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6-07-21

   福州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部署要求,促进政府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水平,福州市采取以下措施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
   一、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一)加快提升部门业务信息化覆盖率。对照顶层设计成果,加快完成尚未数字化的信息系统建设,2016年实现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85%。加快实施政务信息汇聚,2016年基本建成政务大数据云平台,为全市各部门提供统一数据服务。
   (二)提升网上办事水平。加快推行政务全流程网上办事模式,完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依托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等新技术,建立起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市统一行政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三)健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2016年上半年,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登记管理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登记政务数据的名称、责任单位、共享、开放等信息,实现政务数据资产常态化登记更新维护。2016年底前,构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总体架构,规范政务数据采集、加工、汇聚、组织、共享、分析、应用等信息资源的全生命周期开发利用环节,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精细化管理。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2016年,建立健全政务数据采集目录,梳理政务部门数据集,明确各类数据采集责任单位,规范采集渠道,确保一数一源;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建立全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2016年底前,建成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存储全市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产生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全市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完成重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对接,以及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级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对接,实现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向数据共享;依法推进金融信用信息与政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设面向政府监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的信用应用,实现以信用促监管。
   (六)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现代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工商登记、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总结试点成果基础上普遍推广。
   二、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一)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在全省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一口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方便市场主体。
   推行各部门间关联业务的协同审批,依托网上办事大厅、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和电子证照库等基础平台,及时共享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
   (二)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强化统计基础框架和整体设计,推进政务统计数据规范化、统一化。定期汇总各部门业务系统数据,通过市统计局门户网站,按月向社会发布宏观经济数据和经济运行数据,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三)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2016年底前,发布人口、法人、交通、社保、旅游等不少于10类涉及民生的主题政务数据集,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政务信息服务。
   2016年,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业务。
   福州市重点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所生成的信用信息,向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聚,完善信用信息体系,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和信息公开共享服务。
   (四)增强社会机构信息服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广征信和信用评级相关业务,加强对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社会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2016年起,市直部门在完善、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基础上,与行业协会、专业组织合作采集、汇总我市优势行业、特色行业信息,推动行业信息增值开发利用,将信息增值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
   三、健全对市场主体监管监督
   (一)创新政府监管
   1.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2016年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全省一张网”),共享行政许可信息及其变更、行政处罚信息及其变更、抽查检查结果、联合惩戒、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用评价等信息。将分散在各部门、各地方、各行业的信息在“全省一张网”上向社会公示,最终形成全国“一张网”。实现“涉企信用信息归于企业名下”、“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和“共享运用,联合惩戒”的目标。
   2.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对新增市场主体实施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已准入市场主体应在年检、年审等环节实行信用承诺,争取在2017年实现信用承诺制度普遍覆盖。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及时在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3.建立守信激励机制。2016年起,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领域,积极使用信用信息,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4.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2016年,实现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和环节中充分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运用司法惩处、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建立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5.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2017年,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建设重要产品信息溯源公共服务平台,与已建成的追溯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实现对重要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的监管,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设社会公众查询平台,为公众提供互联网、自助终端、移动终端、短信等多种便捷手段进行商品来源查询,并提供产品质量投诉举证通道。
   6.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探索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制度,便于市场主体确认和责任追查,进一步净化网络交易市场环境;探索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制度,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试点,保障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活动安全,夯实互联网企业信用基础。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提高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水平。开展电子商务相关统计工作,及时掌握电商发展动态,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7.运用大数据制定调整监管政策。运用大数据技术,统筹建立市场监管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提出应急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二)鼓励社会监督
   1.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开。负责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部门,从2016年起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
   2.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对违规违法经营和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长期跟踪。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2016年,依托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各级各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提供一站式、实时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推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链接信用信息查询入口,提高信用信息社会获取便捷性。
   3.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2017年底前,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支持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市场主体在经营交易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推动社会化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全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汇聚,融合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信息,形成信用大数据,经过分析提炼向社会提供全面综合的信用信息服务。
   4.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市场主体监督。支持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利用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