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及部门网站建设水平不高影响公开质量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7-03-21
    今天上午,社科院法学所发布了《法治蓝皮书(2017)》(以下称蓝皮书)。蓝皮书中《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通过对49家较大的市、100家县(市、区),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环境保护信息、棚户区改造信息、社会救助信息、教育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对2016年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了测评。
    据悉,《法治蓝皮书(2017)》首次对我国100个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不少地方尤其是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网站建设水平不高,影响到公开质量。
    较大的市的政务公开情况普遍好于县级
    《报告》评估发现,相较于县级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务公开情况普遍较好。如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方面,门户网站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要素齐全的较大的市为83.67%,县级政府为73%;在规范性文件公开方面,75.51%较大的市设置了规范性文件栏目且对栏目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县级政府则为45%;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方面,100%较大的市发布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县级政府则为98%;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开方面,所有较大的市均发布了2015年年度报告,县级政府则为92%。
    2016年评估中,较大的市中排在前列的有:厦门市、广州市、成都市、合肥市、宁波市、青岛市、苏州市、济南市、杭州市、南宁市;县级政府中排在前列的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安徽省宁国市、安徽省怀远县、天津市武清区、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市房山区、上海市徐汇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浙江省永康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从县级政府排名看,前十位中,上海市、北京市、安徽省、广东省的区县政府数量较多。
    县级政府网站公开水平不高影响公开效果
    对于为何要把100个县级政府网站作为调查对象,据《报告》主笔人、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介绍,政务公开需要逐步提升基层的公开水平,满足公众的切实需要,因此从2016年开始,项目组将县级政府纳入评估范围。本次选取的100家县(市、区)来源于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公布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除东莞市大朗镇外,其他县级政府均为此次评估对象。
    《报告》指出,我国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建设水平有待加强。门户网站建设水平决定了公开的效果,但评估发现,不少地方尤其是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网站建设水平不高,影响到公开质量。首先,多数县级政府网站设置游动浮标,且部分政府网站的游动浮标不可关闭,存在强制阅读之嫌。其次,个别政府部门网站建设水平较差,如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教育局网站只是一张图片,除了网站底部的学校链接外,其他链接均无效。再次,个别政府网站栏目设置混乱,如河南省义马市、辽宁省庄河市、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重庆市荣昌区等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栏目功能不清晰、缺乏合理规划。最后,个别政府网站的具体页面的信息呈现不正常,如,湖南省长沙县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申请指南的办理流程页面的信息显示错误。
    规范性文件征集意见及反馈信息公开普遍不到位
    《报告》披露,多数被评估的政府网站未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的信息。15家较大的市、80家县级政府未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信息,分别占30.61%和80%。此外,在已公开了规范性文件草案的34家较大的市、20家县级政府中,本溪市、西宁市、山东省新泰市、湖南省长沙县、重庆市北碚区、陕西省勉县未公开征集渠道;本溪市、西宁市、山东省新泰市、重庆市北碚区、陕西省勉县未公开征集期限。
    而且多数被评估对象未发布对规范性文件或规章征集意见的反馈信息。37家较大的市、98家县级政府完全未发布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的反馈信息,包括征集到意见的总体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分别占77.51%和98%。在剩余的12家较大的市、2家县级政府中,1家较大的市仅说明了采纳的观点,未说明征集到意见的整体情况;7家较大的市、2家县级政府仅发布了征集到意见的整体情况,未说明意见的采纳情况;除1家较大的市的政府表示全部采纳意见外,2家较大的市的政府仅说明了征集到意见的整体情况和采纳采纳意见情况,对于不采纳的意见,仅表示已与提出意见者解释,但未公开不采纳的理由。
    在对规章征集意见的反馈方面,多数评估对象未发布反馈信息。38家较大的市未完全发布其反馈信息,包括征集到意见的总体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在剩余的11家较大的市的政府中,4家仅发布了征集到的意见的情况,未说明意见采纳情况。
    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划分有待明确
    《报告》指出,政府政务中的“五公开”的内容划分不明。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这五种分类,或交叉或重叠,并不清晰,以至于各地方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也不好操作。而且公开标准不够明确。很多地方虽然设置了“五公开”专栏,且分类公开了这五类信息,但发布的信息多为新闻类信息,而非有实质内容的政务信息。
    政务公开中重点领域信息的公开责任主体不明。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仅明确了2016年应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但并未明确这些信息应当由谁来公开。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仅笼统要求公开住房保障信息,但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住房保障信息的公开责任主体是市县政府。
    为此,《报告》建议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主体、标准。建议自上而下逐步梳理行政机关制发的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相关的指导文件,明确在相关领域文件已作出要求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标准,尤其要清楚本机关在该领域的公开职责。调整相互冲突的文件要求,对文件仅做了模糊规定的领域,进一步明确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公开标准。行政机关在制发政务公开工作相关文件时也应在划定重点公开信息的基础上,配合出台在相关领域的细化要求,细化公开内容、公开责任主体、公开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