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5-02-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企业信息公示,是指依法向社会公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是新形势下深化市场监管领域改革、建立“宽进严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于构建开放透明、诚实守信、交易安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二、基本原则
  —— 强化信用约束。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监管方式,借助企业信息公示、联合信用约束等手段,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强化纵横联动。建设全省一体化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纵横联动响应机制,实现省市县三级、各部门之间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和企业信用联合奖惩。
  —— 强化企业责任。突出市场主体的诚信自律,企业对其报送和公示的信息负责,政府部门不作事先审查,采取抽查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强化社会共治。企业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增强企业行为的透明度,更好地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共治,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力和效果。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全省一体化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暂行条例》和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及其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全省一体化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是企业报送和公示信息的法定载体,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重要平台和对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确定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建设。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系统实施、运行、管理、维护,协助落实全省企业信息公示的相关推进、监督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依法履行信息公示职责,推动企业信息互联共享,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
  (二)督促引导企业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相关信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暂行条例》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中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是否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为掌握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浙江省内登记的企业在年度报告的同时,报送经营状况、知识产权状况、投资状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内容(此类信息只用于政府决策分析,不向社会公示,具体目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企业应当加强公示信息管理工作,大中型企业应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小微企业应有专人负责。无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并报工商登记机关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的确认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向企业推广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提高对企业监管服务的信息化、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企业可借助电子营业执照的身份认证功能,实现企业网上办事“一照通”、政府网上政务“一网通”。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后,企业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电子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发放,费用由省财政承担。电子营业执照与数字证书的使用应相互衔接。
  (四)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后续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科学制订企业公示信息后续监管规则和办法,抓紧建立对企业年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抽查、举报核查、日常监管等相应管理制度,组织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企业公示信息后续监管工作中,要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以提升行政效能。实施后续监管所需经费列入省、市、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五)依法公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要按照“有利发展、方便企业、提速增效”的原则,对《暂行条例》所明确的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数据交换平台实时交换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六)建立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库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库,推动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信用约束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按照《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健全联合信用约束机制,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七)强化证照联动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许可证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宽进严管”要求,强化对企业的后续监管。要按照“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权责统一”的原则,强化发证机关的监管意识,落实发证机关的监管责任,依法查处和打击未经许可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先照后证”的证照信息交互共享机制,加强联动监管,防止企业领照后出现监管空档或监管缺失。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不依法办理后置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调查处理,处理结果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机制,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通过企业信息互联共享等措施,充分运用企业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实现对企业的联动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地的企业年度报告报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核查、数据质量建设等情况,建立通报与考核制度,加强督促指导。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尽快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落实资金保障,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和企业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工商登记数据的全省集中,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后台支撑。切实采取措施,做好电子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让广大企业深入了解开展信息公示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及不按规定公示信息的法律后果,推动企业自觉、及时、准确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