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用济宁官网今年将开通 建立企业公共信用数据库
(记者 万德龙)“信用是一种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长期以来因信用不透明而带来的纠纷不在少数。现在好了,《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已于日前出炉。今年“信用济宁”官方网站将开通,初步建立“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联通;2017年将初步建立“非企业法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至2018年,初步整合法院、公安、金融信息,初步建立“个人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至2020年,所有市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都将同步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查询工作。由此,公共管理与事中事后监管所使用的信用信息,以及社会所需的查询服务,该平台将得以支持。
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啥功能?
记者了解到,2018年底前我市将基本建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覆盖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并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的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那么,济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都有哪些功能?记者将逐一为您分解其七大功能。
数据采集和存储通过交换共享平台集中采集、整合、存储市县以及各行业信用信息,将原先处于分散状态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更加完整的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信用信息数据资料,进行专门存放;经过整理后,将符合对外发布要求的信用信息数据推送给“信用济宁”官方网站发布。
查询共享市级及县级有关单位可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信用服务机构等通过“信用济宁”官方网站或有关官方网站查询有关信用信息。
发布公示在“信用济宁”官方网站上发布公示有关信用信息;逐步开发建设“信用济宁”app应用,提供移动终端查询和发布服务。
异议受理对在“信用济宁”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用信息持有不同意见,信用信息主体可以直接反映并要求核实修改;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接受异议,转由该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的单位核实,并根据修改情况重新发布。
投诉受理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接受社会公众通过书面或系统留言等方式提出对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投诉,并转交给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多元化应用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可以有条件地向第三方应用平台开放,以更好地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信用评价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合作,依托三个数据库的基础信息,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进行多纬度、多视角的信用评价,对信用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应用。
平台信息源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咋保障?
平台将充分利用我市有关部门已经建成的法人基础数据库、人口基础数据库、电子政务等前期成果,依托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处理技术,汇集存储公共信用信息。
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方面,平台将纵向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市级各部门以及各行业信源单位互联互通。其中,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存储、查询、发布的枢纽,数据库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为基础,以合同履行、招标投标、依法纳税、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信用记录为信息源,建立企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以在我市公安部门登记或长期在我市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基本信息为基础,以工作、生活、学习等各类行为信息为信息源,建立个人公共信息基础数据库;以编办、民政等单位为信息来源,收集有关单位的履职能力、履职结果、年终考核及日常运营情况等信用信息,建立非企业法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
有了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行业内部的信用信息又将如何搭建?据了解,除省级行业明确规定的外,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将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直接联通。其中,法院、公安、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系统如不能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直接联通,都要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报送信息,以满足平台数据征集的需要;而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住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则要率先推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开展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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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和单位将享受平台服务?
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性质、级别,赋予不同的访问权限,在访问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时,可查询权限内的信用信息,可通过接口服务方式共享交换信用信息。
社会公众:登录“信用济宁”官方网站查询依法公开的法人基本信用信息。法人、自然人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自身的详细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合法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和被查询信息主体的授权凭证后,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有关的信用信息。
社会化应用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征信、评级、信用评估等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机构可以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通过信用信息主体在其应用平台上注册授权,以电子认证许可方式自动查询给信用信息主体按约定方式开放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