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贷款、买房、装修,个人信息被来回倒卖泄露,这样的交易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大多数人都遭遇过。
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应用与保护方面,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制体系”。
正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和委员关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呼吁立法进行保护,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记者 李琪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廖仁斌
代表建议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民个人信息正被各行各业使用和存储,在给人们生活与工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面临严峻挑战。”全国人大代表廖仁斌表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他拟定《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呼吁相关部门能迅速落实保护工作。
现状:
个人信息频频被“精准”泄露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状与“危机”,廖仁斌分析 了几个方面。“首先是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骚扰电话和短信让人深恶痛绝。“据他了解,2016年,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等机构联合发布的《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显示:81%的受访者收到过知道自己姓名或单位等个人信息的陌生来电;36%的受访者在租房、购房、购车、考试和升学等行为后,收到过骚扰或诈骗信息。
其次是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导致生命、财产受到威胁。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信息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绑架拘禁等危及人们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屡见不鲜,其精准程度让人不可思议。2016年8月,清华大学某老师被骗走1600万元令人咂舌,宋振宁、徐玉玉等人因遭受信息诈骗而含恨去世更是轰动全国。
而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国内6.88亿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
原因:
保护公民信息制度未“体系化”
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危机?廖仁斌认为,主要原因是保护未成体系化。公民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维权意识不足,维权比较困难。而行业监管力度也非常不平衡、不协调, 部分行业缺乏自律,甚至存在无视国家法律的现象。
其次,个人信息掌握者(使用者)的责任意识非常淡薄,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投入不够,甚至存在个别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而司法打击力度不够,缺乏震慑,更导致泄露现象高发。
再次,数据平台开发者(软件从业者)的安全能力不足,系统(软件)漏洞普遍存在,也成为个人信息被恶意窃取的主要技术原因。
建议:
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体系
“大数据信息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已成为国家的战略资源,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事关人民生活幸福,更是保障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廖仁斌呼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首先需要提升公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主动保护能力,避免个人信息直接受到侵犯。”具体如何操作?廖仁斌建议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手段,让公民意识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危害性和不可逆性,不轻易、不过度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同时高度重视对智能终端上个人信息保护,不安装未经认证的应用软件,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
此外, 加强法制宣贯和典型案例教育, 提升公民对通讯诈骗、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 ,并同步提升公民的维权意识 。同时, 软件从业者的安全技能和责任意识也需要提高,这样才能减少恶意窃取安全事件发生。
“在司法制度上,要加大惩治打击力度,遏制日益猖獗的黑色产业犯罪态势。“廖仁斌坦言,打击力度不够、违法犯罪成本低是侵害个人信息犯罪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必须进一步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在立法、司法环节加重对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量刑,尤其是加重对个人信息非法采集、非法获取、非法软件设计、非法销售、非法购买等源头侵害行为的刑事量刑,从源头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
目前,《网络安全法》、《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多不法规涉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议法制部门要加紧普法宣传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打击态势。
值得一提的是,法规需要人遵守,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也需要加强, 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形成。
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民盟湖南省委主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维刚
委员提案
“公民个人信息频频被泄露,这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全国政协委员杨维刚建议,应加快公民个人信息应用与保护立法。
问题:
信息采集量大但保护法规不系统
个人身份的识别信息,是社会大协作的基础与保障。杨维刚表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采集频率高、数量大。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个人在办理各种业务时,随时都要提交个人信息以确认识别身份。尤其是随着我国信息化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等互联网上办理各种业务剧增,提交个人信息频率越来越高、数量越来越多,形成了个人信息的大数据。据统计,“美国签证个人信息采集表”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条目最多,达六十余项;阿里巴巴公司掌握的个人电子商务信息总量最大;腾讯公司掌握的个人社交信息数量最多;房产交易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与乱用是重灾区;任何一个公司或社团组织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客户个人信息。
与之相反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缺乏系统性。杨维刚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更加方便,普遍存在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过多、重复提交、非法复制与保管不力等现象,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已有一些规定,如《居民身份证法》《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等,但缺乏系统性。
2016年底,国务院已将推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意义:
保护公民权利也推进
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
“在现在这个越来越发达的‘信息时代’,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个人信息流动,也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杨维刚表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快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建立健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有着现实意义。
首先有利于更好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其次,有利于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工作推进。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是信息时代的必然发展趋势,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不够,公民对网络服务缺乏信心,如果国家能立法对此加强保护,加快公民个人信息应用与保护立法,那么,必然有利于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工作。
建议: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杨维刚建议,首先规范个人信息采集及内容,出台个人信息采集的规定与指导目录,明确个人信息采集的内容,特别是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采集主体,应依照法律规定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告知信息收集的主体、范围、目的和用途等,并提供清晰简明、有效可行的选择机制。同时,应提醒个人提高信息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降低信息泄露风险。
此外,促进依法使用与保护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处理原则和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转移、使用、屏蔽和删除等行为。个人信息管理者,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建立个人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个人信息管理责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对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强化。”杨维刚强调,当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多是个人行为,处理的也主要是个人,对单位的处理较少或不处理。建议个人信息应用与保护过程中出现失职、违规或违法时,应当同时追究个人信息采集主体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此外,针对不同程度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追责条款,为追究失职与违法者的责任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