制度。[1]”目前,在我国已经具有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良好基础: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管理领域,已经具有首席信息官制度萌芽或雏形;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结构中、在人事人才管理制度体系中,具有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的构架模式和发展空间;我国企业界已经开始实行首席信息官制度,在我国电子政务领域也已经聚集了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管理者队伍。

在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不仅要直接涉及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的制度创新,也涉及到现行行政体制和电子政务管理体制的变革,因此,在建设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是从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切实解决电子政务实践中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未来适应性。二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与行政传统,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的发展实际出发,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制度改革的层面上进行系统考虑和整体谋划。三是要尊重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吸收借鉴国际上和其他领域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

(一)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与能力要求

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明确政府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中的职责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构建其素质能力框架。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地位

电子政务是政府信息化的表现形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006年年中,温家宝总理在对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的批示中又重申了这一思想:“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2]电子政务的这种功能定位赋予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的政府官员——政府首席信息官及其领导下的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在政府序列中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在经过“一把手”工程的发展阶段之后,在今后的制度安排中,政府首席信息官不仅要具有特殊地位和身份,要参加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决策,同时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权,保证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化的良好效果。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

政府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承担多项职责,其中,有些职责具有核心地位。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状况,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承担起如下几项重要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政府或部门的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国家或地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与各行业或本系统下级机构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2)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

(3)负责组织、监管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落实与实施。在一级政府层次,这项职责主要通过负责组织制定或审核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方案、组织推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组织推动并监管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监管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等途径来实现。

(4)向上一级政府首席信息官汇报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的进展情况,为其提供有关决策支持。指导或领导下一级首席信息官的业务工作。

(5)负责或参与制定首席信息官或下一级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如负责安排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或本系统(垂直管理部门)下级部门首席信息官的职位交流,参与其工作考核等。

(6)负责提升责任区域内政府或部门甚至行业推进政府信息化、实施电子政务的能力,主要包括在对政府信息化推进能力与电子政务实施能力进行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并推动改进计划的实施与落实。

(7)参与责任区域内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改革决策。

从我国现行的电子政务管理与实施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情况来看,上述职责很多都已经存在,并分别由政府和部门内部主管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有关领导行使。由此可见,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体系时,难点不在于界定职责范围,而是如何保证这些职责得到有效行使与落实。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能力与素质

政府首席信息官履行好职责的关键在于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总的来说,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当是懂管理与技术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并且管理能力比技术能力更为重要。具体而言,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主要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核心能力和素质:

(1)宏观管理与战略管理能力。作为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决策参与者,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具有把握全局和战略思维能力,真正承担起制定与实施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的职责。

(2)分析与判断能力。保持良好的职业敏感度,在了解电子技术和信息管理知识与技能的同时,把握其发展动向;在熟悉公共管理与服务业务流程的同时,把握政府改革发展趋势;在领导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实践的同时,把握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发展脉络,为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理性发展提供保证。

(3)协调与沟通能力。由于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要满足统一规划、资源整合、协同作业等方面的需求,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在组织内部,要保持与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决策层、建设者即各职能部门和IT工作团队等方面的良好沟通,在组织外部,要保持与电子政务的社会服务对象、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项目合作对象的良好沟通。

(4)业务组织与管理能力。一是确定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基本理念,组织设计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基本流程与架构,努力实现电子与政务的良好匹配与融合、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开发利用、电子政务管理与服务的协调统一。二是领导、指导(审核)或组织实施规范的项目管理。三是监管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四是提出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的趋势分析与改革建议,并负责领导、指导和组织改革的具体实施。

需要强调的指出的是,信息技术能力并不能成为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具备的核心能力,而只是一项基本的能力和素质要求。另外,不同层级的政府和部门对其首席信息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是有所不同的。一般而言,越是高层政府和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对其战略思维和协调统筹的能力要求就越高,而越是基层政府和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则会对其项目管理的能力要求高些。

(二)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制度

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其选拔任用、考核、培训、薪酬、退出等多项制度。建立这些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以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制度和企业的首席信息官制度为参照,同时,也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人事人才管理制度的一般精神和原则,与现行的人事人才管理体系有制度接口。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

