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政务公开仍需打通“梗阻”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更新时间:2014-12-23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破题机遇,它被列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必须狠抓落实的一项政治任务。

  长期以来,许多政府机关部门政务信息不透明、不公开的现象备受诟病,一些部门筑起“水泥墙”,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政务信息公开;一些部门坚持“能不说就不说”,常常以“正在调查”、“仍在核实”、“领导不在”为由消极公开;还有一些部门“说半句、留半句”,有的甚至刻意隐瞒。

  政务信息公开推进慢、推进难,有其主客观原因。

  在主观层面,一些政府部门做官的思维根深蒂固,对服务型政府认识不及时、不深入,总认为要将信息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牢牢掌握在手中。

  在客观层面,政务信息公开自上而下“有目标,缺路径、缺时间表、缺监督”的“一缺三”推进方式,难以保障工作成效。

  比如,作为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政务信息界定,到信息公开主体、方式、范围、与其他法律法规衔接等,都还欠缺细化、可操作的制度设计。再比如,“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很好,但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个人仍可有意放大“例外”的范围。

  缺乏明确的改革时间表、路线图,以及监督问责机制,这使政务信息公开成一项能拒绝、能敷衍、能拖沓的“软项目”。

  事实证明,我国目前政务信息公开水平,已成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试想,如果政务体系能切实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那么相关领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也势必会收敛许多。

  面对机关部门改革内生动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当前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宜从三个方面着手突破:

  一是将政务信息公开纳入法律保障范围。可研究将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法规升格为法律,并厘清它与保密法、档案法的关系。

  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务信息范围、公开方式,细化、丰富制度体系,在建立政府信息不公开“负面清单”情况下,厘清“例外”的范围。

  三是严肃问责、奖惩并举。强化媒体、公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对带头公开、规范公开的机关部门予以奖励。比如,可由国家各部委率先示范,带头建立政务公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