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来源:宜宾日报 更新时间:2016-0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公布施行5个年头,《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近期四川省人民政府又制定了《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在《规定》中第八条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非涉密重大事项三日内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正确界定涉密信息与非涉密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在落实《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把握的关键。

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和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是《条例》所涉及的最主要、最核心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价值并不冲突,二者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国家秘密的界定应严格按照现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主体、权限和程序进行。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已制定了92个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确定国家秘密,只有先把国家秘密界定准确了,才能做到既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工作秘密的关系。工作秘密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其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工作秘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关内部事务,包括纯粹的机关内部人事规则与办事制度。二是行政机关执法信息,包括刑事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信息。三是行政机关决策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决策形成之前反映内部讨论过程,特别是各种提议、意见、建议和想法的信息。四是政府敏感信息,是特指那些公开后可能会危及特定的公共利益并由行政机关自行确定并采取保护措施的信息。
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商业秘密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品的工艺流程、配方、配料及长远规划等。经营信息主要是企业的采购计划、供应清单、销售策略、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客户清单和经销商的具体情况等。企业向政府提交的这二类信息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条例》并没有将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作为绝对不能公开的内容,权利人同意的,可以公开,权利人虽不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

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的关系。落实《条例》还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稳私的关系。隐私权是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条例》所涉及的隐私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构成个人隐私的信息,如个人身份信息、社会经历、生活习惯等,这些信息的内容不仅涉及到个人名誉,影响着社会对权利人的评价,而且关系到个人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目前,个人隐私权虽然还有待于法律进一步明确,但实践中判定的标准依然是公共利益与私人私益的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