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厅信息化推进处长税军对《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南海网记者 马伟元 摄)
海口12月3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高鹏 马伟元)12月30日,在第七届海南省电子政务论坛期间,省工信厅对《海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
省工信厅信息化推进处长税军介绍,《办法》自2014年4月启动编制,先后借鉴了广东、福建、深圳等省市的先进经验,并到了北京、上海等地进行实地调研,于12月19日正式印发。
该《办法》适用于本省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的各级党委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等。(简称政务部门)
据了解,政务信息资源指政务部门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需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务信息资源要共享,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属性可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和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无条件共享类为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条件共享类为涉及敏感内容只能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
《办法》还规定了,政务部门有权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也有责任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共享要求。
“我省目前政务信息总体规模日益庞大,但共享度不高,有些政务部门甚至以‘安全’为由拒绝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税军说,《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条件、时间等。
政务部门若出现以下类型之一的,有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暂停其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无理由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无故拖延提供货不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的,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所辖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未按要求持续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