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来源:平安广西网 更新时间:2017-07-04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检察工作的诸多方面都需顺应新形势而进行相应改变和完善。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具有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宏观指导和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能够提高检委会的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有利于促进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一、新形势给检委会建设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带来的影响。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检察官独立办理案件的主体地位日渐突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逐步确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原则,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行,改变了以往逐级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对检委会的工作模式也带来一定影响。以往很多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后则不再需要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察官可以独立决策。在这种情况下,检委会工作模式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行需要进行有效地协调衔接,从而建立检委会新的工作模式和业务决策机制。

(二)信息化发展带来的影响。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发展速度快、通用性广、渗透力强,对各行各业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检察工作也不例外。加快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加强检委会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而提升检委会信息化水平能够辅助检委会科学高效决策,是加强检委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既是顺应信息时代发展的应有之义,又是促进检委会自身工作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硬件设备不匹配。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程度与先进技术设备的配备密切相关。受制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各地检委会信息化建设情况也不平衡。经济发展落后地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先进技术硬件设备难以配备,物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此外,检察机关内部网络的保密要求比较严格,在提升信息化水平和实现信息共享的同时,如何落实好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是在推进检委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信息化应用能力有限。检委会的成员大多是法律专业出身,平时接触和运用的也都是法律类知识,加之检委会委员年龄普遍偏大,往往只掌握非常普通的信息技术操作常识,对于较为先进或复杂的信息技术操作难以及时掌握。在实践中,使用者对信息化设备或软件的运用不够充分或搁置一旁,信息化建设往往流于形式。

(三)审议程序信息化程度低。召开检委会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经过议题提交、议题初审、议题材料分发及审阅、会议通知、承办人汇报、委员审议、决议等流程。会议结束后,检委会办事机构还要整理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通知执行决议、督促决议执行等。目前,这些审议程序以及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大部分还是采用书面材料印发、工作人员一对一电话通知等传统工作方式开展,运用信息化的程度低,人力物力消耗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作出决策的效率。

(四)决策依据信息化运用不充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汇报。”可以说,检委会委员获取议题信息的主要途径就是听取承办人的汇报。检委会委员作出决议的正确与否,除了与自身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相关之外,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承办人对议题的汇报情况。当前,承办人汇报议题时有的是分发纸质材料,按照材料照本宣科;有的制作PPT等电子材料,但只是简单地把全部文字转换为电子文本,极少运用信息化技术作进一步的归纳整理。汇报环节信息化运用不充分,直接影响了检委会委员作出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物质保障。首先要充分认识现代科技对检委会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现代信息理念为引领,以现代信息技术、先进科技装备等为载体,深入推进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检察工作情况,争取获得经费支持,不断优化检委会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环境,为推进检委会信息化建设落实好物质保障工作。

(二)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加大三类人员的培训力度。第一是针对议题承办人的培训。由于各检察人员都有可能成为议题承办人,因此这类培训也可以作为全员培训。组织议题承办人开展PPT等信息软件操作使用的学习培训,提升承办人运用多媒体等信息化手段汇报议题的能力。第二是针对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检委会日常事务、会议程序性事务等信息化方式手段的操作学习。第三是针对检委会委员的培训,为检委会委员组织有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培训,提高系统使用的熟练程度。除了要学习基础的技术操作,更要学习对检察业务数据的挖掘和整理,让检委会的决策建立在专业的数据研判和分析的基础之上。

(三)增加审议程序的信息化程度。检委会办事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逐步增加检委会会议各程序环节的信息化程度。在会前议题材料送审环节,可以将议题材料全部扫描,制作电子议题册,开展初审工作的专职委员还应在电子议题册的基础上把与审议议题紧密相关的重要事项或重要案件证据列出,以便其他检委会委员审阅查看。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开发专门软件,对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类议题、对涉及的诉讼程序和罪名均自动列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为审查议题的参考供检委会委员随时查阅。在会中审议环节,对检委会审议议题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可以增强承办人和各委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杜绝和减少错案;另一方面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背景下,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时,可以便于复查,分清责任。在会后督办环节,可以将会议记录整理、纪要制作、决议执行通知、执行督促等流程,纳入统一业务系统或者其他信息系统进行运转和管理,以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控,以信息化管理完善检委会的监督机制。

(四)提高决策依据的信息化运用层次。检委会具有科学民主决策、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的功能,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检委会在案件决策方面的作用发挥较多,而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开展较少。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委会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功能必然要相应地改变,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的功能将会加强。如果能够提高决策依据的信息化运用范围和层次,则能促进检委会更好地开展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工作。提高信息化的运用范围和层次,不仅仅是把原来手写的文书用电脑打印出来,把原来的议题材料制作成电子文档放在网上阅读,而是运用数据挖掘方式和信息化工具提供决策依据和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通过对某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采纳情况、定罪量刑情况或诉讼风险等方面的数据进行归纳、对比、分析,供检委会参考后制定出台类案办理的指导性意见或相关规范性制度。因此,在检委会开展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等工作需作出决策时,应借助信息化工具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

(作者单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