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之我见
来源:江苏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4-09-22

 
  

  随着高新技术与信息化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日趋智能化、隐秘化、复杂化,传统的侦查模式已难以适应贪污贿赂犯罪发展的新趋势。因而需要强化信息引导侦查理念,提升侦查信息化水平,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笔者建议:

  运用大数据理念构建高效运行的侦查信息平台。侦查实务中,对于人口、通话、出入境、酒店住宿、车辆、金融储蓄等信息均有查询需求。检察机关迫切需要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快速查询,应与公安、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建立专门用于侦查工作的信息平台,以保证检察机关能够及时掌握有关人员活动中贪污贿赂犯罪的信息。

  建立高效运行的信息研判机制。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通常散落于各种模糊信息中,具有复杂性,需要侦查人员从大数据中提取关键信息作为侦查信息资源。需要建立信息提取研判机制,在通过大数据把海量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基础上,对信息进行更为针对性的分析研判。应当制定周密的管理制度与激励奖惩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载体反应灵敏快捷等特点,逐步建立符合其要求的自动化研判模式。

  提升信息化侦查技术与装备的运用水平。大数据理念中,不仅强调信息系统之间的整合运用,同时需要在侦查中尤其注重运用新装备提升信息收集的实效性,以有针对性的装备现代化建设促进侦查信息化水平。

  组建侦查信息化专门人才队伍。加强检察机关现有人员大数据理念、技术应用的素能训练,加强内部侦查资源整合,尤其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在信息化运用方面的协作,及时解决侦查信息收集、分析与研判中遇到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