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给大数据企业发50亿元“红利”
来源:山西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7-03-22

本报记者 关静

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昨日,省政府发布若干优惠政策。从用电、用地、税收、资金奖励等方面都给予大数据发展充分支持。其中,将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并设立50亿元规模的促进大数据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用于对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支持。

统一平台

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

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大数据审查委员会,对各部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进行审查,并将政务信息公开共享纳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挖掘工作,为相关政务部门提供有偿数据服务。

用地用电

在用电方面,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风力、光伏发电参与交易,最大限度降低用电成本。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达不到目标电价的,由省、市、县参照数据中心当年缴纳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相应支持,不足部分由数据中心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用地供应。

税收优惠

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我省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

资金支持

在省政府新动能基金下,设立50亿元规模的促进大数据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用于对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支持。整合省直各部门信息化专项资金,设立省级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全省大数据发展。

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省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企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