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支撑 加快信息化发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7-01-05


摘要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尚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我省先行制定的这部地方性法规,为加快全省信息化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各产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法制保障——


数据共享 整合政务信息资源

【原文】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交换标准、接口规范、共享目录,完善交换共享体系,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信息化系统的网络公平接入和互联互通。

解读

推行电子政务可以使政府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畅通沟通渠道、推进科学决策,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公共服务和应急能力。 《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理、人口、法人、经济、信用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工商、税务、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质检等业务数据库。同时还应当整合行政、服务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制定在线公共服务指南,建立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网上申报、办理、咨询等服务。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行政、服务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制定在线公共服务指南,建立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网上申报、办理、咨询等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政务政府采购服务,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

协调配合 合力解决重大问题

【原文】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应用部署,实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推进区域和城乡信息化协调发展。

解读

法规草案审议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总则”中应明确建立信息化工作协调机制,也有省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同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信息化发展涉及众多领域和多个部门,建立信息化工作协调机制,有利于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解决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信息化的发展。

《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定期进行评价。
“两化”融合 促进转型升级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与工业化的融合,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培育信息经济,促进转型升级。

解读

考虑到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工业信息化对其他产业信息化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设“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专节,分别对政府推进信息技术与工业化的融合、信息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建立创业创新平台等作出规范。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动智能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等信息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推进生产装备智能更新、工艺流程改造和基础数据共享,加强工业大数据的开发与利用,创新信息化管理,提高制造业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联网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培育众创设计、网络众包、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创业创新平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集聚创业创新资源,提高企业信息技术创新能力。

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现代化

【原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装备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提高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信息化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信息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解读

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增强信息技术服务“三农”的能力,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设“农业农村信息化”专节,对政府推进信息化与农业生产的融合、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农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农村电信普遍服务工作等作出规范。

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推进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装备与信息技术的融合,提高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信息化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信息化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涉农信息资源,完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以村为节点、县为基础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涉农企业、合作社等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信息化公司开展合作,实施相关培训,加强农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以宽带为重点内容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推进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公众通信、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增强服务能力,将公众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延伸,实行城乡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扶持电商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市场环境。

解读

电子商务打破了时空限制,改变了贸易形态,是商务领域的一场信息革命,它对我们的思维方式、经济活动、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设“电子商务”专节,分别对政府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的建设和应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稳定安全的服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规范。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新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市场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电子商务建设和应用,支持建立和完善安全认证、在线支付和现代物流等支撑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条例》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服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增值开发 挖掘经济社会效益

【原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促进信息消费,引导公共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创新。

解读

随着信息技术创新的不断加快和居民的消费升级,信息消费发展潜力巨大。引导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有利于挖掘公共信息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和民生改善。 《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促进信息消费,引导公共信息资源增值开发利用,支持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获取信息服务。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机制,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社会化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等服务。

保护隐私 防止信息泄露篡改

【原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

解读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信息安全,《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应当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实行共享,避免多头重复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说明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条例》要求,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根据《条例》,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披露、出售所采集的信息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若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建共享 提高设施利用水平

【原文】

公众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实行集约化建设和融合发展,提高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利用率。

解读

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建设规划中体现三网融合的理念;也有省人大代表提出,三大互联网运行商在基础设施建设时应统一规划,共建共享。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促进三网融合,有利于减少基础建设投入,简化网络管理,降低维护成本,提高基础设施利用水平。

《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因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推动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促进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公众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实行集约化建设和融合发展,提高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利用率。

《条例》明确,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公众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者,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新建建筑物内的公众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农村自建住房除外。公众通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建筑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订立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共享信息化有更多获得感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为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就我省而言,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规划引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信息安全意识淡薄、工作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诸多矛盾和问题。

“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缩小‘数字鸿沟’,保障城乡居民充分享受信息化成果。 ”在近些年的省人代会上,不少代表提出加快我省信息化地方立法的议案建议。

历时三年、数易其稿、三审通过的《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国家最新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等逐项立规定矩,极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还设“农业农村信息化”专节,对政府推进信息化与农业生产的融合、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农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农村电信普遍服务工作等作出规范。

梳理条款内容不难发现,不论是要求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还是加强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或是加强农业信息化专业人才培养,《条例》旨在借助信息化的平台,推动互联网与农业农村农民深度融合,让农民与城里人一样享受信息化发展成果,并将其运用到农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的各方面,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我们期待,随着农业农村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一手拿锄头、一手握鼠标”的现代农民会彻底打破城乡间的“数字鸿沟”,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