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5-03-25

关于印发《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个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办字【2013】137号
 
       关于印发《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个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咸阳市党政机关信息化资源整合和协同办公管理办法》、《咸阳市门户网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咸阳市信息化(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推进“智慧咸阳”试点工作,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在规划、投入和管理等方面的成效,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智慧咸阳建设有关项目和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咸阳市信息化建设(智慧咸阳)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在统一平台、统一出口、统一网络的基础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咸阳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市属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拨款、上级拨款和各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由市政务信息办归口管理,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发改、财政、保密、公安、国安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应用推进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和智慧咸阳项目。每年由市政务信息办提出资金的使用意见,按照《咸阳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统一标准,减少支出、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应向市政务信息办提交建设方案和资金报告,市政务信息办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照程序安排资金,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未经审核的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不予拨付。

  第八条  全市的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内外专网络、光纤资源、中心机房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

  市政务信息办、市财政局要对各单位现有机房运转、系统维护、网络接入的经费进行重新摸底并审核。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再需要单独运行的机房、网络要统一整合。整合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中心机房和全市范围的垂直专业网,不得自行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九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省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条 加强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大信息化项目应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市政务信息办选派责任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的信息化建设计划项目,应列入财政预算,项目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依法采取招标形式确定建设服务单位,实施方案报市政务信息办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市政务信息办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政务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务信息办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安全评测认证。未经验收、安全评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3个月试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过1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政务信息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按照市财政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务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务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由授予资质机关按程序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3年12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