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更新时间:2014-06-02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耿雪)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再次引发全社会的关注。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以政务诚信带动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而在整体制度建设的规划中,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的方案也成为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政务诚信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政务诚信为何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先考虑的问题?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学界专家。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章政教授认为,“政务信用有引领和示范的作用,应该优先启动。”

  在章政看来,政务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高级的形态。他认为,所谓社会诚信、商务诚信、司法诚信,其实就是经济学上的个人、企业和政府这三个问题。从信用角度而言,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企业信用、法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核心,政府信用则是整个信用体系建设的高级形态。他认为,目前我们的政府掌握了配置资源的重要权力;政务诚信可以产生良好的示范效果。此外,个人信用需要漫长的积累,企业信用需要不断的培育,政府信用取决于我们的意志和决心,所以政务诚信也更容易做到。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政府信用建设应该最先启动,政府信用做好了,进而对个人信用、社会信用和企业信用都会起到一种良好的引领作用。

  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信用中心执行主任田侃告诉记者,以信用市场中政府起到的角色为例,在过去的信用市场中,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他认为,如果政府推动购买信用服务,试点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话,自然会对整个信用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信用建设方面政务信用建设是核心。”田侃表示。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北京市法学会会长王雨本认为,将政务诚信置于社会各类诚信之首,不仅昭示着我国政府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引领与担当,而且体现着党和政府“打铁首先自身硬”、“治国先治吏”的理念和决心。他同时表示,将诚信分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部分,其属于按照问题导向对社会诚信所做的分类。虽然这种分类在学理上、周延性上有待商榷(例如,社会诚信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的关系等等)。但对于相关领域诚信缺失的治理或信用体系的建设并无不妥。而且,抓好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司法公信,确实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整体建设,有利于净化社会诚信环境。

  王雨本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问题是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增加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所谓征信又称信用信息的归集,是指收集、处理、验证和合法传播主体信用信息的行为。

  构建政务征信系统的目的在于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政府廉政勤政,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和从事社会管理的水平。王雨本告诉记者,具体来说,通过依法归集和公开政府信用信息,评估政府政务活动成果,督促政府政务诚信、依法行政,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在王雨本看来,我国政务公开的重点应当是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行政处罚结果是社会公众关注政府依法行政的热点和焦点,可以直接体现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水平和绩效。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不仅能够为被违法行为侵害的受害人伸张正义,对加害人罚当其过,而且可以对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减少侵害行为的发生,更可以推导出政府行政执法、守法、立法的全过程,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需要强调的是,归集和公开政务诚信信息的主体,不应当是政府自己,而应当是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超脱于政府机关的、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可以是人大,也可以是人大授权的社会机构。应当说,目前我国政府在对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方面极为重视,内部信息数据保存和处理能力很强,行政监察水平很高。然而,这一切都属于政府自身的内部监督或自律,不能取代外部监督。要知道,即使政府具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也只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的偶然状态,取代不了工于常态的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