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节约型社会与政府行为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2002年以来,我国单位GDP能耗呈持续增长趋势,尤其是电力消费增长快于GDP增长,资源的约束矛盾不断加大。从工业能源效应来看,目前我国8个主要耗能工业行业的单位能耗平均比世界先进水平高出了40%以上,而这八个主要工业部门占全部工业GDP能效的73%;我国的粮食作物平均水分生产率仅是发达国家的50%;我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比发达国家低15-25个百分点;另外,我国矿产资源的总回收率大概是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我国建筑节能、建筑高能耗问题十分突出,单位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如果不改变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如果不尽快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的理念与模式,不尽快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的意识,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越来越多地受到资源的制约,生产生活环境会越来越恶化,这将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政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第一责任人”,政府既有倡导推进义务,更应该承担率先垂范之责。

  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政府行为

  亚当·斯密曾说:“地大物博的国家,固然不会因私人奢侈妄为而贫穷,但政府的奢侈妄为,却有时可能把它弄得贫穷。”建设节约型社会,是一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综合性革命,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建立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体系。各级政府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管理者,在创建节约型社会中负有主要责任。

  首先,规范政府行为。我认为,节约应该既包括“有形节约”,又包括“无形节约”。有形节约是指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变换过程中,通过有效选择,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使耗费最小,收益最大。无形节约是相对于有形节约而言,指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政府行为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方面经济活动提供科学管理和决策依据,从而减少各种浪费和损失。这要求我们既要搞好经济核算与监督,又要坚持量入为出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把有限资金用在国家的客观需要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为应该是一种全新的行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政府的职能是“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尽管我国经历了多次机构改革,但各级政府普遍存在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能较差、效率低下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彻底解决。目前不少政府部门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和错位与越位等现象。这既增加了行政运行成本,又影响了工作效能的提高,同时还闲置了本该由社会中介组织(NGO)承担的职能。此外,由于机制不合理、制度不完善,还往往增加了巨大的“决策成本”、“执行成本”、“安全成本”和“服务成本”。这些“无形资源”的消耗,可谓是最大的浪费。可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率,节制一切可以节制的政府用度,建立有限和高效的公共服务型政府,才是建立节约型社会,落实

科学发展观和构建
和谐社会
的根本。

  其次,树立节约意识。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曾经论证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与新教中所提倡的节俭努力工作的资本主义精神分不开的。这种精神至今我们在西方发达地区仍可看到。从家庭用车小型化、公共建筑智能化到宴请的分餐制、饭店剩餐打包、到生活用水重复化等行为,都是节约意识和精神的再现。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先天脆弱、经济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从能源利用方面看,我国人均能源消费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但单位产值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4倍。相比而言,我国国民的节约意识却很淡薄。

  因此,建设节约型政府要从改变意识做起,节约意识的养成是节约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前提。各级机关必须将节约意识变成真正的“节约意志”,切实开展好节约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真正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强资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崇尚俭朴、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风尚和优良传统,营造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氛围;同时,要教育、引导和规范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将节约作为一条“铁的纪律”,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点滴事情做起,用实际行动作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示范。

  第三,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节约的意识、节约的口号,切实转变为节约的行动,确保政令顺畅有序,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对节约的计划、目标、责任和措施等要具体细化、落实到位,并建立严格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公务人员应不断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坚决纠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

  第四,加强各项经费管理。机关应严格管理各项经费,千方百计节约开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的原则,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等严格把关,控制吃喝费用,除外事活动外,尽量取消宴请或者是采取份饭制。控制出国人员和费用。从严从紧配置办公设备,规范办公用品及设施的配备、采购、领用。坚持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减少库存积压,提倡修旧利废。在进行基础设施改造,购买和更新设备时,严格执行政府的有关规定,控制盲目进口。积极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产品,节约能源。

  另外,要坚持少开会、开短会,精简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除党代会、人大政协会、重要纪念活动、大型表彰活动、重大外事宣传活动等重要会议外,坚持不发笔和笔记本,会场尽量不摆鲜花。严格纸张管理,高效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充分使用网络办文,控制纸质文件、信息、简报的印刷数量,提倡双面用纸和采用再生纸。尽量少用碳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提倡使用钢笔。

  第五,节约利用资源。各级政府要突出抓好节电、节水、节油、节材工作。

  在节约用电方面,各级机关应逐步改造用电线路和设施,尽量推广安装节能灯具;办公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要养成用后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习惯;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对有空调设施的机关单位,要合理设置空调温度,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在节约用水方面,要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提倡建立再生水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尽可能用废水养护绿地,尽量少用自来水冲洗拖布,可以收集利用隔夜茶水等。

  在节约用油方面,要突出解决好公务用车管理问题。各级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控制车辆规模。优先选用节能环保车辆,实行车辆定点定车加油、维修和保养。提倡大范围公务车辆改制,实行交通补贴。

  在节约原材料方面,各部门、各单位要杜绝重复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标志工程,对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大型建筑要进行系统化节能设计综合评审和节能全过程监管,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诊断,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尽可能采取无成本、低成本的节能改造措施,对耗能大的重点部位要实施节能改造。

  节约型社会与政府管理

  政府要与全社会共建节约型社会,做到政府宏观管理和公民社会微观治理相结合,发挥政府和公民社会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双主体身份,实现政府管理和公民行为的良性互动,使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和行为内化到每个社会成员心中,变为自觉行动。

  首先,政府要加强对公民社会的治理,发挥公民社会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主体作用。公民社会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它是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社会空间,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它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公民个体。发挥好民间组织的自治作用,使政府与公民社会双方良性合作,既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也使公民权益得到实现,同时,又降低了政府的社会治理成本。公民社会的形成与成熟,是伴随着民间自治组织发展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民间组织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主导,虽然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成长,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民间组织相比,其对政府机关的依赖程度要高于西方,而其自主程度则要低于西方社会,缺乏参与治理社会的自主性和主体意识。

  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有赖于公民对节约型社会理念的自觉认同和自愿合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不会建成节约型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不只是政府行为,而是全社会的行为。因此,政府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应加强对公民社会的治理。治理不等同于管理,其理念是要培育公民参与治理社会的意识,使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回归,充分发挥公民在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给公民权力。同时,公民也要承担建设责任,最终使公民们享有自己应该享有的利益。

  其次,政府要加强对公共服务的管理,实现政府与公民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西方社会自现代以来,走的基本是“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政府应该对自治的公民社会拥有监督与管理权力,公民社会也同样拥有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力。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否则其结果不是无为便是腐败。

  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过程中,政府治理与公民自治一定要权责利分明。在目前我国公民社会还不十分成熟的情况下,政府要承担起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舆论宣传与号召作用,并加强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是要加强规划指导。二是要健全法律法规。如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等。出台废旧物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完善回收体系。建立生产责任制,完善节约标准,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三是要积极推进技术进步。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要依靠一个相对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政府要积极支持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的开发,尽快实现资源节约化、能源清洁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无害化和城市生态化。

  (作者为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