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信息化的权利
来源:大众日报 更新时间:2015-05-07


  人类社会大规模信息化之后,之前很多关于实物的权利,演变为了关于信息的权利。

  “产权是一束权利”,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其定义为,产权只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支配权、转让权、收益独占权。产权界定清楚了,才能谈其它各种话题。

  “一束权利”的意思是:单个对象可能有很多甚至无穷多项权利,但产权只是其中的“一束”而已,它有清晰的边界,尽管这种边界可能与我们日常生活的理解相违背。举例来说,你拥有一块土地的产权,这种权利似乎是“绝对”的,你可以在上面盖房子,也可以阻止他人进入,却不能阻止飞机从头顶上飞过,也不能阻止地铁从脚下通过。原因在于,这些权利并不在产权对应的那“一束”权利之中。许多人可能没有考虑过这样的问题,但理解起来并不难。

  之所以不难理解,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这些权利严格依附于实物,而实物存在于生活中,人们对其有感性认知。但是人类社会大规模信息化之后,信息和实物逐渐分离,之前关于实物的很多权利,演变为了关于信息的很多权利。这些权利从实体衍生出来,却不再需要依附实体存在,但是在大家的思维里,还是习惯依照之前的实体来理解权利,所以会造成很多认知上的困扰。

  最典型的例子是书。以前你买了一本书,这本书就是“你的”,绝对属于你。书的纸张连同书上的信息都属于你,你拥有恣意阅读的权利,拥有把这本书送给他人的权利,甚至有把书抄下来给其他人看的权利——对,就是复制权,但因为物理条件的限制,个人不可能大规模复制,所以作者和出版商不太关心。电子书却不是如此,你买了这本书,很可能只能以规定的方式(阅读器)来阅读,而且不能送给他人读,因为信息的复制成本极低,复制速度极快,所以进行复制反而会冒法律的风险。换句话说,电子书虽然叫“书”,但是它的权利构成和边界已经迥异于传统的“书”了——我们“拥有”一本电子书,其实只是获得了一束“处置内容信息”的权利而已,而且,它不同于纸书对应的“那一束”权利。

  信息化越发展,这种权利变化的问题就越明显。因为互联网本身很难产生什么实物,更多是“抽离”出信息,并加速信息的流动。不过,权利的组成也会因此变化。可以说,只要产品与互联网相关,用户的那“一束”权利都会调整,甚至传统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会分崩瓦解:你拥有一块智能手表,却没有权利阻止它上传你的行动记录,否则就根本谈不上“智能”,将来汽车也联网了;有了“智能汽车”,我们对汽车的那“一束”所有权同样会发生变化,否则汽车联网就没有意义。

  更明显的例子是Google。你拥有“自己的”电脑,用“自己的”电脑上网,在“自己的”浏览器里点击网页,却不拥有捍卫“自己的”浏览和点击记录的权利,它们所反映的你的关注行为被Google拿去向广告商收钱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关注权”是从用户身上来的,用户在不知不觉中“让渡”给Google,由此换来了互联网的“免费”。为什么没有人拿“关注权”较真,大概原因是“关注权”(更确切地说是“互联网关注权”)不能与任何实体相联,属于新诞生的权利,没有人会去“维权”,所以Google拿去也无可厚非。

  同样,前段时间Google在欧洲遇到的“遗忘权”问题,也是权利变化的反映。传统社会里,一个人对自己做过的事情,往往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知道和记忆,只是因为信息传播效率低,人类的记忆能力有限,所以随着时间流逝,这些记录会逐渐自然湮灭。但是有了互联网之后,一个人做过的事情可能保存很长时间甚至到永远,完全不会自然湮没。新诞生的“被遗忘权”是更纯粹的关于信息的权利——要知道,以前可没有人要求报纸杂志销毁陈年档案。

 有趣的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权利的这种变化日趋复杂。在一个维度上,许多权利会从实物衍生出来,或独立或合并,在另一个维度上,原有的关于实物的权利也会被按时间切割开来,形成一种奇妙的局面。

  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Uber(美国的一款打车应用,类似国内的各种“专车”)。传统上,车主绝对拥有汽车产权;我们之所以需要汽车,是因为我们需要在出行的时候随时有自己专用的安全方便的交通工具。有了Uber以后,很多人可以做到虽然不“拥有”一辆车,同样能“在出行的时候随时有自己专用的安全方便的交通工具”。另一方面,如果你是Uber的车主,虽然你“拥有”这辆车,但你对它的权利却是随时可以让渡出去的。传统上人们把汽车分类为营运类/非营运类车来解决,现在“经营”和“非经营”的界限仍旧清楚,只是变成了无数碎片拼到同一辆车上。

  类似的例子还有Airbnb(一个联系旅游人士和房主的服务型网站,在上面房主可以把家里的空房出租,游客可以查到各式各样的住宿信息),你可以没有自己的房子,但这不妨碍你在任何时候总能找到自己满意的房子来住;或者你可以“拥有”自己的房子,但它在某些时候分明是让别人住宿的。

  稍微做一点归纳:信息化在早期更习惯把权利拆分,衍生出更细致的权利,移动互联网则在另一个方向上产生影响,即把权利切成一段段的,通过让渡和拼凑形成新的权利。如果想在移动互联网方面创业的人,不妨想想,有什么权利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切成一段段的,重新组合出新的形态。

  进一步说,互联网在这方面还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尽管互联网上很多领域的权利安排还非常原始、混乱,甚至处于“谁抢到了归谁”的蛮荒时代。但是这些权利确立之后,相应的评估、传达、交易机制都很容易建立,其难度远远小于制度残缺而且阻力重重的现实世界——无论是Google,还是Airbnb、Uber,其实都以(相对传统行业)相当快的速度定义了一整套能够玩得转的权利制度,并且被现实证明是可行的。

  互联网在建立“权利制度”(或者叫“权利游戏规则”)方面的优势,对不发达国家来说具有更重大的意义:首先,互联网上很多权利的规定在历史上是空白。其次,即便有一些历史规定,互联网也没有那么多物理、文化、技术的包袱。最后也是更重要的,对于互联网的发展,通常来说资本的力量要远远大于政治的力量,即便是政治力量也未必敢随时与资本博弈,所以依据互联网来构建权利制度,从而实现某种形式的资本化,是相当有效率的方式。想想在现实中“与国际接轨”建立一套横跨全国的制度所需的时间和效果,再看看百度、淘宝,以及各种专车的发展速度,就可以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