与其他高级公务员相比,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应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特色:

(1)政府首席信息官采用资格(资质)准入模式。制定各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的执业资格标准,凡是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公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作为一种过渡方式,在推行任职资格的初期,可采用经历替代方式。

(2)可采取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政府首席信息官。下一个层级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参加上一层级的首席信息官的选拔,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首席信息官或其他具有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资格者则要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竞争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

(3)政府首席信息官应采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其任期、职责、权力义务、考核标准、薪酬待遇等都要通过聘任合同进行严格明确的约定。

(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主体依从现行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

资格准入有利于保证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的专业化,公开招聘和合同管理有利于增加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的灵活性,保持该职位的基本活力。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考核

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考核的维度可依据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即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实绩考核指标的确定应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评估和评价标准应以履行岗位职责的质量和水平为基础。具体来讲,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业绩考核要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政策法规建设、发展战略(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方面的情况。

(2)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尤其是重大项目的建设与实施情况及其权威认证和认可情况。

(3)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率与效能情况,尤其是建设项目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与质量、公众满意度的情况。

(4)责任区域内,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管理者与建设者(特别是辖区内首席信息官的素质)的素质提升情况。

(5)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考核由选拔任用部门主持,职位交流部门参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绩效考核应与日渐成熟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建立有机的联动关系。另外,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考核可以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两种方式,平时考核可以主要通过首席信息官定期汇报、领导不定期检查、电子政务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而定期考核在原则上是一年一次,主要是根据岗位职责设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培训

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专业化和高效能,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培训体系。

(1)培训的内容。选定培训内容的基本依据是其能力与素质构成,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用知识与技能的更新。如了解信息通讯技术、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电子政务理论与实践、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二是通用能力的提高。如宏观管理与战略管理、分析判断、沟通与协调等能力的锻炼和培养。

(2)培训的实施。培训的主要管理主体是公务员管理部门、政府信息管理部门、首席信息官自律组织等,其具体实施机构主要是有相应资质的高校、培训机构等。培训课程由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机构、公务员管理机构、首席信息官自律组织和培训实施机构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发。

(3)培训的方式。培训可采取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等多种形式灵活进行。

(4)培训的时间。培训时间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公务员培训时间的有关规定。

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薪酬

当前,首席信息官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属于稀缺性高级管理人才,其薪酬往往处于整个组织薪酬体系中的较高层级。政府首席信息官薪酬待遇的确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中重点要考虑如下几种因素:

(1)IT行业或其他领域的同等素质人员的薪酬。

(2)其他组织中首席信息官的薪酬。

(3)同级别公务员的薪酬。

(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任用方式、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其稀缺程度。

一般情况下,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薪酬待遇要远远高出同级别的公务员。

5、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奖惩、退出与职业发展

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奖惩,可参照我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例如,如果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没有达到绩效要求,其聘任组织可视其具体情况采取减薪、解聘、赔偿一定程度的损失等惩戒措施。而对于履职较好者,可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或职业发展方面的奖励。

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退出,以聘任合同为主要依据,合同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离职。续聘或离职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以实际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任期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宜频繁更换,合同期限也不应太短。

对其职业发展来说,政府首席信息官可以通过公开应聘等方式担任政府部门的其他职位,也可以退出政府领域。

(三)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体制

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体制是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体制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体系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逐步整合现有的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层级分明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架构,形成“一把手+首席信息官”的电子政务管理模式,具体组织架构如下:


图4 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组织架构设想

其中,国家和省级信息化决策机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分别负责制定国家和本省的政府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应标准、规范。各级信息化决策机构下设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其主任为首席信息官。这个组织架构可实现政府信息化的整体化、系统化管理,能够有效避免各自为政的工作局面。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责任关系

