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周末 更新时间:2014-08-27
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问题上,美国的做法一直为各国所关注——某种程度上,作为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在征税与否的态度方面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影响性。
美国互联网相关税收法案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法案主旨并不复杂,只是出于互联网自由的基本想法,或至少应享受免税待遇。秉承此基本思路,该法案主要分为冻结课征某些赋税、不再扩增新型课税权力、筹建研究电子商务征税的临时委员会、不课征联邦国际网络税四个部分。
由此可见,该法律并不适用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销售课税,即并没有免除现有税法对互联网销售的适用;然而法律却能够给予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征税,虽然这种暂停也包括了给予那些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对互联网接入征税的各州以过渡期的祖父条款。当然这一暂停的无税实际上受制于美国国会日后的决定。
2001年、2003年和2007年,国会不断地对“暂停”进行了延展。2001年10月21日是最初的暂停期的失效日,为了防止其失效后全国各州及地方政府对于网络服务或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课征离线交易所不负担的歧视性税赋或多重课税,美国众议院于2001年10月16日通过了《互联网税收非歧视法》,将1998年以来所冻结的课税期间再延长两年,该法案在参议院于同年11月15日通过。
2003年,美国国会为了永久性地冻结由互联网免税法案所施加的互联网接入和对电子商务的多重歧视性税收,由参议院通过了《2003年互联网税收非歧视性法》。该法案将《互联网免税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如明确了网络接入服务的定义,也包含若干电讯服务在内;并将互联网免税政策再向后延展至2007年11月1日。
2007年,在《2003年互联网税收非歧视性法》到期前夕,美国参议院于10月30日通过决议,同意将互联网税收豁免期延长到2014年。11月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参议院的一项将互联网免税法案再度延长4年的备忘录,使法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同时此次修正限缩了网络接入服务的定义,不包括语音、音频或视频节目,或其他产品和服务,即互联网语音协议。
2014年7月15日,在免税期即将截止前,美国众议院口头通过了《永久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将对电子商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永久免税,从而结束此前互联网免税法案中的祖父条款,目前仍然有少数州和地方继续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征收销售税,包括夏威夷、新墨西哥、俄亥俄、德克萨斯、威斯康星、北达科他和南达科他州。
如果说对互联网接入征税的豁免,其只涉及了很小一部分的州和税收,那么同样在7月15日,美国参议院对《市场与互联网税收公平法案》进行了二读则更引人关注。该法是对2013年《市场与公平法案》的替代。2013年法案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纳税路径为:电商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电商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商企业收取销售税。虽然2013年5月6日获得参议院通过,但在众议院没有获得通过。因此2014年参议员Michael B. Enzi等支持提出新的法案,如果该法获得通过,各州将对网络零售业新增100万美元的销售税和使用税。而该法也获得了美国众多零售商的支持。
前述的两部法案,包括历次的并不涉及通过互联网交易的销售税,换言之业已存在的销售税如何延伸到互联网领域并不受其约束。而市场公平法在经历挫败之后,以市场与互联网税收公平法为名重新提交审议,在某种程度上一方面反映了美国对互联网课税的保守态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实体经济与网络经济在税收问题上是否公平对待已经越来越引发关注。
除此之外,还有两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2013年《数字商品及服务公平税收法案》是禁止州或地方政府对于数字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化销售双重课税或歧视性课税;2013年《无线网络税收公平法案》则禁止州或地方政府在法案实施后五年内对移动服务、移动服务供应商或移动服务财产(如手机)课征新的歧视性税收。
由此可见,美国对互联网征税的发展方向,主要是围绕以下:一是通过联邦立法《互联网免税法案》永久性豁免对互联网接入方式征税;二是通过《无线网络税收公平法案》消除对无线网络服务的歧视性税收;三是通过《数字产品和服务税收公平法案》消除数字化产品的税收歧视;四是通过《市场与互联网税收公平法案》实现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公平竞争。
如前所述,美国对互联网课征新税持保守态度,然而并不意味着对于电子商务的整体是免税的。可以说美国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原则便是维持税收中性,即对电子商务征税遵循现行税制,“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其他商务活动”。此种态度也为OECD所采纳,即电子商务必须遵守现行税法,现行税收措施也应简化从而更易应用于电子商务。
如果说存在优惠的话,主要是在1992年确定的判例,即美国最高法院在Quill集团与北达科他州的案件中裁定,只有当企业在某个州拥有实体店或者连锁店时,该州才能向这家公司征税。如果网络零售商和邮购公司不设立实体连锁店,那么他们出售商品时无需征税,州政府也不能强迫企业代征交易税。
但自2009年开始,纽约州成为首个通过“亚马逊缴税法案”的州政府。从那以后,北卡罗来纳、罗德岛、伊利诺伊和阿肯色等州相继批准了类似的征税法案。换言之,网购消费者也需要支付一定居住州所规定的本地税了。征税的背后反映的是各方利益的博弈,而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经济上的困境使得州政府承受着巨额的财政亏空,而销售额快速增长的网络零售业成为各州竞相征税的对象。虽然此前,亚马逊中断了在诸多州的附属机构的运营业务,然而由于与各州达成了协议,即开辟更多配送中心,从而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以此换取销售税的免税优惠期。
对中国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在中国并不存在争议。然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既涉及交易流转方面,也涉及所得收入方面。互联网征税在美国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销售税和使用税方面,而从未涉及所得税。
就中国而言,面临电子商务课税问题主要有以下困境:
首先,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落后,带来了大量税源的流失,包括对C2C的个税监控的技术落后。在技术不足的条件下,由于个税的制度层面的缺失,使得在中国个税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受到了相当层面的质疑。
其次,对争议的焦点,交易环节的课税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实际上存在着交易性质认定的模糊;而营改增之后,对于货物与服务的认定可以在一个框架内得到协调,无疑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和实体经济的公平竞争。
最后,对于美国一直倡导的对网络接入服务免税,那么何谓网络接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前者服务包括网络接入服务,后者服务包括网站接入服务(以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供应商的网络接入服务为基础)。因此通过网络提供交易平台,其具体内容包括,投资经营类电子商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无疑应归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其必须获得工信部颁发的许可证(而网络销售商则归属工商管理,不存在工信部许可的问题)。
2014年6月1日开始的电信业营改增对不同的电信业务规定了差别化税收,基础电信服务(即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适用11%的税率,增值电信服务(即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包括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适用6%的税率。
毫无疑问,基础电信服务中的网络接入服务可以被认为是Internet Access,而增值电信服务只是建立在Internet Access之上的附加服务。在营改增进程中对于网络接入服务给予税收优惠,自然会带来整个互联网经济的整体宏观税负降低,同时随着基础电信服务向民间资本的开放,对吸引增值电信服务运营商参与基础电信服务业有着积极的作用。在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对于基础的网络接入服务给予增值税的优惠,不仅是对宏观经济有着促进作用,同样使得互联网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更加低成本的利用互联网资源。
(作者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