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府信息公开凸现公众知情权
来源:辽宁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今后包括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4类14个方面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向社会主动公开。即将于2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内容涉及依据、定义、原则、组织实施部门、责任机构、监督部门、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序等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给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有关专家指出,新规定不仅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使民众更易得到政府的信息,更重要的反映了我省政府职能转变的进一步深化,反映了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

  点击:我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于2月1日实施

  如果我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想了解教育、就业、房屋拆迁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时,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或处理。即将于2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主持起草《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

  据了解,为了做好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于2004年年底到上海市学习立法经验,并赴国务院法制办就有关问题进行请示。列入2005年省政府立法计划之后,按照立法程序将征求意见稿发至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省政协有关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通过辽宁法制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借鉴上海、重庆、湖北、吉林等地的立法经验,多次进行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规定》。

  据介绍,新规定共设25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背景:努力建设公开、透明、廉洁、诚信的政府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出台,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主要有几大原因: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拓宽了全省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快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树立了各级政府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但是,我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些领导干部政务公开的意识还不够强,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公开政务信息的范围相对狭窄,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尚有一定差距;政务公开相关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快速推进,不利于全省软环境的建设。我省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多次呼吁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各地区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则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张文岳省长2005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省政府要完善政务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要向社会公开,努力建设公开、透明、廉洁、诚信的政府。因此,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软环境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这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省政府规章。
  
  解读:新规呈现的几大亮点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扩大

  新规定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包括了乡镇人民政府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领导作用,《规定》还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即: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办公、监察、信息产业、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组成的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管、维护、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

  新规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新规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立法指导思想,并将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等4类14个方面: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还明确了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工作信息等政府信息。

  针对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同类别设定了不同的公开形式

  《规定》针对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同类别设定了不同的公开形式。为适应"主动公开"的需要,新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以及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也可以通过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形式为群众提供政府信息。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把国家档案馆等作为集中查询本级政府信息的场所。为适应"依申请公开"的需要,新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其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

  《规定》明确: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或者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登记;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5日内提供。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关部门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目录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反响:公众对新规普遍叫好

  我省政府信息公开新规定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早在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时,许多市民就打来热线电话,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省人大2005年立法论证项目《辽宁省社会信用征信管理条例》提案人、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筹备组秘书长李勇一个人就提出了12条建议。

  新规的出台引起各界强烈反响。九三学社辽宁省委员会认为:新规将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认为:新规体现了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省科学技术厅认为:规定对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政府信息从不尽公开,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市民普遍叫好。采访中,市民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普遍持肯定和支持态度。市民张先生说,信息不对称给企业和百姓的生活带来风险和不便。信息公开后,老百姓的生活将更便捷、权利更有保障。市民孙女士对记者讲,新规将使公民充分享受知情权,便于公民参政议政,这是政府行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采访中,一些政府部门也表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了政府运作,为市民知情、参与和监督政府运作提供了平台。随着行政透明度的增加,政府办事必须更审慎和更透明。

  分析:政府信息公开要澄清观念上的误区

  有关专家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一套庞大的保密体系,保密的内容范围广、种类多,几乎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可以以"保密"一言以蔽之。而这恰恰违反了保密的原则,保密的意义在于针对那些少量的特别有价值的信息,如果所有的信息都保密也就无密可保,其结果往往是该保守的秘密保不住,不该保守的秘密却占用了大量宝贵的保密资源。更有甚者,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干脆就成为一些政府领导逃避责任、逃避监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遁词。所以,在对公开与保密两者关系的处理上,首先要对保密的内容进行慎重的甄别,应该尽量地缩小,而不是扩大保密的内容,公开那些没必要的"秘密",这样才能使保密成为一件有意义的事情,也才能使政府信息公开顺利进行。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另一大难题就是公开与稳定的关系。有人认为两者是矛盾的,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把一些与社会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社会治安问题,或重大事故向全社会公开出来,会引起人们的恐慌,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孰不知这样的大事,如果政府不及时站出来发表最权威、最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以安民心的话,就会给虚假信息的流传和居心叵测者以可乘之机,就会使谣言四起,就会使人心恐慌。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传播渠道的畅通有止息谣言的作用,对涉及面广的社会治安问题也有预警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难,有来自立法技术层面的困难,但更多的还是人们认识的问题和观念的问题。澄清人们观念上的误区,真正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件有益于国家、有益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有益于社会安定团结的事来做,而不是看作一种利益的平衡与妥协,才会使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顺利进行。

  趋势: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

  近10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截至目前,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颁布了统一、完整的信息公开法,30多个国家的相关法律也在制定之中。

  在我国,信息公开也成了普遍共识。2003年元旦,广州市政府率先实施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这个中国内地第一个政务公开的规章中,提出了两个新概念:政府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老百姓是信息公开的权利人。2004年2月北京市有关部门在网上就《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列出政府机关应向社会公开的15项内容,包括: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等等。2004年4月《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正式实施,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和结果、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等35类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必须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可以免费下载;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不涉密的政府信息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免费向社会公开。2004年5月,上海、成都等地又先后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有N个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汉华研究员曾指出。周汉华指出,信息化与信息社会要求政府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以促进经济增长。在所有国家,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国家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化。政府信息如同银行货币,只有加速其流动,才能创造巨大的效益。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公开,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公民不仅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因其职权而掌握、占有大量信息的政府,则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形成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有专家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