清晰而有序的责任关系是保证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因素。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责任关系应采取矩阵型结构。依据图3的组织体系构想,中央政府首席信息官直接对国家信息化决策机构首脑负责,向其汇报工作,接受其领导,参与国家政府信息化决策。省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直接对省级信息化决策机构首脑负责,参与本级政府信息化决策。同时,上下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上下级政府所属部门之间的首席信息官存在指导或领导与被指导或领导关系。中央政府的首席信息官负责指导或领导、协调省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工作,负责领导中央各部委首席信息官的工作,省级首席信息官负责指导或领导、协调本省内各市县首席信息官的工作,领导省直各委办局首席信息官的工作。同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下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要向上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下级政府部门的首席信息官要向上级部门的首席信息官汇报工作,执行或落实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制定的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战略规划。这样,以此类推,形成一套权责明确、运行有序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体系。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交流机制

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交流不仅是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保持或提高政府首席信息官素质与能力的重要手段。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交流包括政府首席信息官与其他组织的首席信息官以及具有相应资格者之间的职位交流、政府内部首席信息官职位轮换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作交流即上下级或同级政府首席信息官之间的交流两方面的内容。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社会交流机制。政府首席信息官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首席信息官之间应建立资格互认制度,实现职位交流,这种交流可通过公开招聘的途径以职位聘任的方式进行;政府首席信息官在聘用合同期满后,可自由选择其职业;具有政府首席信息官执业资格的人都可以参加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公开选拔。

为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的先进性与高效能,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保持信息通讯技术领域、非政府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互动,因此,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必须具有高度的开放程度。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位轮换机制。职位轮换是实现资源共享、协同行政的有效措施。职位轮换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人事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一级政府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实行交互任职。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在一定时限内,在本部门工作一段时间,在其他部门工作一段时间,在本部门工作的时间要占三分之二以上。二是在垂直管理系统或部门,首席信息官的职位轮换中遵从现行的职位轮换规定。

首席信息官任职轮转的安排由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在垂直管理系统)的首席信息官负责。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联席会议机制。上级政府首席信息官定期召开由所管辖区域内下一级政府首席信息官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经验,讨论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建议,安排布置下一步本辖区电子政务发展的相关事宜。

(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委员会机制。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定期召开由各部门首席信息官参加的委员会议,交流各部门电子政务发展的有关情况,就共同面临的发展问题进行探讨,安排布置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发展的相关事宜。

(四)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配套措施

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不论是在公务员管理体系中,还是在电子政务管理体系中都是一种崭新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相应的基础制度和配套制度,是其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目前,除了要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聘用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之外,还必须建立如下两个培训措施:

1、建立政府信息官的学历培养体系

参照MBA和MPA的学历教育模式,在现行高等教育框架体系内,建立政府信息官的相应培养体系。学历培养体系构建的基本依据是电子政务管理者与服务者的素质要求。因此,此培养体系是电子政务工程师专业素质的基础培养框架。

2、建立电子政务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制度

实行执业资格认证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如律师、医生、会计等都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它是保证和提高某一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同时,也应为这一专业群体建立相应的执业资格制度,这种职业资格可称为电子政务工程师资格。凡是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者必须具有一定级别的电子政务工程师执业资格。

[1]王长胜主编:《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NO.3》第16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2]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召开 温家宝黄菊作重要批示 曾培炎发表讲话。
http://www.cnii.com.cn/20060529/ca356529.htm
[1]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6. Congressional Record.
[2] 陈伟.美国首席信息官状况.http://www.techtarget.com.cn/search cio/ 505813835978899456/20041231/1895925.html(2004.12.31)
[3]左美云.首席信息官知识体系及国外培训模式.中国信息协会信息主管(首席信息官)分会内部资料《首席信息官通讯》,2004(2)
[1] 徐志坚.信息系统与公司竞争.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 王长胜主编:《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NO.3》第16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
[3] Harold C. Relyea. Paperwork Reduction Act Reauthorization and Governm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Issue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 Volume 17, Number 4, P367-393.
[4] 韩国“电子政务法”,第6871号,2003.5.15
[5]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6. Congressional Record.
[6] IT如何帮助政府转型——英国电子政务主管兼政府首席信息官 lan Watmore的自白书. http://www.zdnet.com.cn/eweek/case/story/0,3800005537,39358226,00.htm
[7] 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 of 1996. Congressional Record.
[8] 首席信息官CIO.http://glxy.hfut.edu.cn/xxglx/jxnr/dzsg/5_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