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和优势等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14-08-08
 随着互联网、物流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和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推动,跨境电子购物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联合国贸发会议预计,2015年的跨境电子商务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30%—40%,之后会更高。
  随着互联网、物流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和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推动,跨境电子购物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联合国贸发会议预计,2015年的跨境电子商务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30%—40%,之后会更高。
  现状:美欧等国最为发达
  根据欧洲权威电子商务网站yStats发布的2014年度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告,2013年,在世界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排在前6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美国、英国、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荷兰和法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排在前6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巴西和澳大利亚。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最为频繁的是美国和英国。
  美国尼尔森公司针对美国、英国、中国、澳大利亚、巴西、德国等市场消费者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来自这六大市场的9370万消费者在线跨国采购金额约为1050亿美元。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优秀品牌众多。由于通胀率较低,美国网站成为各国在线采购的最主要目的地。美国是跨境电子商务最大的受益国。以亚马逊为例,其2012年610亿美元的净销售额中,43%来自北美以外。美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购买的来源国主要是英国和中国。
  2013年,欧盟地区有超过1/4的消费者在线购买非欧盟国家商品,这个比例在欧元区国家更高,最高的是奥地利,比例超过70%。英国、德国、法国是欧洲地区最受国外消费者青睐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目的国。在拉美,巴西预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数到2018年会达到1000万左右,交易额年均增长率估计会达到25%。阿根廷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数相比2012年增长超过了100%,以至于2014年1月阿根廷政府不得不开始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限制。而哥伦比亚、巴拉圭、委内瑞拉等国家,由于国内电子商务交易较为落后,大多数网购都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进行。在亚洲,新加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比例最高,其次是马来西亚。日本的网购有1/5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的方式。
  优势:四大特点助推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与这种贸易方式所具有的独特优势相关。
  首先,它适应国际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消费者收入增长趋缓,开始直接通过网络购买国外的价低质优产品。而部分海外进口商出于缓解资金链压力和控制资金风险的考虑,也倾向于将大额采购转变为中小额采购、长期采购变为短期采购,单笔订单的金额明显减小,大部分不超过3万美金,传统“集装箱”式的大额交易正逐渐被小批量、多批次的“碎片化”进出口贸易取代。
  其次,有效降低产品价格。跨境电商仅需经过工厂、在线平台、海外商人即可到达消费者,外贸净利润可能达到传统贸易的数倍。未来外贸链条还可以更简化,产品从工厂经过在线平台可以直接到国外消费者手中。原来的中间成本一部分变成生产商的利润,一部分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佣金,剩下的则成为消费者获得的价格优惠。如果跨境电商企业能采用集中采购备货模式,那比起单笔邮寄来,还能大大降低商品采购和物流成本。
  第三,上下游多属现代服务业。与之相关联的物流配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IT服务、网络营销等,都属于现代服务业内容。即使是最为传统的快递、物流配送,也建立在信息技术业务系统之上,不仅商品本身已经基于二维码、条形码进行了物品编码,而且可以在电商平台实时查询、跟踪商品流通过程,并通过网银或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最后,以消费者为主导。跨境电商主要解决的是消费者在国内买不到的东西,是贸易增量。跨境电商平台让全球同类产品同台亮相,性价比成为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这是一种以消费者为导向,强调个性化的交易方式,消费者拥有更大选择自由,不受地域限制。以“订单投票”,已成为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监管:国际合作必不可少
  支付安全电子支付安全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
  目前,银行转账、信用卡、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其中商家对商家的B2B模式下,支付方式主要是信用卡、银行转账,而商家对客户的B2C模式,第三方支付工具广泛应用。美国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贝宝(PayPal)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跨境交易在线支付工具,有超过1.32亿活跃用户,支持25种货币付款交易。
  从监管角度看,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是否跨境并不做区分。美国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方式的发源地,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有一些成功经验。首先,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需要由监管机构发放牌照进行管理和规范,必须登记注册;其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功能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交易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再次,采用立体监管体制,对支付服务的监管与约束来自联邦与州两个层面;第四,有专门监管部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监管的重要部门;第五,从现有法规中寻找监管依据,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对货币服务机构提出了担保、净资产和流动性的要求,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投资必须得到许可等;在反洗钱监管方面,美国的《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在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等。
  欧盟同样规定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执照,明确欧洲中央银行是监管主体。此外,还涉及(1)最低资本金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必须具备不低于35万欧元的初始资本金,而且必须持续拥有自有资金,并规定了最低限额;(2)投资活动限制,规定支付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沉淀的资金属于其负债,其投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包括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度方面;(3)滞留资金监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支付机构需在央行开设专门账户并留存大量资金,以防范金融风险。
  信用保障
  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是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基础
  无信不立,信用是跨境电子商务得以持续开展的保障。欧美发达国家在信用体系培育方面的经验较为类似,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点:
  在欧美国家,企业、个人都视信用为第二生命,信用意识很强。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个人信用不佳,生活将处处碰壁,企业信用等级也决定其融资的成本、数量。如果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信用记录上就会有此污点。
  坚持市场的主导作用是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主线。政府只是给予政策引导,在税收政策、电子支付系统、统一商务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制定框架性文件,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完美的法律体系则是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有力保障。如美国的《互联网商务标准》《电子签名法》《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法案等》;欧盟的《远程销售指令》《电子签名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版权指令》等。这些法律规范了征信数据环境、失信惩罚机制、公平受信的权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政府、电商企业、消费者、中介服务机构等都能依法办事。
  通关方式
  美国主张零关税,欧盟强调有限度的贸易自由化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商品的通关,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海关等部门的查验工作;第二是关税政策;第三是规范和国际合作问题。
  海关查验较为简单,主要涉及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对应规定。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产品的规定包括,必须是少量物品,收件人为私人,并在运单、发票上注明详细货名等;受商标法和专利法保护的名牌配件、衣物等,需取得代理商资格方能进口等;另外还有一些缉私、打假方面的规定。欧盟国家要求产品必须有安全认证标志CE,否则当地海关有可能拒绝清关而要求退回。
  跨境电子商务将本应通过口岸批量进口的商品,通过互联网转变为向分散在境内的用户交货,其结果是,将原批量集中进口、价值较高、应缴关税的货物,变成分散的、单一价值较低、免税或低税的个人物品或货样进口,由于货样、个人物品有免税或起征点的规定,从而引发“蚂蚁搬家”式的避税。针对这一问题,美欧作法不同。作为电子商务的最大受益国,美国主张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的产品或服务都应该是无关税的,并在国际上倡导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欧盟为了避免其国内产业受到巨大冲击,反对美国提出的零关税提案,将跨境电子商务分类作为解决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的一个先决条件,主张有限度的贸易自由化。
  跨境电子商务是分属不同国别或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其发展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规范化和国际合作必不可少。美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努力。首先,美国政府支持制定国际统一的贸易规范以促进电子商务;鼓励国际普遍接受电子签名以及其他类似授权程序的规则;促进为国际贸易活动制定可替代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美国政府分别与日本、法国、加拿大、荷兰、爱尔兰、澳大利亚、韩国、菲律宾、智利、埃及等国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宣言”。自1981年欧盟推出《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以来,不同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推出了涉及电子商务和贸易的各种框架协定和文件近百个。特别是在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始起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目前已取得重要进展,从而为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深入开展奠定了实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