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3月14日,记者从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今后,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及时公示,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通过信息共享,运用大数据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滨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显示,“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为: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许可事项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信息要求
脱密脱敏。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统一标识。公示信息中所涉及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内暂用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作为标识。自然人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码为标识。
>>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在市级门户网站建立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专栏”,将市、县政府和市直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时发到“双公示专栏”,并按照省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推送到“信用山东”官网,确保至少每周向“信用山东”报送一次增量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多渠道信息查询服务。
市级各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省数据信息公示标准,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
各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省数据信息公示标准,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及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进行公示,由县政府信息公示工作的部门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
□晚报记者 张 丽 通讯员 张福臣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