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促进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17-05-22

 

随着互联网迅速崛起,我国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这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检察办案融入科技数据时代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明确了将来一段时期内检察技术科技强检的目标、任务,提出了构建智慧检务、实现从数字化向智慧化跃升,强化司法办案智能信息服务等重点任务。这必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广大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工作中要跟上科技发展步伐,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基层院应着重采取如下举措:

主动学习,增强对大数据的认知。大数据的运用,从多方面对检察工作产生影响:一是能加快检察办案科技化步伐,有效助力各项检察监督业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促使检察办案和管理向精细化迈进;三是能够及时取得办案所需数据,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判,获取案件情报信息。作为检察办案人员,不仅要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将数据科技运用到办案中,才能达到较高的办案水平。
 
搭建检察内部信息化办案数据库。按照《规划纲要》要求,要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核心应用系统为基础,依托电子检务系统,建立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库、民事行政监督信息库、检察办案信息库等基础业务信息库,为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

建立共享机制,营造数据开放的外部环境。数据化办案模式的建立还需加强顶层设计,信息“岛”与“岛”之间建立数据交换通道,“部门墙”之间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检察、公安、法院、住建等职能机关、部门之间相应的信息数据库联网,或建立数据交换平台,方便查询利用。只有根据职能定位打通相应的信息壁垒,才能实现让数据说话,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挖掘其应有的价值。

引进和培养高科技复合型人才。当前检察系统需要重点引进和培养两类人才:第一类是信息技术个性化应用能手。大数据不仅是海量数据,而且具有价值密度低等特点,数据信息虽然铺天盖地,但有价值的信息却是碎片化的,需要整理、组合、鉴别,这就需要个性化的信息应用人才将海量的碎片信息加工为价值信息,从而为检察工作尤其是办案提供决策依据。第二类是既懂检察业务又会运用数据信息的复合型人才。能从大量数据信息中获取线索情报,用于侦查决策、引导侦查方向;熟练运用各种高端办案器材,将其用于侦查、诉讼监督及出庭公诉中,迅速提高监督的准确性、质证的有效性、打击犯罪的有力性,实现检察办案工作的转型升级。

不断优化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升办案质量。一是依照法律程序规定,进一步简化应用系统中的办案流程,提高应用系统的兼容性和共享性,使其更加流畅、快捷和易于操作,也更符合办案需要。二是尽快出台制度,规范当前传统办案和应用系统交相使用存在的办案并行、程序重复等不规范、不统一问题,避免重复劳动,节省司法资源。如有些内部文书,目前仍存在既要走应用系统流程,同时还要走纸质文书审批程序的情况,且各地做法不尽一致,亟待简化和统一。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