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蔡靖妮报道 日前,安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的执行工作信息化平台上,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弥勒市入住宾馆的信息被记录下来,执行干警当即赶往弥勒市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近日,记者从安宁法院获悉,执行干警一行驱车171公里,依法对刘某某给予15天司法拘留。刘某某是安宁市法院办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48064.12元。该案从审理到执行已历时三年,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和吕某某长期逃避执行,导致该案件至今无法执行。
查到刘某某入住宾馆信息当天,执行干警驱车赶到刘某某所在的宾馆。通过宾馆登记信息、监控录像和警务通平台,再次核对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后,执行干警依法对其给予了15天的司法拘留。在将刘某某带离宾馆的过程中,执行干警对刘某某进行了宣传教育,刘某某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
次日,刘某某的亲属主动到安宁市法院执行局,交纳了全部执行款。据此,安宁市法院依法对刘某某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措施,而该案也得到了圆满执行。“在16日上午,我们执行局也同样通过执行工作信息化平台,查询到了另一案件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行踪,并在安宁某宾馆对李某某进行了控制,并依法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执行法官介绍,安宁市法院借助执行工作“信息化”平台,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在最短最快的时间内对“老赖”采取控制及强制措施,迫使老赖们履行法定义务,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