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讯 记者何佳媛昨日获悉,《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信息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信息,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办法》明确,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依法实行无偿的普遍共享。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开放的业务信息,应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梳理履职所需信息共享需求,明确信息提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