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来源:西部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6-06-16


检察机关建立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取得了很大成绩,实现了检察工作的现代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将信息化从技术层面上升到管理高度,使其从检察工作的边缘业务、保障性工作,提升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信息化将为检察管理制度的创新提供新的智力支持,使规范化建设成为基础。信息化建设成为平台和路径。但工作中还出现了不少问题,针对问题,笔者提出了几点对策。

一、目前基层院信息化建设遇到的障碍

1.信息化认识观念上依然存在偏差。由于种种原因,部分领导及干警仍观念滞后,思想上存在认识误区。许多基层院在信息化推进中,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变成“样板工程”或“政绩工程”,信息化建设仅仅满足于普通的单机应用和统计、报表专用,缺乏长远规划。信息化始终停留在技术应用层面。

2.信息化相关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目前,从基层院的情况来看,主要缺乏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工作汇报,申报科研立项等方式筹措资金,信息化建设缺乏持续的政策保障;同时也缺乏人才保障机制。部分基层院仍没有专业信息化技术人才,信息化发展缺乏智力支持。

3.软件开发应用跟不上信息化建设要求,影响和制约着信息化工作的发展。目前绝大多数基层院开展信息化应用的硬件基础已经具备,但相应软件特别是办案软件的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真正达到为办案服务,提高办案效率,主要原因是相关的办案软件操作流程复杂,软件开发没有从检察业务的基本情况出发,导致开发出来的办案软件实用性不强。

4.信息化应用相关的考核机制仍不够完善。基层院绩效考评对干警信息化应用方面的考评仍没有很好地开展,对开展信息化应用缺乏相应的奖惩措施,导致干警对信息化应用不够重视,阻碍了信息化应用的进一步开展。

二、解决信息化建设中障碍问题的对策措施

1.认清形势,统一思想,科学地开展信息化建设。基层检察院要切实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检察长亲自挂帅的信息化领导小组,自觉地从思想观念、管理方式等方面,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摆上优先发展的位置。要充分发挥全院干警智慧,认真分析当前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困难,群策群力,拿出克服困难的具体方法,才能把信息化建设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通过加强对干警信息化应用培训,形成不同层面的信息化梯队,通过讲座、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使干警不断提高其科技素养和信息化能力,逐渐适应信息化的发展与挑战。

2.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化保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信息化建设经费应由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建设经费应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项划拨。针对这种情况,基层检察院要筹措充足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首先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情况,勤请示、常汇报,积极反映建设经费紧缺的困难,力争把此项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次,基层检察院要积极对上对外争取,多渠道多方位筹措信息化经费。在人才保障机制方面,具体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方面抓引进技术人才,这就要求我们积极争取政策,筑巢引凤,把技术精、有责任心和热爱检察事业的信息技术人才充实到检察机关中来,并努力营造一个适合技术人员发展的空间,保证信息技术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有发展。另一方面抓人才培训,在人才引进不足的情况下,要立足本院,加大全员培训力度,从实际工作出发,从实际应用出发,努力提高全员干警的信息化素质。

3.统一标准,注重使用,确保软件适应信息化应用。软件开发要严格遵照高检院的“五个统一”原则,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力求软件开发应用做到少投人高产出,不重复、不浪费,运转良好、快速、保密。在软件开发初期要多调研,弄清各级检察机关的办公办案程序,同时在软件开发过程中要有检察院的人员参与,避免出现因开发人员不懂检察业务而导致开发出来的软件存在缺陷的情况。

4.推进信息化相关考核机制建设。要按照高检院基层院规范化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信息化工作实际,加大信息化建设的考核力度。将信息化考核量化到科室和个人,如政治部门制定包含运用信息化和科技技能内容的人员岗位准入制标准,全面负责信息化培训与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准入制的人员要采取挂职措施,进行离岗培训。办公室会同技术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信息化和科技手段运用考核标准,考核必须落实到部门、岗位并与干部的晋级、晋升挂钩。建立奖惩机制,对运用科技手段有突出成绩的要进行奖励,对办案和工作出差错、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作者单位:旬邑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